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廁管理制度(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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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廁管理制度(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公廁管理,提高城市環境衛生水平,促進社會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和《山東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等有關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公廁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廁,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動人口共同使用的廁所(包含公共場所、公共建筑附設的公廁)。

第四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市政府負責城市公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公廁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公廁實行統一管理;

建設、規劃、公用事業、供電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公廁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任何人使用公廁,都應當自覺維護公廁清潔,愛護公廁設施。

第二章城市公廁的規劃

第六條城市公廁應當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改建并重、衛生適用、方便群眾、有利排運、經濟美觀”的原則進行規劃。

第七條城市公廁規劃應當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廁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動人口數量編制,并納入城市環境衛生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下列城市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公廁:

(一)城市主次干道兩側;

(二)廣場、公園、大型公共綠地、風景名勝游覽區等公共場所;

(三)汽車站、火車站、大型商場、賓館、飯店、影劇院、體育場、展覽館等公共建筑附近;

(四)各類市場和居住小區;

(五)其他按照國家規定應當設置公廁的場所。

公共場所設置公廁應當同時設置明顯的符合國家《公眾信息標志圖形符號》規定的標志和指路牌。

第九條城市公廁設置規劃,應當依照《城市公共廁所規劃和設計標準》和公共建筑設計規范進行編制:

(一)主要繁華街道公廁間距300米-500米,流動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小于300米,一般街道公廁間距750米-1000米;

(二)舊區成片改造地區和新建小區每平方公里不得少于3座;

(三)城市公共綠地,每5000平方米用地不得少于1座;

(四)沿街建設超過100米的,必須設置水沖式公廁一座。

第十條城市公廁應修建在明顯易找、便于糞便排放和機器抽運的地段,并符合衛生防疫的有關規定。公廁外觀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廁規劃用地或者改變其性質。建設單位經批準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廁規劃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公廁規劃和公廁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修建公廁,并向社會開放使用。

第三章城市公廁的建設和維修

第十二條城市公廁的建設和維修,按下列原則進行分工:

(一)城市道路兩側的公廁,由公廁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廣場、公園、大型公共綠地、旅游景點的公廁,由其建設單位或管理單位負責;

(三)集貿市場的公廁,由市場開辦單位負責;

(四)住宅小區的公廁,由其建設單位或管理單位負責;

(五)公共建筑附設的公廁,由產權單位負責;

(六)個人或單位投資的公廁,由投資者個人或單位負責。

本條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項中的公廁的建設和維修,其管理單位或產權單位可以委托環境衛生專業單位代建或維修。

第十三條按照“誰投資、誰管理、誰受益”的原則,鼓勵社會投資興建公廁。城市道路兩側公廁的建設,可由公廁行政主管部門采取招標或拍賣等方式選擇投資管理者,其他場所內公廁的建設,可由其相關產權單位或管理部門采取招標或拍賣的方式出讓公廁的建設、管理、受益權。

第十四條凡在城市道路兩側投資建設管理公廁的,可享受下列優惠:

(一)城市道路兩側公廁建設用地由政府劃撥給公廁行政主管部門。投資者在該土地上建設公廁,經營10-30年,到期后由公廁行政主管部門收回地上建筑物所有權;

(二)建設公廁的同時,建設單位或個人可按照設計要求建設一定面積的管理用房和經營用房,作為公廁的附屬建筑物;

(三)公廁(含其附屬建筑物)建設涉及到的供水、供熱、供電等項增容費、開口費以及建設過程中的所有行政性收費均予免收。

第十五條新建公廁應當全部實現公廁水沖化、糞便排放無害化。原有非水沖式公廁,應當逐步進行改造或重建。主要道路兩側、廣場、公園、旅游景點及各類公共建筑附設的公廁,應按照一類公廁標準進行建設或改造。

第十六條按照本辦法和城市公廁規劃應當設置公廁的場所未設置或者原有的公廁不符合規定標準的,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城市公廁規劃和公廁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新建、改建或擴建。

第十七條各類開發建設項目按規定需要配建公廁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劃要點中予以明確。工程建設單位配套建設或附設的公廁,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同時交付使用。公廁行政主管部門參與對公廁的規劃、設計審查、施工監督和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交付使用的公廁,不得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

第十八條人流量大、建廁地點難以落實的地段,沿街公共建筑附設的內部廁所應當對外開放,供行人使用。

第十九條人流量大、公廁數量不足且難以補建的繁華地段,公廁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需要適當設置流動公廁。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拆除、遷移、封閉公廁。確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建設單位必須先向公廁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交拆遷、復建方案,經公廁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先建后拆”的原則負責復建;

確無條件先建后拆的,建設單位必須在申請時說明理由,提出完成復建時間,經公廁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按規定設置臨時公廁。建設單位必須按規定期限完成復建,并在復建廁所竣工投入使用后拆除臨時公廁。

第二十一條拆除公廁應當就地或在原址附近復建,因道路工程建設拆除公廁的,應當沿新建、拓建的道路兩側復建。

經確認無條件在原址或附近復建的,按審定的復建方案異地重建,或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原公廁產權單位償還原公廁建設費用(含地價)。此項費用必須專款專用,用于公廁的重建。

第二十二條城市公廁應做到造型美觀、衛生適用。獨立設置的公廁,有條件的應當將距公廁3米以內的空地用于綠化。

第二十三條城市公廁應當配設方便殘疾人用廁的設施。

第二十四條供水、供電、供熱部門應保障城市公廁的水、電、暖供應。

第四章城市公廁的保潔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條城市公廁的保潔工作,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分別由各責任單位負責。

第二十六條城市公廁的保潔,應當逐步做到規范化、標準化,保持公廁清潔和設施完好。

城市公廁的保潔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公廁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廁保潔的監督檢查,督促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做好公廁的保潔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城市公廁應當按公廁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開放,不得隨意停用。因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停用的,必須經公廁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采取其他臨時措施。

第二十九條實行公廁“收費許可證”制度。在市區主要道路、窗口單位、繁華商業區等公共場所設置的公廁,經公廁行政主管部門和物價部門審核批準,管理單位可以收取公廁使用費。

老人、殘疾人和現役軍人憑證件免費使用收費公廁,兒童免費。

第三十條公廁糞便必須按照公廁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清掏、清運和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亂拉亂倒公廁糞便。

第三十一條公廁使用者必須嚴格遵守公廁使用管理規定,禁止在公廁墻壁和其他設施上亂涂抹、刻畫、張貼;禁止隨地吐痰、亂扔雜物;禁止向便器、便池、糞井內傾倒污水、污物;禁止在便池外便溺;禁止損壞公廁的各項設施。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公廁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山東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二)、(五)項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在公廁內亂丟垃圾、污物、隨地吐痰、便溺的,處以10元以下罰款;

(二)在公廁上亂貼、亂畫、亂寫、亂刻的,處以100元以下罰款;

(三)不履行公廁的清掃保潔義務或不符合公廁保潔標準的,處以10—500元罰款;

(四)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公廁糞便的,處以10—500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未按規劃設置或者未按批準的設計方案建設的公廁,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和環境衛生標準的,公廁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據《山東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由公廁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組織強制拆除,并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擅自占用、拆除或毀壞公廁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公廁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據《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責令其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并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盜竊、破壞公廁設施,阻撓公廁建設和環境衛生作業,侮辱、毆打環境衛生管理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罰決定。逾期未履行的,由公廁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