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時間:2022-07-13 03: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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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建整潔、優美、文明的現代化城市,推進構建和諧社會進程,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山東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三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專業人員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市政府負責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公安、工商、交通、衛生、環保、規劃、房管、新聞、教育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搞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搞好市容環境衛生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監督、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六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建設現代化城市的要求,制定城市容貌標準。
第七條城市建筑物、構筑物應當保持外觀整潔、美觀,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物和構筑物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講究建筑藝術,其造型、裝飾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陽臺和窗戶的護欄、空調設備托架、太陽能等設施的設置應當統一設計,做到整齊美觀;
(二)產權人或使用人應適時整飾、清洗或粉刷臨街墻面;
(三)主次干道兩側臨街建筑物頂部、外走廊、陽臺和窗外等應保持整潔,不得堆放和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
(四)在臨街建筑立面安裝空調主機應做到隱蔽、規范,主機底應高于地面2.5米以上,不得影響街景,不得向人行道及路面、墻面排水。臨街建筑物安裝太陽能熱水器必須做到規范;
(五)主要街道兩側的單位未經批準不得設置圍墻,確需設置的應選用透景圍墻、柵欄或者綠籬、花壇(地)、草坪等;
(六)對影響市容的殘墻斷壁、破舊房屋、構筑物等,由產權人或管理人按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進行修整、改造或拆除;
(七)拆除沿街建筑物、構筑物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并及時清除垃圾。
第八條需改變沿街建筑物造型、開門、扒窗、搭建門廈、封閉陽臺等,必須征得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根據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后,按要求限期改造裝修。
第九條城市的市政公用設施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并保持設施完好整潔:
(一)城市道路應保持平坦、暢通,不得隨意挖掘,出現坑凹、碎裂、破損、隆起的,應及時修復。各種井蓋應保持完好、正位,出現破損、移位、丟失等,設置單位或養護維修單位應及時修復、正位或更換;
(二)道路和橋梁上設置的隔離墩、防護欄、防護墻、排水等設施應保持整潔、完好、有效。出現破舊、污損的,養護維修單位應當及時清洗、修復、更換;
(三)對下水道、渠道、河道等,管理單位或責任單位要經常疏通,清出的污泥雜物應隨時清運;
(四)各種架空線路、交通標志、候車亭、道路銘牌標志等設施的設置應當規范、整齊、美觀、完好。
第十條城市中的各類綠地應保持整潔、美觀,其造型植物、攀緣植物和綠籬,應保持造型完整;城市的行道樹應排列整齊,缺株枯死的,產權單位或責任單位應及時補植、修整。
第十一條嚴禁占用城市道路設置棚、亭。已經設置的,設置單位應限期拆除,并恢復道路原狀。
第十二條嚴禁擅自占道經營和店外經營。確需設立早市、夜市、攤點群以及自行車修車點、瓜果和冷飲等攤點的,必須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定點。未經定點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
經批準經營的攤點,設施應整潔規范,標志統一,按批準的時限和經營種類經營,并保持攤點周圍容貌整潔,不得擅自改變經營地點、擴大經營場地范圍。
第十三條嚴禁在城市主要道路兩側露天燒烤。露天燒烤必須在指定的范圍內進行。
第十四條嚴禁在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及公共場所從事車輛清洗和維修。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它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它設施的,必須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凡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應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繳納道路占用費。
第十六條舉辦大型活動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活動主辦單位必須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簽訂環境衛生責任書、繳納衛生保證金和道路(場地)占用費后,方可占用。活動結束后,應及時清理場地,恢復原狀。
不按規定清理場地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代為清理,活動主辦單位承擔相關費用。
第十七條收購廢舊物品的經營者應當保持收購場所整潔,不得亂堆亂放。應當對存儲場所的廢舊物品采取圍擋、遮蓋等措施,不得影響破壞周圍環境。
第十八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城市夜景亮化美化實施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后執行。主干道兩側、廣場、公園、重要區域的建筑物、構筑物應按規定的標準要求建設夜景照明設施。
夜景照明和路燈照明的設置單位或管理單位,應當按規定時間開閉照明設施,加強照明設施的維護管理,做到整潔美觀、使用安全。
第十九條城市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符合城市容貌標準,按照《*市城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各類經營門店應當按規定設置規范的門店字號、燈箱廣告等,禁止櫥窗內貼字貼畫和店外擺放招牌;戶外霓紅燈、燈箱、電子顯示牌等,應保持功能完好;戶外廣告、標語牌、畫廊、櫥窗等應保持美觀,并定期維修或油飾。
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體工商戶的名稱、字號、標志等招牌,應當規范設置,做到牢固安全、整齊美觀。
重要活動的標語、橫幅的設置要符合市容觀瞻要求,不得妨礙正常通行,到期應及時撤除。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外墻及門窗內外、構筑物、線桿、樹木、護欄或其他設施上亂寫、亂畫、亂貼、亂掛廣告;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散發廣告。
第二十條車輛在市區內通行應按規定路線行駛,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持車容整潔,不得向車外拋撒廢棄物;
(二)運輸液體、流體、散體或易揮發有害氣體的車輛,應裝載適量、密封、覆蓋,防止撒漏、揮發;
(三)尾氣排放必須達到規定標準;
(四)出租車、公交客運車輛等必須在核定的站點停靠、上下旅客、裝卸行包,不得隨意調頭和停靠;
(五)畜力車進入指定區域,必須配戴糞兜和清潔工具。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非機動車等應在停車場或劃定的停車區域整齊停放,不得在車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礙交通、影響環境的地點亂停、亂放。
第二十二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程施工現場的容貌和環境監督,參與工程竣工驗收。
施工單位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施工工地必須設置明顯標志并圍擋,圍擋高度不得低于1.8米。對土堆、散料應當采取遮蓋或者灑水措施;
(二)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日產日清,不得凌空拋撒建筑垃圾,車輛不得沾帶泥土駛出施工工地;
(三)混凝土澆注量超出規定的建設項目施工工地,應當使用預攪拌混凝土。采用現場攪拌的,必須采取防止揚塵污染措施;
(四)拆遷造成揚塵的,應當隨拆隨灑水;
(五)在道路上施工應當實行封閉式作業。施工棄土、廢料必須及時清運。堆放施工棄土、散料的,應當采取灑水或者遮蓋等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六)施工廢水須經沉淀后方能排入下水管道,嚴禁施工廢水冒溢;
(七)施工現場材料和機具應當堆放整齊,停工場地應當及時整理并作必要的覆蓋;
(八)竣工后要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九)進行建筑施工作業時,應當采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并不得超過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
第二十三條在市區內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須采取防燃、防塵等措施。
第二十四條禁止在城市道路、公共場所及人口集中地段焚燒落葉、秸桿、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第三章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五條實行環境衛生責任制。責任人應當做好責任區內清掃保潔等環境衛生工作,管理和維護環境衛生設施。
第二十六條市區環境衛生清掃保潔,按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城市道路、公共廁所等公共環境衛生的衛生保潔,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公路的衛生保潔,由城市交通部門負責;
(三)機關、團體、部隊及企事業單位辦公、生產、經營和所屬生活區域的衛生保潔,由本單位負責;
(四)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的衛生保潔,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沒有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及其他居民區的衛生保潔,由其街道居委會負責。村莊內的衛生保潔,由村(居)委會負責;
(五)火車站、汽車站、公共汽車始末站、賓館、飯店、影劇院、博物館、展覽館、紀念館、體育館(場)、風景區、廣場、公園、綠地、河道、水庫等管理范圍內的衛生保潔,由經營或管理單位負責;
(六)集貿市場內衛生保潔由市場開辦單位負責,工商部門協助搞好各類市場環境衛生的保潔管理;
(七)各種攤點,由攤點經營者負責清掃保潔;
(八)施工工地的衛生保潔由施工單位負責。尚未施工的,由建設單位負責;
(九)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從事各種活動的,臨時占用者負責占用地段及周圍一定區域的清掃保潔。
環境衛生責任人按以上規定仍不明確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七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各責任單位簽訂環境衛生管理責任書,與沿街門店、單位簽訂門前責任區環境衛生責任書。
第二十八條環境衛生責任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和要求組織責任區的清掃保潔,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無污跡、渣土,及時掃雪鏟冰,保持環境衛生設施的整潔、完好。對責任區內違反環境衛生管理的行為,責任單位應及時勸阻、制止,并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環境衛生責任單位責任區內環境衛生的監督和指導,建立環境衛生責任考評制度,定期組織檢查。
第三十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垃圾實行統一管理,垃圾的收集、清運和處理按照《*市城市垃圾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鼓勵單位和個人興辦城市環境衛生保潔、清運、垃圾處理等專業化服務企業,逐步實行社會化服務。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劃分公共環境衛生保潔區域,按照市場化運作方式,通過招投標等擇優選擇環境衛生專業企業承擔公共環境衛生保潔作業。
第三十二條醫院、療養院、屠宰場、生物制品廠產生的廢棄物,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公民應當愛護公共衛生環境,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
第三十四條市區內禁止飼養家畜家禽,因科研、教學以及其他特殊情況需要飼養畜禽的,須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四章環衛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三十五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共同編制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經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六條環境衛生設施的選址定點工作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國土資源、環保等部門確定。
第三十七條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和管理,按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生活垃圾處理場、糞便處理場建設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劃要求統一負責;
(二)垃圾轉運站、公共廁所建設和道路兩側公共垃圾容器設置,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三)火車站、汽車站、集貿市場、住宅小區、廣場、公園、風景點、文化體育場所等公共場所以及單位內的公廁、垃圾容器等環境衛生設施,由管理單位或產權單位按規劃要求負責修建和管理。
第三十八條工程建設項目配套的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費用,應當按適當比例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第三十九條嚴禁單位或個人私設垃圾、糞便中轉站(點)。
第四十條經規劃部門批準定點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施工。建成后,不得擅自改變設施的用途。確需改變的,必須征得原批準機關同意。
環境衛生設施應與其他工程項目配套建設,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標準。
第四十一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動人口數量以及公共場所等特定區域的需要,制定公共廁所建設規劃。
城市公廁的建設和管理按《*市城市公廁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確需拆除的,必須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同意,并按原規模予以易地補建或按有關規定給予等量補償。
第五章罰則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交通部《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定》、國家工商總局《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山東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山東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及《*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暫行規定》有關內容予以處罰。
第四十四條侮辱、毆打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或阻撓其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五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罰決定。逾期未履行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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