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局熏蒸藥劑管理制度
時間:2022-07-17 09: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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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糧食職工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防止發生糧食熏蒸藥劑違規管理、使用等不安全隱患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國家糧食局《糧油儲藏技術規范》,中儲糧總公司、市糧局《關于切實做好糧食熏蒸藥劑管理的通知》及有關有毒化學藥品管理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糧食熏蒸、環境消殺等藥劑、有毒化學藥品使用的全過程。
第三條管理、使用藥劑、的責任單位(人)應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認真履行職責,確保人身安全和糧食不受污染。
第四條管理、使用藥劑、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管理、使用藥劑、負全面責任。
第五條管理、使用藥劑、的單位要逐級落實責任制,明確職責,確定責任人。
第二章藥劑、的范圍
第六條糧食熏蒸藥劑及其相關包含下列范圍:
(一)直接用于糧食熏蒸的磷化鋁(ALP)、防蟲磷;
(二)用于糧食消毒和環境消殺的敵敵畏(DDVP);
(三)滅鼠類、毒藥;
(袋)發給使用人。
第十七條投放滅鼠藥品,必須堅持專人配制,專人投放、專人布點,定期清理的原則。嚴禁將鼠藥混入好糧儲存或當地腳糧使用。
第十八條藥劑、私自贈送他人的,單位對保管人員予以除名處理。對違反《糧食儲藏技術規范》而造成重大事故和人員傷亡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釀成事故或重大經濟損失的,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的管理制度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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