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設施管理制度

時間:2022-07-03 04: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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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設施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市政工程設施建設和管理,充分發揮市政工程設施的服務功能,改善城市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唐山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建設規劃局是我縣市政工程設施建設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凡縣城規劃區內的市政工程設施建設、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市政工程設施是指:

(一)城市道路:包括車行道、人行道、路肩、路坡、廣場、規劃道路用地以及路名牌等附屬設施;

(二)城市橋涵:包括橋梁、涵洞及其附屬設施;

(三)城市排水設施:包括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明渠、暗渠、泵站、閘門、檢查井、取水井、污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

(四)城市防洪設施:包括防洪堤岸、河堤、防洪墻、排澇泵站、防洪道及其附屬設施;

(五)城市照明設施:包括城市道路、街巷、橋梁、公用綠地、廣場等地的照明。

第四條市政工程設施的管理,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分工負責制。

市政工程管理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市政設施管理,公安、交通、司法、工商、環保、電力等部門必須按照職責分工與行政主管部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市政工程設施的管理。

市政工程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建養管并重的原則,堅持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市政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以市場運行機制和行政監管為主要形式的管理、養護、維修制度。各機關、企事業單位、各街道居委會和城鎮居民要積極支持市政管理部門,搞好轄區內市政設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政工程建設,要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城市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組織有關部門,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統籌安排地下管網,做好規劃設計、建設計劃和施工組織。

第六條市政管理部門要參加市政工程設施的規劃制定和設計審查,單位建設項目必須符合規劃要求并經市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市政工程設施建設竣工后,由市政管理部門組織部門驗收,經驗收合格,發給合格證,方可辦理竣工決算,交付使用,并將有關資料和文件移交縣城建檔案館和市政管理部門。驗收不合格的,應當限期返工。建設項目竣工交接后實行一年期限的保修制度,保修期內因質量產生的問題,由施工單位負責。

第二章城市道路管理

第七條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道路管理,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定期巡視檢查,及時養護、維修,保持路面平整,設施完好。

單位修建與城市道路連接的專用道路,由該單位負責養護、維修和管理。

第八條在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施工作業、堆放物料;

(二)在鋪裝路面上焚燒物品,拌和或存放砂漿、混凝土;

(三)擅自開、改道口,改裝人行道板等改變市政設施現狀;

(四)擅自設置臺階、門坡、陽臺、書報亭、電話亭、治安亭、指路牌、廣告牌等建筑物和構筑物;

(五)在道路上擅自停放機動車輛;

(六)其它擅自占用、挖掘、損害城市道路的行為。

第九條確需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須經縣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許可證后,方可占用。

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向縣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交納城市道路占用維修費。

第十條城市道路不得作集貿市場和停車場。

第十一條報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須嚴格執行批準的時間、地點和要求等各項規定。

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期滿后,占用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清理,恢復道路原狀。遇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占用期限的,必須提前十五天按照原審批程序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繼續占用。

第十二條確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須經縣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取得許可證后,方可進行挖掘。

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的,應向縣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交納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

第十三條因管線發生突發性事故需要挖掘道路緊急搶修的,管線管理部門可以采取緊急措施先行挖掘,但必須在24小時內補辦道路挖掘手續。

第十四條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需要臨時封閉城市道路的,先通告,后施工;

(二)施工現場應適當設置交通安全圍擋設施及標志,夜間應當設置施工標志燈或反光圍檔、路欄;

(三)在施工現場的明顯位置設置標志牌,注明工程名稱、施工單位、竣工日期、工程負責人、道路挖掘許可證號等;

(四)鋪設地下管線應當分段開挖、圍擋作業,能夠頂管施工的要頂管施工;

(五)與地下其它設施發生沖突時,應當立即停止施工,并轉告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六)回填土必須夯實,不得混入垃圾及其它雜物;

(七)施工材料應當在批準的范圍內堆放,禁止堆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八)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理現場。

第十五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應當在開工前一個月公告;需要在該地段埋設地下管線等設施的單位,應當在公告期限內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有關文件,到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手續后方可施工。

第十六條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五年內不準挖掘,大修后的城市道路三年內不準挖掘。確需挖掘的,必須報請縣人民政府批準,經批準后方可進行挖掘,并按照下列標準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

*

第十七條挖掘新建2年以內的道路挖掘修復費加收2倍;新建3-5年的道路加收1倍。冬季(11月15日至翌年3月5日)掘路,在規定加收的基礎上再加收1倍掘路修復費。

第十八條履帶式、鐵輪式和超過道路負荷量的機動車輛需要在鋪裝路面上行駛的,應當采取保護措施,經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按照公安交通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通行。

第三章城市橋涵管理

第十九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經常觀測、檢查城市橋涵的內部結構變化情況,積累資料,及時養護、維修,加強管理,保證橋涵安全,防止發生意外事故。

第二十條城市橋涵管理,包括橋涵前后左右和上下游30-60米范圍內的設施及構筑物,在橋涵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橋上擺攤設點、施工作業、堆放物料;

(二)機動車在橋上試剎車、停車、超車;

(三)挖石、取土(砂)、堆放物料,進行有損橋涵安全的施工;

(四)擅自裝置設施,張貼廣告;

(五)其它損害、侵占城市橋涵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超過橋梁負荷量的、裝載有超重大件或易燃易爆物的機動車輛的,要事先報經縣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部門批準,并采取安全防護防范措施,按規定要求在指定的時間和路線過橋。

第四章城市排水設施管理

第二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排水設施應當建立經常性的管理、養護、維修、更換和疏浚制度,使設施完備、管理暢通,不得污染城市環境。

第二十三條禁止下列損害城市排水設施的行為:

(一)占壓、損壞、堵塞、偷盜排水設施;

(二)在雨水收水井口隨意傾倒污水、填埋和堆放物料;

(三)在排水管道上圈占用地、挖坑取土、興建構筑物、建筑物等;

(四)往排水明渠、排水渠道、檢查井、雨水收水井、污水池內傾倒垃圾、糞便、渣土和在排水出口、管道明渠內設閘憋水;

(五)向排水設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險品;

(六)擅自接通排水管渠或改動排水設施;

(七)其它損壞、侵占城市排水設施的。

第二十四條修建與城市排水設施連接的排水管渠,必須經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準。修建的排水管渠可以自行施工、養護,也可以委托有市政資質的企業施工、養護。

第二十五條單位和個人造成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損壞,由市政管理部門負責維修,維修費用由損壞的責任單位和個人承擔。

第二十六條城市排水設施發生故障或遇到險情需要截水搶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接到市政管理部門的通知后,必須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條排入城市排水設施的污水,必須符合國家頒布的《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第二十八條凡利用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工商企業、服務行業、經營性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國家規定向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排水許可證手續,按排放量每立方米0.07元至0.10元的標準,征收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九條各單位自行投資修建的與城市排水管網連接的專用排水管道及附屬設施,由管道主權單位負責管理和維修。

第三十條城市防洪設施,是確保城市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施,要積極維護河岸、堤壩、排洪道和泵站的完好。確需在防洪管理范圍內立桿、架線、埋設管道的,必須事先報經縣水利部門和縣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防洪要求施工,完工后,負責修復完整。

第五章城市照明設施管理

第三十一條城市照明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養護、維修和管理,堅持安全第一,經常巡視檢修,確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整潔、完好和正常運行。

第三十二條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橋涵、住宅小區,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由城市電力管理部門建設管理。

第三十三條禁止下列損壞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行為:

(一)偷盜或擅自拆除、遷移、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燈桿上架設通訊線(纜)或安置廣告牌、箱及其它設施;

(三)擅自接用城市道路照明電源;

(四)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旁堆放物料、違章建筑、挖坑取土;

(五)其它損害、侵占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因特殊原因暫用城市道路照明電源的,應當報經供電部門同意,按照前款規定批準后,方可使用,并繳納電費。

第三十五條單位或個人確需拆除、遷移、移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必須向縣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勘察批準后,由路燈主管部門負責拆除、遷移、改動,費用由申請單位和個人承擔。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視情節輕重予以罰款,造成損失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一)掘路工程未按時竣工,延誤工期,影響交通的,每延長一天按賠償費的30%罰款;

(二)私自利用路面和灰作業、排放污水,有損路面、路基者,除立即停止作業、停排污水外,另按30%/M2罰款;

(三)機動車輛在人行道上行駛或停放的,以其行駛及停放的面積罰款;土便道5元/M2,砼便道50元/M2;砼板便道80-100元/M2;

(四)機動車輛在非規定試剎車區試剎車者,以試剎車面積5元/M2罰款;

(五)未經批準將路緣石開、改口者,處以100—1000元/M的罰款;損壞人行道板按60-80元/M2罰款;

(六)偷盜、損壞各類市政設施或違法收購者,按設施原價的2-5倍罰款;

(七)向城市排水設施內傾倒垃圾、污水(物)的處以80-100元的罰款,并責令其清掃干凈;

(八)未經批準,私自開挖穿過城市排水管線的其它管線和將排水管線接入城市排水管網的,或雖經批準,但不按要求施工的,處以對管道(污水處理設施)實際損失價格的2-5倍罰款;

(九)排入城市排水管線的各類污水,凡超過城市污水管網排放標準的,除禁止繼續排放外,處以對管網設施(包括污水處理設施)實際損失原價的2-5倍的罰款;

(十)擅自在橋梁上超重行駛的,超重在5噸范圍內的每超1噸罰款50元,超過5噸的每超出1噸罰款100元,對橋梁造成損壞的,無條件全額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