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風景區和廣場管理制度(市)

時間:2022-07-13 02: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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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風景區和廣場管理制度(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城市風景區廣場的保護與管理,維護其正常的秩序和良好的游覽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城市風景區和廣場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風景區,是指在*市城市規劃區內環境優美、具有一定規模和游覽條件,經市人民政府劃定范圍,供人們游覽、觀賞、休閑的區域。

本辦法所稱城市廣場,是指在*市城市規劃區內經過綠化、亮化,配置一定的公共設施,免費開放,供市民進行休息、娛樂、觀賞、健身和舉辦公益活動,具有一定規模的景觀工程設施。

第三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市政府負責城市風景區和廣場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風景區廣場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規劃、公安、環保、工商、國土資源、交通、民政、質監、安監、河務管理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風景區和廣場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城市風景區和廣場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城市風景區和廣場內的一切景物和自然景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和破壞。

第五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城市風景區和廣場環境的義務,并有權檢舉、制止污染和破壞城市風景區和廣場環境的行為。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城市風景區及廣場的保護、開發與利用,必須制定規劃。城市風景區及廣場規劃由市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環保和風景區廣場行政主管部門等共同編制,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條城市風景區及廣場規劃經批準后,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改變。

第八條在城市風景區及廣場內從事各項建設活動,必須按照規劃進行。

根據規劃進行新建、改建或擴建等項目建設的,必須經風景區廣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再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九條城市風景區及廣場內建設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和施工單位承擔;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必須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風景區廣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符合國家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

建設項目的設計布局、高度、體量、造型和色彩等,必須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第十條風景區廣場行政主管部門應參與對城市風景區(廣場)內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管理與維護

第十一條城市風景區(廣場)內的場地、水體保潔、綠化、設施、衛生、安全、秩序統一由風景區廣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環保、水利、河務部門協助做好城市風景區(廣場)內水體的水質保護和水量控制工作。

第十二條風景區廣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城市風景區和廣場的管理,保持景觀、設施、環境達到規范要求,為游人提供優美、舒適的休憩場所。

(一)加強環境衛生的管理,保持景區內道路及各項環境衛生設施的整潔與完好;

(二)加強綠化養護的管理,植物配置要做到喬灌花草的合理搭配,并保持造型美觀和長勢良好;

(三)加強水面衛生的管理,及時打撈水面漂浮物,保持水體清潔,并視水質情況組織清淤換水;

(四)加強場地、燈光、噴泉、建筑小品等設施的管理,出現破損、毀壞及時修復,保持各項設施功能良好、整潔美觀;

(五)加強防汛、防火和安全用電以及水上活動、節假日游覽活動和游樂設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在險要地段和部位設置必要的安全設施和警示牌,及時排除危樹、枯枝和其他不安全因素。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備消防和搶救器材并定期保養、更新。

第十三條在城市風景區(廣場)內的單位,應服從風景區廣場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管理。其物業管理,按風景區(廣場)統一規劃自行負責。

第十四條未經批準,禁止車輛進入城市風景區(廣場)。特殊情況經批準進入城市風景區(廣場)內的車輛,應按規定路線行駛并按規定地點停放。

準許車輛進入的城市風景區和廣場應設立明顯標識,標明準許進入的車輛類型及時間規定。

第十五條游客車輛應停放在停車場。風景區(廣場)停車場由風景區廣場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劃統一設置和管理。

第十六條城市風景區(廣場)內應設置導游圖牌和服務標示牌,原則上不得設置商業性戶外廣告。

確需設置旗幟、條幅、氣球及充氣拱門等軟體廣告,應經風景區廣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城市風景區(廣場)內商業經營項目的設置,應服從城市風景區(廣場)的游覽娛樂功能,并嚴格實行總量控制。

在城市風景區(廣場)內從事商業經營活動,應征得風景區廣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依法辦理其他有關手續后,方可在風景區廣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地點和劃定的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經批準經營的攤點,設施應整潔規范,標志統一,按批準的時限和經營種類經營,不得擅自改變經營地點、擴大經營場地范圍,并保持攤點周圍容貌整潔。

第十八條城市風景區(廣場)內經批準設置的各項公共設施和游樂設施應定期進行清洗、保養,保持整潔、完好。

第十九條城市風景區(廣場)內涉及人身安全的游樂項目竣工后,必須經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定期檢測、維修保養。

游樂設施的操作、管理、維修人員應經過培訓,并按照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考核,持證上崗。

第二十條在城市風景區(廣場)內從事水上活動的經營者,必須配備救生設施。

第二十一條進入城市風景區和廣場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應自覺維護城市風景區和廣場的公共環境衛生,保持環境整潔;自覺愛護綠化,保護各類綠化設施;自覺維護市政公用設施和其他公共設施完好。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風景區和廣場場地上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它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臨時堆放物料、搭建臨時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它設施的,必須經風景區廣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繳納場地占用費后,方可占用。占用期滿后,應及時恢復場地原狀。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城市風景區(廣場)水體內排放污水、傾倒垃圾及工業廢渣。

第二十四條城市風景區(廣場)內嚴禁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亂倒廢棄物及污水;

(二)采摘花卉,砍伐、折損、刻劃樹木;

(三)踐踏花壇或封閉的綠地、草坪,在綠地內堆放雜物、挖坑取土或倚樹搭棚;

(四)在建筑物及其他設施上亂貼、亂刻、亂畫、亂涂;

(五)散發廣告;

(六)挪動、侵占、毀壞、偷盜果皮箱、路燈及其他公共設施;

(七)焚燒樹葉、垃圾;

(八)擅自從事擺攤設點、兜售物品、雜耍賣藝或其他經營性活動;

(九)擅自設置旗幟、條幅、氣球及充氣拱門等物;

(十)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它設施;

(十一)攜帶犬類寵物進入;

(十二)酗酒、賭博、打架斗毆、尋釁滋事以及進行宣傳淫穢、色情、迷信和暴力活動;

(十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風景區(廣場)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包括新建、擴建、改建等),由風景區廣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土建工程造價的3%至10%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未經批準,在風景區(廣場)內擅自設置城市雕塑的,由風景區廣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七)項規定,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并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風景區廣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山東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二)項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以下罰款:

(一)未經審批,在風景區(廣場)內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處以500至1000元罰款;

(二)未經批準,擅自在風景區(廣場)內堆放物料、亂搭亂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按占地面積處以每日每平方米5至10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擅自占用或者毀壞風景區(廣場)內的市政公用設施、環衛設施、園林綠地的,由風景區廣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并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在風景區(廣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風景區廣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山東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二)、(八)、(十一)項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污物、亂倒污水的,處以10元以下罰款;

(二)亂貼、亂畫、亂寫、亂刻或者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的,處以100元以下罰款;

(三)經批準設置的商業網點經營者不能保持周圍環境整潔衛生的,處以20元以下罰款;

(四)焚燒樹葉、垃圾的,處以5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對擅自改變指定的經營場所,隨意在城市風景區(廣場)內設點經營,不服從監督管理的,由風景區廣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家工商總局《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采摘花卉,砍伐、折損、刻劃樹木的,由風景區廣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山東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責令停止侵害,并處以賠償費1-3倍罰款。

第三十二條擅自向城市風景區(廣場)內水體排放污水的,由風景區廣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責令停止排放,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向風景區(廣場)內水體傾倒城市生活垃圾、工業廢渣的,由風景區廣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風景區廣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