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投資核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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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完善的需要,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根據《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9條)和《山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制暫行辦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5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與本辦法配套實施的有《長治市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以明確實行核準制的企業投資項目范圍和項目核準機關的核準權限劃分。
第三條《目錄》中所稱“上報國家核準”是指上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目錄》中所稱“省級及以下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是指各級政府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政府規定具有部分投資管理職能的經濟委員會,具體核準權限按各級政府確定的部門職責分工確定。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統稱為項目核準機關。
第四條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應按要求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報送項目核準機關。項目核準機關應依法進行核準,并加強監督管理。
第五條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辦法另行制定,其他各類企業在長治市境內投資建設的項目按本辦法執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單位投資建設《目錄》內的項目,按照本辦法進行核準。二、建立投資項目核準制度
第六條實行核準制的企業投資項目,需向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項目申請單位基本情況。包括主要產品、生產規模、資產負債、股東構成等情況。
2、擬建項目基本情況。包括建設規模、產品方案、技術設備方案、建設地點、投資規模、投資構成、項目法人組建、進口設備清單等。
3、資源條件評價。金屬礦、煤礦、石油天然氣礦、建材礦、化學礦、水利水電和森林采伐等資源開發項目,應對資源開發利用的可能性、合理性和資源的可靠性進行研究和評價,要符合資源總體開發規劃、綜合利用、節約資源和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的要求。其他項目也須對資源耗用和供給狀況進行詳細說明。
4、節能和節水措施。能源和水資源消耗量大的項目,應提出節能和節水措施,并對能耗、水耗指標進行分析。
5、生態和環境影響評價。包括自然環境、生態環境、社會環境和風景名勝等特殊環境。建設項目要進行環境條件調查,進行環境影響分析,提出環境保護措施。
6、國民經濟評價。要按合理配置資源的原則,采用影子價格等國民經濟評價參數,從國民經濟的角度考察投資項目所耗費的社會資源和對社會的貢獻,評價投資項目的經濟合理性。
7、社會評價。要分析擬建項目對當地社會的影響和當地社會條件對項目的適應性和可接受程度,評價項目的社會可行性,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目標與社會發展目標的協調一致。
8、招投標情況。要提出項目招標組織方式、招標方式、招標范圍等初步方案。
第七條企業在報送項目申請報告時,同時附上以下附件:
1、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
2、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3、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審批意見。
4、自有資金在銀行存款證明;若使用貸款,須出具金融機構承諾意見;以股權、債權、知識產權或技術及其他資產權益作為出資的,需提交具備相應資質的評估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或其他可證明有關資產權益價值的第三方文件。
5、按規定須招標的項目,應當附招標初步方案。
6、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項目申報企業應當對所有申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企業投資項目按《目錄》規定,應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或經審核后報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的項目,其項目申請報告應由具備丙級以上工程咨詢資格的設計、科研、咨詢機構編制(上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的需具備乙級以上資質,上報國家核準的需具備甲級資質)。其中縣、市、區項目須經縣、市、區發展和改革部門初審上報。
第九條項目核準機關在收到項目申請報告后,可要求項目申報單位(指申報該項目的企業,下同)澄清、補充相關情況和文件,并向申報單位出具加蓋本核準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書。該項工作應在收到項目申請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條項目核準機關主要從以下方面對項目進行審核:
1、是否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
2、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區域規劃、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標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3、項目主要產品是否形成過度競爭或對國內市場形成壟斷。
4、是否影響經濟社會安全。
5、資源開發利用是否合理。
6、生態環境和自然文化遺產是否得到有效保護。
7、是否影響公眾利益,特別是項目建設地的公眾利益。
第十一條項目核準機關在對企業的投資項目進行核準時,可要求申報單位對技術方案、建設地點、建設規模等進行相應調整。
第十二條項目核準機關正在進行核準時,如涉及其它部門,應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相關部門在收到征求意見函(附項目申請報告)的5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所需征求意見時間通知項目申報單位。
第十三條項目核準機關在對影響深、牽涉面廣、投資額大的項目進行核準時,如有必要,應在受理企業投資項目申請報告后4個工作日內,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論證。所需咨詢評估時間通知項目申報單位。
接受委托的咨詢機構應按項目核準機關規定時間提出評估報告并對評估結果承擔責任,并按省物價部門批準文件標準收取費用。項目申報單位應配合咨詢機構做好調查、材料收集、會議召開等工作。
第十四條對可能會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在進行核準時可采取適當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特別是項目所在地居民的意見。所需征求意見時間通知項目申報單位。
第十五條項目核準機關在受理企業投資項目申請報告后,要抓緊銜接相關部門出具意見或督促受委托咨詢機構盡快出具評估報告。在資料齊全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項目申請的核準并及時通知項目申報單位(咨詢評估時間和征求意見時間不計算在項目核準期限內),或向省、國家項目核準機關提出審核意見。由于特殊原因確實難以在7日內做出核準或審核結論的,經核準機關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7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及理由書面告知項目申報單位。
第十六條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在完成對項目申請的核準之日起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核準意見(同意核準或不予核準,其中不予核準的應說明理由),同時抄送相關部門和下級項目核準機關。
第十七條項目申報單位如果對項目核準機關的核準意見有異議,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項目核準文件是項目依法辦理城市規劃、土地使用、環境評價、資源利用、安全生產、設備進口和免稅確認等方面手續的依據,項目申報單位憑核準文件依法辦理上述相關手續并相應開展初步設計等工作。
第十九條經項目核準機關核準的項目,如自項目核準文件之日起2年內未開工建設,則原項目核準文件自動失效,不得再作為辦理有關手續的依據。
第二十條經項目核準機關核準的項目,如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產品技術方案、建設地點、投資主體等發生變化,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項目核準機關進行報告更改,并說明變更原因、提交相應的材料,必要時須按項目核準機關的要求重新申報。三、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市屬權限內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一律由市發展改革委受理。
第二十二條項目核準的相關信息,除國家有特殊規定的外,發展改革部門要向全社會公布,實現政務公開、公正、公平并設立社會監督電話。建設單位可通過各種途徑反映建設項目核準過程中的有關情況,發展改革部門做到“一件一登記,一件一處理,一件一反饋”。
第二十三條對應報政府核準而未申報的項目,或者雖然申報但未經同意的項目,建設、規劃、國土資源、技術監督等部門依法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對在申報核準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的項目,未按項目核準文件的要求進行建設的項目,以及應報政府核準而未申報并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一經發現,項目核準機關應立即責令其停止建設。對有關責任人,應視情節輕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五條咨詢評估機構及其人員,在評估過程中違反職業道德、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應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六條項目核準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不得變相增加核準事項,不得拖延核準時限。
第二十七條項目核準機關的工作人員在項目核準過程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法律責任條款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市直有關部門,各縣、市、區政府在此之前的有關企業投資項目審批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有抵觸的,均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及《目錄》自2007年5月1日起實施。
附:長治市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目錄(2005年本)長治市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目錄
簡要說明:
(一)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5號《山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制定本目錄。
本目錄適用全市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
(二)本目錄所列項目,是指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和限制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三)本目錄明確規定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其核準權限不得下放。
根據促進經濟發展的需要和不同行業的實際情況,可對省屬大型企業的投資決策權限特別授權。
(四)需上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見國務院頒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
(五)外商投資、境外投資的核準辦法根據省要求另行制定。
(六)本目錄為2004年本。根據情況變化,將適時調整。
一、農林水利
農業:涉及開荒的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水庫:跨市河流上的水庫項目和總庫容5萬立方米以上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5萬立方米-1萬立方米以上由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1萬立方米以下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涉及跨縣區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二、能源
(一)電力
水電站:裝機容量25萬千瓦以下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熱電站:除燃煤項目外,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風電站:總裝機容量5萬千瓦以下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電網工程:33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的電網工程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二)煤炭
煤礦:國家規劃礦區以外的煤炭開發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煤炭液化:年產50萬噸以下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三)石油、天然氣
液化石油氣接收、存儲設施(不含油氣田、煉油廠的配套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輸氣管網(不含油氣田集輸管網):年輸氣能力5億立方米以下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三、交通運輸
(一)鐵道
新建(含增建)鐵路:省內100公里以下省屬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二)公路
公路:國家高速公路網以外的高速公路、跨省區以外和國道主干線以外的國道、省道、其它收費公路以及跨市的公路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跨縣的公路以及縣鄉道由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獨立公路橋梁、隧道:跨省區以外,長度100米以上或者涉及跨市協調的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跨縣、長度100米-50米以上或者跨縣協調的項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三)民航
擴建機場:總投資10億元以下省屬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四、原材料
鋼鐵:探明工業儲量5000萬噸以下規模的鐵礦開發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有色:總投資5億元以下的礦山開發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化肥:磷礦肥項目及年產50萬噸以下鉀礦肥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水泥:除禁止類項目外,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稀土:總投資在1億元以下的稀土深加工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黃金:日采選礦石500噸以下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五、輕工煙草
紙漿:年產3.4(含)萬噸-10(不含)萬噸紙漿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紙漿項目禁止建設。
糖:日處理糖料1500噸及以上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糖料項目禁止建設。
六、城建
城市供水:50萬噸/日以下跨市調水項目或供水1萬噸/日及以上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的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城市垃圾焚燒發電及危險廢棄物處理: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城市污水處理:日處理5萬噸及以上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由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日處理200噸及以上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由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經濟適用住房: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3萬平方米以上由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其他房地產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其他城建項目: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七、社會事業
教育、衛生、文化、體育、廣播電影電視等社會事業項目:大學城、醫學城及其他園區類項目以外的省屬單位項目和總投資1億元以上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偼顿Y1億元-5000萬元以上由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旅游:國家及省重點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不含)旅游開發和資源保護設施,世界自然、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總投資1000萬元及以上、3000萬元以下(不含)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八、外商投資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5000萬美元以上、1億美元以下(不含)鼓勵類、允許類項目,5000萬美元以下(不含)限制類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總投資(包括增資)5000萬美元以下鼓勵類、允許類項目由設區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九、境外投資
中方投資3000萬美元以下(不含)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中方投資用匯額1000萬美元以下(不含)非資源類境外投資項目由省發展和改革部門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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