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局婦女兒童保健管理制度

時間:2022-07-19 03: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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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婦女兒童保健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婦女兒童保健工作的管理,保障婦女兒童健康,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轄區內進入青春期及青春期后的婦女和不滿六周歲兒童(以下稱保健對象)的保健服務。

保健對象超出保健服務范圍的疾病醫治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青島市和各市、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保健工作的主管機關。其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婦女兒童保健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編制婦女兒童保健事業發展規劃和計劃;

(三)組織開展婦女兒童保健工作和科研活動;

(四)對婦女兒童保健服務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五)實施對節育技術的指導和計劃生育技術質量的監督管理;

(六)處理保健機構與保健對象之間的糾紛;

(七)本規定確定的其他職責。

婦女兒童保健的具體管理工作,由青島市和各市、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婦幼保健管理機構負責。

第四條計劃、民政、計劃生育、財政、物價、稅務、教育、勞動、人事等部門須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婦女兒童保健工作。

第五條開展婦女兒童保健工作,應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堅持為降低孕產婦、嬰幼兒死亡率和嬰兒出生缺陷率以及婦女兒童常見病發病率,提高人口素質服務。

第六條婦女兒童享有的保健權利受法律保護。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鼓勵婦女兒童參加保健。

本市對懷孕和產后法定產假期以內的婦女及三周歲以內的兒童(以下稱重點保健對象),實施重點保健服務。

第七條婦女兒童保健事業應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婦女兒童保健工作的領導,把降低孕產婦、嬰幼兒死亡率納入本級政府領導的崗位責任目標,為開展婦女兒童保健工作提供有利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創造條件建立婦幼保健科研機構,鼓勵、支持開展有關教育科研活動。

第八條青島市和各市、區設立的婦幼保健所,是具體實施婦女兒童保健服務的專門機構。其主要職責:

(一)參與婦女兒童保健事業發展規劃和計劃的實施;

(二)按照分工,負責保健對象的調查、登記、建檔工作;

(三)承擔有關保健服務任務并指導承擔婦幼保健任務的醫療機構開展保健服務活動;

(四)培訓有關專業技術人員;

(五)開展保健科研活動;

(六)配合衛生防疫部門做好預防接種及傳染病的預防、管理工作;

(七)本規定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章保健服務

第九條婦女保健對象常規性保健范圍包括:青春期、圍婚期、孕期、圍產期、產褥期、哺乳期、生殖調節期、圍絕經期和老年期。其中圍婚期保健須包括婚前醫學檢查(含男方);孕期、圍產期保健須與胎兒期(妊娠二十八周至出生)保健結合進行。

兒童保健對象常規性保健范圍包括:新生兒期(出生二十八天以內)、嬰兒期(出生二十八天至一周歲)、幼兒期(一周歲至三周歲)、幼童期(三周歲至六周歲)。

兒童的預防接種可與兒童保健結合進行。

第十條為保健對象提供保健服務的主要內容:

(一)婦女的圍產期、產褥期和兒童的新生兒期、嬰兒期、幼兒期的定期常規檢查、監測;

(二)婦女生殖器官防癌普查和兒童常見病預防性檢查;

(三)季節性或區域性的流行病、多發病的預防、監測和發病后的調查并作出醫學意見;

(四)生理、心理、行為健康和營養、衛生方面的保健知識宣傳教育及咨詢服務。

有條件的婦幼保健所或承擔婦幼保健任務的醫療機構經與保健對象約定,可以開設家庭式保健病房實施保健服務。

第十一條婦幼保健所或承擔婦幼保健任務的醫療機構發現保健對象患有超出保健服務范圍的疾病,須及時建議治療;需要提出醫學意見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保健對象(或其監護人,下同)可以選擇就近的婦幼保健所辦理保健登記;有工作單位的保健對象,可以由其所在的單位辦理集體登記。街道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當地婦幼保健所做好保健對象的保健登記工作。

婦幼保健所須與經登記的保健對象或所在單位簽訂保健服務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經登記并按規定繳納保健保償費的保健對象(含減免費的),由當地婦幼保健所發給《保健手冊》。《保健手冊》中應注明保健對象參加的保健項目和內容。《保健手冊》由青島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制。

第十四條持有《保健手冊》的保健對象,享有規定項目和內容的保健服務;婦幼保健所或承擔婦幼保健任務的醫療機構,必須按規定的項目和內容提供保健服務,每次進行保健服務后,由保健醫生在《保健手冊》上填寫所提供的保健服務內容,并簽名后交由保健對象保存。

婦幼保健所或承擔婦幼保健任務的醫療機構每次對保健對象提供保健服務后,須將保健服務內容填入保健服務卡,并經保健對象簽名后留存。

婦幼保健所或承擔婦幼保健任務的醫療機構未按規定項目和內容為保健對象提供保健服務的,保健對象有權申請當地婦幼保健管理機構給予規定標準的保償費。

第十五條持有《保健手冊》的保健對象,可以在當地市、區范圍內(市南、市北、四方、李滄四區的,在四區范圍內)自行選定婦幼保健所或承擔婦幼保健任務的醫療機構接受保健服務;要求跨當地市或四區及嶗山、城陽、黃島區的,由當地婦幼保健所予以安排。

保健對象有權變更所選定的婦幼保健所或承擔婦幼保健任務的醫療機構,但須提前三十天到當地的婦幼保健所辦理變更手續。

屬婚前醫學檢查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婦幼保健所承擔。

第十六條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及婦幼保健管理機構,對發生的保健事故或事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和處理。保健事故的具體處理辦法,由青島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擬定,報青島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三章保健經費

第十七條婦女兒童保健事業費(含婦幼保健所的人員經費、業務經費)及基礎設施建設、購置、修繕投資和科研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用于季節性或區域性的流行病、多發病的預防、監測等費用,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專項申請,同級財政予以核撥。

第十八條設立婦女兒童保健服務專項經費。經費來源:

(一)由財政依據分級負擔的原則核撥。屬青島市財政負擔的,每年按上年度人口人均不低于零點二元的標準核撥;屬各市、區財政負擔的,比照青島市財政核撥的標準執行。

(二)本市行政轄區內的企業(含全民、集體、私營、外商投資、股份制企業以及其他企業),每年按上年度該企業工資總額的千分之一點五的比例提取,攤入成本。

(三)比照第(二)項提取比例,屬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從自有資金中列支;屬財政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從相關經費中調劑列支。

婦女兒童保健服務專項經費,主要用于按本規定確定給予減、免費部分的保健對象的保健服務開支。

第十九條對參加保健服務的保健對象,根據其參加的保健服務項目和內容,由個人一次或按約定分期繳納保健保償費。但對所在單位繳納婦女兒童保健服務專項經費的婦女保健對象,在其參加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項所指保健服務時,減按百分之八十收取保健保償費;無固定收入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重點保健對象,申請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減收或免收保健保償費。

保健保償費收取標準及保償金額標準,由青島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物價行政管理部門核定。

第二十條婦女兒童保健服務專項經費和保健對象個人繳納的保健保償費,分別由當地市、區和青島市婦幼保健管理機構收取或委托有關部門代收。

第二十一條列入生育保險項目的保健服務費,由婦幼保健管理機構從生育保險費用中適當提取。提取的標準由青島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勞動、物價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二十二條企業或機關事業單位實行醫療保險基金統籌制度的,應將婦女兒童保健服務有關經費一并納入安排。

第二十三條鼓勵境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資捐助,發展婦女兒童保健事業。

捐資捐助者可以同等享有本市規定的優惠和鼓勵政策。

第二十四條用于婦女兒童保健事業的各項費用,由當地市、區和青島市婦幼保健管理機構設立專戶儲存,統籌安排用于婦女兒童保健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青島市和各市、區婦幼保健管理機構每季度應與各有關婦幼保健所或承擔婦幼保健任務的醫療機構進行一次保健服務費的結算、劃撥。

第四章獎懲

第二十五條執行本規定,在婦女兒童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六條刁難、阻礙保健對象接受保健服務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成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其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未經考核認定而從事婦女兒童保健服務工作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逾期不繳納婦女兒童保健服務專項經費的,由婦幼保健管理機構責令補繳,并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滯納金。

第二十九條截留、挪用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婦女兒童保健費用的,由其主管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婦幼保健所或承擔婦幼保健任務的醫療機構降低保健服務標準,損害保健對象利益,或者造成保健責任事故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責令停止保健服務,或取消其定點單位資格。對責任單位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由其主管部門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婦幼保健管理人員違反本規定,玩忽職守或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