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時間:2022-07-03 04: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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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縣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實現我縣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確保城市居民有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和生活環境,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費管理辦法》、《河北省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河北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工負責,專業人員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
第三條縣城區內所有單位、居民和流動人口,必須遵守本辦法。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享有良好衛生環境的權力和維護改善市容市貌環境衛生的義務,都應當尊重城市管理執法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執法人員履行職責。
第四條*縣建設規劃局是我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縣城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有關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對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依法查處違反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五條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必須佩帶有效標志,并出示有效證件,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章城市容貌管理
第六條本辦法所指的城市容貌包括:城市街道、建筑物、公共設施、園林綠地、環境衛生、廣告設置、集貿市場、公共場所等。
第七條城區內一切建筑物、構筑物和各種設施應當保持完好、整潔、美觀、殘垣斷壁要及時維修,垃圾要及時清除。
第八條設置戶外廣告、標志牌、標語牌、牌匾、畫廊、讀報欄、霓虹燈、燈箱、櫥窗和懸掛宣傳標語、彩旗(以下簡稱廣告、霓虹燈)等,必須經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規定設置。
第九條經批準設置的廣告、霓虹燈,應當保持整潔美觀、內容健康、用字規范,按照誰設置誰負責的原則,做好維護管理工作。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因建設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的,須經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后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禁止在街道隨意堆放有礙城市交通、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的物品。
第十二條在街道兩側擺攤設點的,必須經縣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辦理《臨時占道許可證》,按規定的時間、地點進行經營,并向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交納臨時占道費。
第十三條縣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要結合交通主管部門在城區內設置出租車停車位,出租車輛必須按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公共場所及城市道路上隨意停放。
第十四條施工工地要圍場作業,設置標志牌,工地材料、機具應堆放整齊,建筑垃圾應及時清運到規定的場地,施工工地不得隨意排水。工程停工時,要及時整理場地,并做必要的覆蓋。工程竣工后,按標準清理和平整場地。
第十五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占用和破壞城市綠地,因建設需要和其它特殊情況確需占用城市綠地的,必須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交納綠地補償費,需砍伐或移植城市綠化樹木的,必須經縣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交納城市綠化樹木補償費。
第十六條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和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必須經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現場設置警示標志。工程竣工后,要及時清理占用現場,恢復城市道路狀況,經縣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第十七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5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須經縣人民政府批準方可按照規定挖掘。
第三章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八條城區的環境衛生由縣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環保部門和衛生部門共同管理,分工負責,定期檢查。
第十九條城區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準。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占用、損壞、封閉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確需拆遷時,建設單位必須事先提出拆遷方案,經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由建設單位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則重建。
第二十一條城區內的公共廁所由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除公共廁所外,其它廁所實行有償清掏、外運。廁所墻壁不準亂寫亂畫,保持溝池、管道暢通,設備完好。
第二十二條城區內家禽、家畜不得散養。需要飼養家禽家畜的,必須圈養,并做好檢疫、除害保障,不得污染、擾民。
第二十三條運載液體、散裝貨物、垃圾的車輛應當封閉、覆蓋,不得泄漏、飄灑。經許可進入城區的畜力車,應配帶糞兜和清掃工具,遺撒的糞便和草料,車主必須清掃干凈。
第二十四條禁止在街道和公共場所隨地便溺、潑污水、亂扔果皮、紙屑等。
第二十五條城區各單位及住宅小區內委托縣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清掃運輸、處理垃圾和廢棄物實行有償服務,并按有關規定收取有償服務費。
第二十六條禁止在城區公共場所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草、垃圾以及其它產生有害煙氣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第二十七條禁止在城區公共場所焚燒農作物秸稈和落葉、雜草、廢紙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第二十八條產生噪聲和振動的機械設備、機動車輛以及其它噪聲源,應當采取消聲防震措施,產生的噪聲、振動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九條城區內沿街各單位(包括商店等)實行“門前三包”,具體內容和標準是:
(一)包環境衛生。達到無瓜果皮核、無垃圾雜物、無人畜糞便、無污水、無殘冰積雪,建筑立面無亂貼亂掛亂畫;
(二)包綠化美化。管護好門前的花、草、樹木及綠化設施,做到綠地不被破壞、占用,綠化設施完好;不在綠化樹木上亂拴亂掛;沿街經營單位的櫥窗、牌匾應保持設施完整、功能良好,達到美化、亮化要求;
(三)包公共秩序。達到門前無擺攤經營;無各類違章占道;無有礙市容觀瞻及影響交通的物品、車輛、廣告、牌匾及各類修理和加工點。
第四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條對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縣人民政府給予獎勵和表彰。
第三十一條未經批準飼養家禽家畜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限期處理或予以沒收,每只(頭)并處20-50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除依法責令其改正或者采取其它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或罰款:
(一)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霓虹燈的,處罰款500-2500元;
(二)擅自在城市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的,每平方米罰款5-10元;
(三)擅自在城市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和其它設施的,每平方米罰款50-100元;
(四)擅自在城市的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擺攤設點的,每處罰款10-50元;
(五)施工單位不按指定地點傾倒建筑垃圾,施工排水外溢的,每噸罰款100-200元;臨街施工工地不圍場作業的,不設置施工標志牌的,竣工后不按照標準平整場地的,每處罰款200-500元;
(六)擅自占用、破壞城市綠地的,每平方米罰款100-200元;擅自砍伐、損壞、移植城市綠化樹木的,每棵罰款1000-2000元;
(七)有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行為之一的,縣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1000元罰款;
(八)不履行門前“三包”義務或者不達標的,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50-500元罰款;屢教不改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代管,并按照規定收取有關費用。
第三十三條有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行為之一的,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500-5000元罰款。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除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并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或罰款:
(一)在公共場所、主要街道隨地便溺,亂扔瓜果皮核、廢紙等廢棄物的,罰款5-10元;
(二)在建筑物、構筑物、設施及樹木上涂寫及張貼廣告的,每處罰款20-50元;
(三)不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間、方式傾倒生活垃圾的,每處罰款50-200元;
(四)進入城市道路行駛的車輛,貨物散裝不覆蓋造成漏灑的,按污染面積每平方米處以50元罰款;
(五)損壞城市公共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除進行賠償外,按造價0.5-1.5%進行處罰;盜竊、損壞公共設施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除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外,并處2000元-10000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城區內焚燒農作物秸稈和落葉、雜草、廢紙等產生煙塵污染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除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外,并處50-200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夜間在居民區、文教區、療養區從事產生噪聲污染、妨礙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業和其它產生噪聲污染活動的,責令停止作業,并處以1000-10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執法人員應當恪盡職守,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侮辱、毆打城市管理和環境衛生執法人員或者阻礙其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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