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工業項目投資獎勵制度

時間:2022-07-23 03: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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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工業項目投資獎勵制度

第一條為加快**經濟發展,鼓勵投資人投資興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東寶區、掇刀區、**經濟開發區投資興辦的工業項目,適用本辦法。其它投資項目結合行業特點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投資獎勵資金來源于市級財源建設發展專項資金。

第四條凡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的建設項目,對投資人實行分類分檔、量化考核的獎勵辦法。

第五條依據生產性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投資強度、建設期限及稅收貢獻、科技含量、勞動就業等要素分項計獎,合并實行一次性獎勵。

第六條投資規模在5000萬元至1億元的項目,是指新建、擴建項目在一個建設期內(下同),按生產性固定資產投資額(以下簡稱投資額)的2.5%獎勵;1.0001億元至3億元的項目,按投資額的3%獎勵;投資規模在3億元以上的項目,按投資額的3.5%獎勵。

第七條投資強度在45-60萬元/畝的項目,按投資額的1%獎勵;投資強度在61-100萬元/畝的項目,按投資額的1.5%獎勵;101-150萬元/畝的項目,按投資額的2%獎勵;150萬元/畝以上的項目,按投資額的2.5%獎勵。

第八條投資期限在1年以內的項目,按達產后次年工商稅收地方留成部分的70%獎勵;1年以上2年以內的項目,按達產后次年工商稅收地方留成部分的65%獎勵;2年以上3年以內的項目,按達產后次年工商稅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獎勵。投資期限超過3年此項不給獎勵。

第九條省級一般科技項目,按投資額的1%獎勵;省級重大科技項目,按投資額的2%獎勵;國家級一般科技項目,按投資額的3%獎勵;國家級重大科技項目,按投資額的5%獎勵。

第十條安排**市行政區劃內勞動就業人數在50人以上(含50人)的項目,按2000元/人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市政府確定的重點項目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投資獎勵實行合同管理的方式。在投資人依法繳納各項稅費后,市發改委、市經委、市財政局根據投資人提供的投資決策文件等測算獎勵額度,報市政府審定后由市財政局或區財政局與投資人簽訂預撥款協議,辦理撥款手續。

第十三條項目建設達產后的次年12月份,由投資人提出申請,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給予一次性獎勵。市財政局或區財政局依據市政府下達的獎勵通知,及時與投資人辦理清算手續,將預撥款轉為獎勵資金;投資人按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作帳務處理。

第十四條市、區共建項目,實行責任共擔、利益共享,對在一個建設期內生產性固定資產投資總額在1億元(含1億元)以上的項目,由市政府負責獎勵;1億元以下的項目由區政府(管委會)自行確定獎勵;年終由市財政局與區財政局按現行財政體制辦理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