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物罰沒管理制度

時間:2022-07-02 04: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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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罰沒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對罰沒財物的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司法機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執法組織以及依法受委托的執法機構(以下統稱執法機關)罰沒財物的管理。

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對罰沒財物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罰沒財物,是指執法機關依法所處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以及沒收的物資和依法不予返還的贓物。

第四條罰沒財物按照財政管理體制進行管理。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罰沒財物的管理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設置的收費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罰沒財物中的罰沒物資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五條罰沒財物屬于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調換、私分或者擅自處理。

第六條執法機關實施罰沒行為,必須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明確規定,并應當按照行政隸屬關系到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和財政部門辦理罰沒許可證(司法機關除外)。

罰沒許可證的式樣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

第七條執法機關辦理罰沒許可證,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并附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和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頒發罰沒許可證。

罰沒許可證實行年度檢驗制度。年度檢驗情況,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和財政部門通過新聞媒體在本行政區域內公告。

第八條執法機關在執行罰沒財物處罰時,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沒財物專用票據。

第九條下列罰沒物資由執法機關登記造冊,報同級收費管理機構審定后,分別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一)金銀(不包括用金銀制造的首飾和工藝品等制品)、煙草、酒類產品和食鹽,分別由人民銀行和煙草專賣、酒類專賣、鹽務等有關部門處理;

(二)爆炸、劇毒、易燃、發射性等危險物品和槍支彈藥、管制刀具以及、淫穢物品、賭具,由公安部門處理;

(三)盜版光盤、盜版電影拷貝和其他非法出版物,由文化、新聞出版等部門會同公安部門處理;

(四)藥品和醫療器械,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五)禁止買賣的文物(包括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由文物管理部門處理;

(六)國家和省級重點保護動植物,由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處理;

(七)動物、動物產品,由動物檢疫部門處理。

第十條對罰沒鮮活物品和其他易腐爛、變質的物品,執法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執法機關應當自結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罰沒物資移交收費管理機構。依法應當銷毀和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罰沒物資除外。

收費管理機構在接收罰沒物資時,應當向執法機關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沒物資移交憑證。

第十二條執法機關移交收費管理機構罰沒物資,應當經具有法定資格的涉案資產價格鑒證服務機構估價后,由收費管理機構公開變價處理或者其委托的拍賣機構拍賣。

罰沒的機動車輛拍賣后,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三條公開變價處理和拍賣罰沒物資時,收費管理機構和執法機關應當向購買人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沒物資處理交易憑證。

第十四條收費管理機構公開變價處理或者委托拍賣機構拍賣罰沒物資所得的價款,應當自變價處理或者拍賣之日起十五日內,使用一般繳款書將資金全部上繳國庫。

執法機關處理罰沒物資所得的價款,必須自處理之日起十五日內上繳收費管理機構在銀行設置的待報解預算收入解繳專用帳戶,由收費管理機構自上繳之日起十五日內將資金全部上繳國庫。

第十五條執法機關作出暫扣物資的決定時,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暫扣物資專用票據。

暫扣物資隨案移交的,接收機關應當向移交機關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暫扣物資移交憑證。

案件結案后,暫扣物資依法應當返還當事人的,執法機關應當將原出具的暫扣物資專用票據收回,并注明作廢;暫扣物資應當依法予以沒收的,執法機關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罰沒物資專用票據,同時將將原出具的暫扣物資專用票據收回,并注明作廢。

第十六條因執法機關作出罰沒物資的處罰決定或者判決錯誤,原罰沒物資應當依法應當返還當事人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原物資尚未處理且由執法機關保管的,由執法機關退還原物;

(二)原物資已移交收費管理機構且尚未處理的,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或者判決的執法機關提出申請,報收費管理機構核實后,由收費管理機構退還原物;

(三)原物資已經處理但所得價款尚未上繳國庫的,應及時將所得價款上繳國庫,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執法機關提出申請,經收費管理機構簽署意見,報財政部門核實后,由財政部門出具收入退還書,從國庫退付;

(四)原物資已經處理且所得價款已上繳國庫的,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或者判決的執法機關提出申請,經收費管理機構簽署意見,報財政部門核實后,由財政部門出具收入退還書,從國庫退付。

第十七條收費管理機構和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罰沒財物的交接、驗收、登記、保管、對帳和報表等項制度,確定人員負責罰沒財物的保管,并接受財政、審計和行政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收費管理機構和執法機關執行罰沒財物公務所需的經費,由財政部門編列預算撥付。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由縣以上財政部門依照《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和國務院《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支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追究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責令其退回罰沒財物,并可視情節輕重,建議責任人所在執法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和財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并可視情節輕重,建議上級執法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其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同級財政部門相應扣減其經費,并依照國務院《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支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追究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三條收費管理機構或者執法機關因擅自使用、保管不善,造成罰沒物資或者暫扣物資損毀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并追究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