干部引咎辭職規章制度
時間:2022-06-23 08: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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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強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勤政廉政優政建設,進一步完善干部監督管理制度,推進黨政領導干部能上能下,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級機關各單位、各鄉鎮黨政領導干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引咎辭職是指黨政領導干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等,不宜繼續擔任現職,由本人主動向任免機關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的一種自責行為。
第四條黨政領導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引咎辭職:
(一)因自身工作能力差、工作責任心不強等原因,不能完成崗位任期工作目標和任務,或所負責的工作處于落后狀態,在任期內無明顯政績,經教育幫助仍無改進的;
(二)工作中重大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應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三)管轄范圍發生火災、交通安全、建筑質量、爆炸、環境污染、傳染病流行等重大責任事故,或者在事關國家利益、人民生命財產安危的緊急時刻和急難險重工作面前,拖延懈怠,敷衍塞責,處置不力,給國家和集體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應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四)無視紀律,不服從組織安排,對上級指示置若罔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導致上級正確決策難以落實,貽誤工作,應負主要責任的;
(五)利用職務之便貪圖私利,嚴重違風廉政規定,或給配偶、子女、親友就業、任職、調轉等方面特殊照顧,群眾反映強烈的;
(六)組織觀念差,不認真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嚴重影響班子團結,經上級組織教育仍無明顯改進,應負主要責任的;
(七)對下屬部門或人員教育管理監督不力,導致下屬人員出現嚴重違法亂紀行為,嚴重影響黨群、干群關系和投資軟環境的;
(八)對自身要求不嚴,生活作風和品德行為不端,做出與領導干部身份不相符的行為,并在群眾中造成惡劣影響的;
(九)其他應當引咎辭職的情形。
第五條黨政領導干部引咎辭職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申請辭職。干部本人以書面形式按干部管理權限向上級黨委(黨組)提出辭職申請。
(二)初步審核。由組織(人事)部門對辭職緣由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意見。
(三)研究審批。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黨委(黨組)通過集體研究,作出同意辭職,作出同意辭職、不同意辭職或者暫緩辭職的決定。依照法定程序產生的領導干部,在黨委(黨組)作出同意辭職的決定后,按照法定程序辦理。
(四)對外公布。黨委(黨組)的決定應當及時送達干部所在單位和干部本人,同時,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布。
第六條黨委(黨組)接到辭職申請后,應當在一個月內予以審批。
第七條對引咎辭職的領導干部,經組織審查,確認無違法違紀行為的,視其實際情況,一般保留其原有職級,另行安排適當工作;經審查、審計確認有違紀違法行為的,依照黨紀政紀和法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條引咎辭職的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得提拔使用。
第九條對應當引咎辭職的領導干部,如本人拒不提出辭職申請,經黨委(黨組)集體研究后,按規定程序免去現職。
第十條已決定撤職或已構成撤職以上處分的領導干部不適用本規定。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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