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工商局辦案紀律的若干規定
時間:2022-10-15 08: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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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我縣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在市場監管中依法行使職權,確保政令暢通,切實做到公正、高效、廉潔執法,樹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執法權威。根據《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廉潔守則》和《違反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廉潔守則處罰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執法人員必須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依法行政。嚴禁亂用職權、貪贓枉法、以權謀私。
第三條各辦案機構要在縣局的統一組織、領導下,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非法干預。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
第四條政策法規股和各所法制人員要認真履行法律職責,嚴格按照法律程序進行同級案件核審和撤(銷)案件的審查工作;確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
第二章紀律規定
第五條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必須出示執法證件,做到儀表端正,著裝整潔,文明執法,杜絕有損工商形象的各種行為發生。
第六條辦案機構依法定程序查獲的各類違法違章案件(當場處罰的除外),必須在三日內向局長(含副局長)或辦案機構負責人報告并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七條凡立案案件,由局長或辦案機構負責人迅速指定兩名辦案人員在__日內結案,嚴禁久拖不決。如因特殊情況不能結案的,必須寫明情況報局長或所長批準方能延期。同一案件最多只能延期兩次。
第八條辦案機構要認真辦理上級工商局、本局領導、其他工商局交辦、督辦、委托辦理的案件,并限期結案(完成)。
第九條辦案人員要服從指揮,樹立雷厲風行的工作作風,應急能力要強。不論晝夜,只要接到舉報或投訴,必須立即組織辦量,迅速奔赴現場,切實履行法律職責。第十條辦案機構接到舉報,需要上路進行檢查的,必須持舉報記錄等材料報經局長批準,然后在公安部門的配合下,進行有重點的流動檢查,嚴禁設卡阻礙交通,
第十一條嚴格依法行政,杜絕有案不查、大案小辦、小案以費代罰的行政不作為行為。對查獲的各類違法違章案件,該處罰的必須給予行政處罰;分清情況,分別給予當場處罰、立案查處和移送追究刑事責任的處理。嚴禁越權處罰。
第十二條執法人員不準為經濟違法單位和個人出謀劃策,通風報信,開脫責任,包庇、縱容經濟違法分子。對查獲的案件,嚴禁搞權錢交易,從輕處罰、不予處罰或罰款放行;對于已經立案的案件,嚴禁私自撤案、銷案;對于已經定案的案件,嚴禁擅自改變處罰種類、幅度。
第十三條辦案機構應當依照工商法規規定,按“過罰相稱”的原則行使處罰權。對同一類型的案件處罰,要把握公平、公正的原則,不能畸輕畸重。
第十四條執法人員必須做到:請客不到、送禮不要、說情無效。對于收受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等,必須及時、如數上交縣局紀檢監察室處理。
第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中,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有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應當申請回避。
第十六條行政強制措施的施行方法和步驟:
_、請示:按照所處地域,交通狀況和案件的緊急程度,可分為電話請示和書面請示兩種,即各辦案機構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扣留、封存涉嫌違法物資時,必須請示局長(分管局長)同意后,方可實施。
_、報批:根據請示同意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后,應在兩日內填寫完整《行政處罰案件有關事項審批表》、《暫扣(封存)財務清單》及暫扣收據,報請局長批準。
_、登記:各辦案機構憑局長批件,將《暫扣(封存)財務清單》一份交縣局政策法規股登記,輸入微機,實行嚴格監管。
_、保管:實行嚴格的暫扣財務保管制度,各辦案機構按照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后,應將所扣物資交由各所法制員入庫保管,并填寫好扣留清單、入庫單,嚴禁私自處理。
工商所保管員職責:(_)嚴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的要求,認真做好暫扣物資的清理保管;(_)嚴格履行職責,認真做好暫扣、罰沒財物的登記、清理、移交工作,對鮮銷品和不利管存的商品,應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批;(_)嚴禁私分、私毀、私自處理暫扣、罰沒財物,案件終結,決定沒收的罰沒財物隨同案卷一齊移交縣局政策法規股。
第十七條暫扣財物的處理
(一)退回:因不能立案,或未實行沒收處罰的暫扣財物,必須如數退回當事人,實行暫扣財物退回要先行請示,填寫退回暫扣財務請示書(一式兩份)經局長批準,報局政策法規股登記備案并錄入微機,方可退回,嚴禁私自處理。
(二)沒收:根據案件處理情況,罰沒物資應隨同案件卷宗在一月內造冊上交縣局政策法規股,并由縣局法規股出具收據,全局沒收物資由政策法規股統一造冊登記保管。
第十八條罰沒物資的保管、拍賣和銷毀。
(一)罰沒物資的保管,由縣局政策法規股統一保管。
(二)_、對于有使用價值,而且對環境、人畜無害,需變價處理的,經局長批準,報經物價部門核價后,公開拍賣,變價款作罰沒款上交國庫,不得私下內部處理,更不允許辦案機構私下處理。
_、罰沒物資變價款,作為各辦案機構的罰款收入,但應扣出相關費用。
(三)銷毀:按有關政策規定應予銷毀的物資,經局長批準,在紀檢室、政策法規股的監督下,進行公開銷毀,并做好銷毀記錄。
第十九條嚴格票證管理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扣留、查封財物收據”和“罰沒財物收據”是工商行政管理專用票證,必須按照*工商字(____)第__號《關于××省工商行政管理專用票證問題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案件承辦人在案件調查處理過程中,要妥善保管案卷材料,不得遺失、損壞;不準私自增加或者抽取證據材料,掩蓋案件真實情況;案件終結,立卷歸檔后,未經局長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閱案卷。
第二十一條各辦案機構不得以股(所)隊的名義,甚至以個人的名義向被管理對象報銷費用,接受“辦案費”、“協調費”、“服務費”等。嚴禁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
第二十二條加強財務管理,嚴格執行縣局《資金管理規定》和《規費收支管理規定》,管好用活有限資金。嚴禁巧立名目亂發財物,變相增加職工福利。
第二十三條嚴格按程序依法辦案,規范使用國家工商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文書(試)》(工商法字[____]第___號)文件規定。凡不使用規范文書的案件,一律退回重辦。
第二十四條嚴格保密制度,執法人員必須要掌握工商行政管理活動中屬于國家秘密的秘密事項、秘級和保密期限,并嚴格予以遵守。發生泄密事件,將予以嚴肅查處。
第三章處罰
第二十五條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廉潔守則》和本規定的工作人員,要本著嚴肅和慎重的方針,按照所犯錯誤的性質和情節的輕重,分別給予適當的處罰。
(一)情節明顯輕微的,經批評教育,寫出書面檢查后,可以免予處罰。
(二)情節輕微的,給予扣發獎金的處罰。
(三)情節較輕的,造成一定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
(四)情節較重,經教育不改,造成較壞影響的,給予降級、降職、撤職處分。
(五)情節嚴重,屢教不改,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開除公職處分。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粗暴執法,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給予扣發一個季度獎金的處罰。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逾期報告的或不予報告的,對辦案機構負責人和承辦人分別給予扣發半年獎金的處罰。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七條和第八條,在規定時間內未結案,又未報批延期的,扣責任人一個季度獎金;延期兩次仍不能結案,又不能說出理由的,扣責任人半年獎金。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九條,不服從組織安排、工作推諉、行動遲緩。不論是否造成損失,給予警告處分和扣全年獎金的處罰。
第三十條違反本規定第十條,未經批準擅自上路檢查或者上路檢查沒有公安機關配合,后果由該機構負責人負責。給予負責人撤職處分;并扣檢查人員半年至全年獎金。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對于行政不作為行為,發現一件,區別情況,分別對責任人給予扣半年至全年獎金處罰或警告以上行政處分;對越權處罰的,一切責任由辦案機構負責人負責,并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直到開除公職的處分。不按辦案程序辦案而引起復議或訴訟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
對于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對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法的,對責任人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的任何一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公職的處分;包庇縱容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對同類型案件的處罰,顯失公正的,責令更正;扣責任人一個季度獎金。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利用辦案職權吃、拿、卡、要、報和到高檔娛樂場所玩耍的,按實受金額_至_倍扣工資外,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公職處分。對收受禮品、禮金、有價證券不如數上交的,以受賄處理。
第三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給予下列處罰。
(一)違反該條第一項,其行政行為不合法,由縣局予以糾正,造成行政賠償由負責人和承辦人全額賠償,并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如無不良后果,一次扣負責人和承辦人一個季度的獎金。
(二)違反該條第二項,扣負責人和承辦人一個季度獎金。
(三)違反該條第三項,扣承辦人一個季度獎金。
(四)違反該條第四項第一款,辦案機構或承辦人未將暫扣財物交所法制員入庫保管,給予扣發承辦人一個季度獎金,如因此造成丟失、損壞或者私下處理,其損害由辦案機構和承辦人全部負責賠償,私分財物的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五)違反該條第四項第二款,因保管人員責任心不強造成損失或丟失、損壞,由保管人員全部賠償,并視情節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的,給予下列處罰
(一)違反該條第一項對應退回當事人暫扣財物而未及時退回的,對辦案機構負責人和承辦人處扣發半年獎金,造成賠償的,由負責人和承辦人負責賠償,并追究相應的行政責任。
(二)違反該條第一項未經請示批準,私下退回當事人財物,追究負責人和承辦人的行政責任,并承擔全部經濟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辦案機構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正式“暫扣(查封)財物收據”、“罰(沒)財物收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收據的,對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降級處分。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遺失、損壞證據材料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私自抽取或者增加證據材料的,給予降級以上處分;擅自借閱案卷的,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除責令全部退回外,根據數額大小,對負責人和財務人員分別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并扣全年度獎金。
第四十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責令全部退回財物,對負責人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對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沒財物的,對責任人給予撤職以上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發生泄密事件,縣局將根據情節,按規定對泄密者給予降級以上處分,直到開除公職。
本規定自下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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