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防疫監管工作管理制度

時間:2022-06-23 06: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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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防疫監管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市非指定公路道口的動物防疫監督管理工作,有效防控重大動物疫病,認真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考核辦法。

第二條*辦法規定的*市非指定公路道口是指無動檢、公安、陸管、路政等職能部門日常管理的公路道口。

第三條根據市政府《*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食品安全聯席會議辦公室關于加強*市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意見的通知》文件精神,區縣人民政府主管轄區內非指定公路道口的動物防疫、食品安全監管及公共安全信息員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動物衛生監督所具體負責*市非指定公路道口動物防疫監管及公共安全信息員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

第四條非指定道口公共安全信息員的具體職責:

(一)勸退駛入非指定公路道口的運載動物、動物產品車輛;

(二)對當事人進行宣傳教育,并告知就近公路指定道口動檢站的方向;

(三)對勸退車輛的相關信息進行登記;

(四)及時向動物防疫監督部門上報逃逸車輛的情況;

(五)發現疑似重大疫病及病死畜禽及時上報相關部門;

(六)定期向上級管理部門上報工作情況;

(七)其他上級管理部門要求開展完成的工作。

第五條非指定公路道口動物防疫、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應具備的條件:

(一)有固定的辦公場所(面積不低于20平米,有水、電、通訊等基*設施);

(二)有檢查需要的場所;

(三)有開展工作所需的標志及停車牌、反光衣等人員安全防護設備和夜間監督檢查所需的照明設施;

(四)有開展動物防疫安全檢查工作的公共安全信息員(每班不少于2人)。

第六條各區縣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非指定公路道口的動物防疫安全監管工作及公共安全信息員進行考核,定期開展培訓工作,并向上級部門匯報考核與培訓情況。

第七條非指定公路道口公共安全信息員應著裝統一、整潔,堅守工作崗位,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熱情服務。

第八條非指定公路道口應當在醒目的位置公示公共安全信息員上崗人員情況、工作職責等制度,公開監督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非指定公路道口公共安全信息員的人員與工作經費應有保障。

第十條非指定公路道口動物防疫安全監管工作應當積極與糾風、公安、交通等部門配合,嚴格履行職責。

第十一條非指定公路道口公共安全信息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將依法追究工作人員*人及主管人員責任。

第十二條*辦法由市農業委員會負責解釋,并根據監管需要予以調整和修訂。

第十三條*辦法自二○○九年*月*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