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勘探開發用工制度

時間:2022-10-15 09: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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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勘探開發用工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xxx與短期用工雙方的合法權益,建立有效的工作考評和競爭淘汰機制,做到依法用工、規范管理,根據國家《勞動法》和集團公司、xxx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短期用工,是指經xxx(或授權二級單位)組織統一招聘、擇優錄用后與xxx所屬二級單位簽訂了期限為一年以內短期勞動合同的勞動用工。外部單位(或公司)與xxx所屬單位簽訂了生產施工作業合作協議或承包合同所涉及的勞動用工人員,不適合本辦法。

第三條短期用工管理原則:

1.公平公正、擇優錄用的原則;

2.依法用工、規范管理的原則;

3.市場調節、合理配置的原則;

4.綜合考評、優勝劣汰的原則。

第四條在xxx允許使用短期用工的崗位(或工種)范圍內,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發展及崗位缺員情況,需要補充短期用工的,填報《用人單位短期用工增補申請表》報人事勞資處審批。為了保證xxx生產經營工作持續穩定發展,原則上管理崗位和關鍵技術崗位不得使用短期用工。

第二章招聘與培訓

第五條xxx短期用工招聘工作統一由勞動力交流中心與用人單位共同組織。勞動力交流中心根據短期用工增補申請審批結果,結合崗位需求條件、不同人力資源市場資源儲備情況,確定招聘工作開展方案,負責組織報名、資格審查及招聘工作的指導、控制和監督;用人單位負責用工條件和具體人員的落實。

用人單位未經授權,不得擅自以xxx或本單位的名義在外部人才勞動力市場開展招聘活動。

第六條為了提高短期用工聘用質量,滿足企業發展需要,xxx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及市場準入制度,要求應聘人員必須具有相關專業學歷或相應崗位(或工種)職業資格證書,未達到準入資格要求的,不允許參加報名與應聘。

第七條短期用工招聘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本著為企業負責的精神,須嚴格執行規范統一的工作運行程序和組織紀律,嚴格把關,確保質量。在同等條件下,具有應聘崗位(或工種)相關專業學歷或職業資格證書者優先。

第八條招聘結果以綜合考核成績由高分到低分對報名人員排序,根據計劃錄用人數,經人事勞資處審核后確定和公布初選人員名單,初選人員統一組織身體檢查,體檢合格者參加用人單位組織的崗前培訓。崗前培訓內容包括: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xxx有關管理制度、用人單位廠紀廠規、崗位規范、操作規程、專業技術知識、安全環保知識、職業道德、企業文化、民族團結、形勢與任務等方面的基本教育。

第九條用人單位在崗前培訓結束后將培訓情況、考核結果上報勞動力交流中心審核。考核合格者為正式聘用人員,用人單位簽訂《短期用工勞動合同書》,納入xxx短期用工進行統一管理,勞動力交流中心和用人單位分別建立一致的聘用人員基本檔案;崗前培訓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第十條短期用工在工作期間享有與其他在崗人員同等的培訓學習、技能鑒定、技術競賽、民主管理、評先選優和入黨入團等參與生產經營和組織活動的權利。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要建立良好的學知識、學技能氛圍及培訓考核機制,著力提高短期用工技能素質,根據崗位需要及短期用工技能素質差異采取不同的培訓方式組織學習,促進其崗位成才,并將培訓效果與工作綜合考評及薪酬待遇掛鉤,培訓考核優秀者,用人單位視具體情況可給予一定的獎勵;不合格者培訓費用自理。短期用工本人應以滿足崗位工作需要為基礎,自覺學習專業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不斷提高自身綜合素質。

第十二條《短期用工勞動合同書》由xxx統一文本、統一格式、統一編號、統一印制(樣本附后)。勞動合同書簽訂工作由用人單位人事勞資部門統一負責組織,基層隊站只有在人事勞資部門授權后可代表用人單位簽字。對于專家型專業技術人才及高技能操作人才的聘用合同,必須經人事勞資處審核后簽訂。

第十三條合同雙方以國家法律及xxx有關規定為依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商訂勞動合同相關條款及薪酬、福利等待遇方面的內容。勞動合同簽訂期限一般為一年,合同期滿自行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考核合格者可根據生產經營發展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對特別優秀的短期用工,用人單位需要延長勞動合同簽訂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報人事勞資處審批,并按審批結果簽訂勞動合同期限。

第十四條短期用工聘用上崗后執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間經考核不合格者,用人單位直接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動關系,報勞動力交流中心備案。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必須從事應聘崗位(或工種)的工作,用人單位不得調換崗位,不允許在xxx各單位之間進行調動或交流。

第三章勞動報酬與休假

第十五條短期用工薪酬待遇按照“市場價位、協議工資”的原則,實行結構單一的月薪制,并在《短期用工勞動合同書》中約定,雙方嚴格遵守執行,合同期內勞動報酬不予調整。勞動合同期滿,如用人單位需重新聘用的,其崗位薪酬標準應在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前,依據個人表現及考核結果,按xxx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后重新確定。短期用工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其崗位薪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六條短期用工不實行獎金制度。但用人單位在xxx下達的勞務費總額調控計劃之內,且有資金承受能力的前提下,結合本單位生產經營實際及工作績效考核結果,可適當對短期用工進行一定數額的獎勵。

第十七條短期用工從勞動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按照所從事崗位勞動保護的規定,享受與其他在崗人員同等的勞動保護待遇。在勞動保護規定之外的其它勞保福利待遇由用人單位依據工作實際自行決定,但不包括在應提供的正常勞動保護待遇之內。

第十八條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及不定時工作制的短期用工,其工作時間及休假制度參照職工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短期用工非因工負傷或患病在醫療期的,依據醫療機構證明按病假對待,醫療期滿不按時到用人單位報到者按事假處理。

第十九條短期用工請假必須經用人單位基層隊站領導簽字,人事勞資部門批準方可執行,未經批準擅自離開工作單位的按曠工論處。短期用工一年事假累計超過二個月的,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動關系。

第四章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條短期用工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建立資質統一由勞動力交流中心負責審批。對符合建立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條件要求的,上崗試用期滿經工作考評合格者,用人單位從次月起填表造冊,上報審批。審批資料包括短期用工勞動合同書、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審批單、新增人員上崗審批表和短期用工增減變動表。用人單位、社會保障中心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據審批結果,負責為短期用工建立個人帳戶、辦理費用收繳、報批等事宜。

第二十一條短期用工參加社會保險的險種、繳費比例按有關規定確定,繳費基數為勞動合同約定的薪酬標準,繳費期限執行合同期限。屬于企業繳納的部分由用人單位負責,屬于個人繳納的部分由用人單位負責代扣和統一繳納。

第二十二條聘用前已在其它社會保險機構建立了社會保險且符合xxx建立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條件要求的,由本人自行確定參保方式。經統一組織招聘被重新錄用上崗的,當用人單位發生改變時,應填報《短期用工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單》經勞動力交流中心審核后,在社會保障中心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轉移手續。

第二十三條短期用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次月起上報減員報表,社會保障中心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據勞動力交流中心審批結果,凍結其個人帳戶,封存社會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本人提出轉移社會保險個人帳戶的,應出具其它社會保險機構的轉移證明,無轉移證明的不予辦理。

第二十四條對從事具有較高作業風險的崗位(或工種),用人單位應到社會商業保險機構為短期用工辦理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五條根據國家及xxx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短期用工需購買或租住xxx所屬住房的,執行xxx有關房屋購買或租住政策,用人單位不進行任何補貼,購買或租住房屋的費用由個人承擔。建立了住房公積金的短期用工在購買住房時,在提出書面申請后,可按照有關規定提取本人帳戶上的住房公積金。

第五章工作考評與獎懲

第二十六條為了充分調動短期用工工作積極性,建立競爭上崗、優勝劣汰、能進能出和獎勤罰懶的激勵與動態管理機制,用人單位實行競爭淘汰機制和工作考評制度。

第二十七條短期用工工作考評采取所在崗位的班組初評、隊站復評、人事勞資部門綜合考評的三級考評程序,短期用工要有自我評價的書面材料;考評期限以勞動合同簽訂起止時間為時段,考評結果填寫在《短期用工工作考評表》中,并予以公示、存檔和通知被考評者本人。

第二十八條工作考評是確定短期用工加薪或降薪、是否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主要依據。人事勞資部門要嚴肅工作紀律,嚴格按考評程序認真組織考評工作,考評人員應本著公平對待、公正評價和實事求是的原則,客觀地評價每一名短期用工,要破除人情關系網,堅決杜絕弄虛作假、打擊報復和侵害單位、個人利益的現象發生。

第二十九條對于綜合考評良好以上者,用人單位在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時經雙方協商可考慮加薪;綜合考評不合格的人員要堅決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綜合考評一般者要進行工作談話,連續兩年綜合考評一般的,可以終止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系。

第三十條對特別優秀的短期用工符合下列條件者,經單位申報,人事勞資處審定后,可給予政治榮譽和加薪的獎勵。

1、代表xxx參加省部級技能競賽取得優異成績者,獲技能操作帶頭人稱號,在一年內月工資上浮15%;

2、代表單位參加xxx級技術大賽取得優異成績者,獲技術能手稱號,在一年內月工資上浮10%;

3、參加本單位組織的技術比武優勝者,獲技術優勝者稱號,在一年內月工資上浮5%;

第三十一條短期用工在參與民主管理、技術革新、小改小革、成本管理、市場開發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議被單位采納且具有顯著效益者,用人單位可按有關政策給予獎勵。

第三十二條短期用工違反企業有關制度和紀律,根據過失級別將受到不同的處分,形式分為口頭警告、書面警告、停工和辭退四種。過失級別及處罰標準為:

1、三級過失及處罰

包括下列行為:遲到、早退、工作時間做與本崗位無關的事或不遵守員工宿舍有關規定等。

三級過失出現一次,予以口頭警告;出現兩次口頭警告,給予書面警告;書面警告后若再次出現,勒令停工檢查。

2、二級過失及處罰

包括下列行為:遲到或早退月累計三次、違反請銷假制度、擅自更換班次、損壞單位財物、工作時間打架鬧事、不執行工作指令或未完成工作任務等。

二級過失出現一次給予書面警告,出現兩次則停工檢查,出現三次立即辭退,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動關系,上報勞動力交流中心備案。

3、一級過失及處罰

包括下列行為:連續曠工15天以上、年曠工累計30天以上、緊急情況下拒不執行或拖延指派的工作、造成單位財產或利益嚴重損失、發生事故擅離職守、出現重大差錯隱瞞不報、嚴重違反廠紀廠規、泄露企業工作機密、危害他人人身及財產安全、違法犯罪或受到公安機關審查的。

一級過失屬重大過失行為,應立即停工,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動關系,向勞動力交流中心上報備案。造成單位或個人利益損失的同時追究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對短期用工的紀律處分須有充分理由和清楚證據,要保證舉證材料齊全且有據可查,做到依法用工,規范管理,確保獎懲制度有效地貫徹執行。

第三十四條短期用工不辭而別、違法違紀或屬于一級過失等原因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者,兩年內不得參加應聘;因患疾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或屬于二級過失等原因,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一年之內不得參加應聘。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xxx工會、人事勞資處行使xxx勞動監察及監督檢查權。勞動力交流中心代表人事勞資處行使勞動用工監督監察職能,并負責協調和處理短期用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糾紛,調節勞動關系。

第三十六條對未經xxx審批,違反本辦法,擅自招聘、使用或辭退短期用工,擅自提高崗位薪酬標準或另辟資金渠道支付勞務費的進行通報批評,并追究用人單位主管領導及有關人員的責任,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xxx《短期勞務工使用管理暫行規定》(xxx油指[2001]129號)同時廢止。其它原有規定與本管理辦法不符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xxx人事勞資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