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鎮建設工程管理制度

時間:2022-10-22 04: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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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鎮建設工程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村鎮建設工程管理,確保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促進我市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持續、快速、健康、協調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建設部《關于加強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關于加強農民住房建設技術服務和管理的通知》和河北省建設廳《關于加強村鎮建設工程管理的指導意見》的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全市行政區域內所有村鎮建設工程的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村鎮建設工程,是指我市城市規劃區、縣(市)城規劃區以外的建制鎮、集鎮(鄉)、村莊規劃區內的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建造、裝飾裝修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以及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其中:

建制鎮、集鎮(鄉)規劃區內的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三層(含三層)以上、及其它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或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和村莊規劃區內的學校、幼兒園、“村民中心”等公共建筑工程以及三層(含三層)以上住宅工程,稱為“限額以上工程”;

建制鎮、集鎮(鄉)和村莊規劃區內建設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含轄區內生產性建筑工程),村(居)民自建二層(含二層)以下住宅工程,稱為“限額以下工程”;

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村鎮建設工程管理工作。其中: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建筑市場、工程技術、質量監督、安全監督、工程造價、建筑節能、招投標管理、建筑市場稽查等相關部門和機構,負責“限額以上工程”的指導監督和宏觀管理;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村鎮建設管理部門,負責“限額以下工程”的指導監督和宏觀管理。

第四條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轄區內的村鎮建設工程管理工作。其中:

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建筑市場、工程技術、質量監督、安全監督、工程造價、建筑節能、招投標管理、建筑市場稽查等相關部門和機構,對“限額以上工程”實施監督和具體管理;

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村鎮建設管理部門和機構,對“限額以下工程”實施監督和管理。

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也可委托具備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對“限額以下工程”中村(居)民自建二層(含二層)以下住宅工程實施具體管理。

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鎮建設工程管理工作。其村鎮建設管理機構對受委托管理的“限額以下工程”實施具體管理和監督檢查。

村(居)委會在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村鎮建設管理機構和部門的指導下,協助做好本村范圍內二層以下住宅工程及一些小型工程的報批和施工管理工作。

第六條村鎮建設工程應符合村鎮總體規劃和建設規劃要求,其“限額以上工程”,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督管理;“限額以下工程”,按照建設部《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及其有關規定和《河北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市鄉村規劃建設管理條例》進行管理。

第七條村鎮建設工程應履行規劃選址、施工設計圖審查、辦理施工許可、委托質量監督、選擇施工隊伍、簽訂施工合同、竣工驗收備案等基本建設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超越權限審批建設項目或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各類村鎮建設工程在開工前,建設方必須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方可施工。其中:

(一)村鎮“限額以上工程”按照國家、省、市相關規定辦理。

(二)建制鎮、集鎮(鄉)規劃區的“限額以下工程”及其轄區內小型生產性建筑工程,嚴格執行“一書兩證”制度。按以下程序辦理:

1、工程建設方在征得村(居)委會或用地權屬單位同意后,持工程設計圖紙、設計文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建設申請,填寫《村鎮建設工程申報審批表》;

2、鄉鎮人民政府村鎮建設管理機構派員現場踏勘,提出初審意見報鄉鎮政府研究,同意建設的住宅建設項目報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核發《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公共建筑和生產性建筑項目報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核發《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建設方持《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到有關部門辦理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后,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建設方持《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手續;

4、建設方在辦妥用地手續后將有關證件、工程設計圖紙等資料交鄉鎮人民政府審查,鄉鎮人民政府對所報資料審查合格,并對沿街房屋的外觀設計進行把關后,再轉報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通知建設方按規定交納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等相關費用后(政策規定減免的除外),由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5、建設方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選定有相應資質的施工隊伍,并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再到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村鎮建設管理機構辦理施工許可,領取《河北省村鎮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6、建設工程開工前,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村鎮建設管理機構,應派員現場定位放線,方可開工建設。

7、工程竣工后,建設方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并向鄉鎮村鎮建設管理機構辦理備案;鄉鎮村鎮建設管理機構做好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工作,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村鎮規劃建設檔案管理制度,對規劃建設過程中形成的有關資料及時整理歸檔。

(三)村莊規劃區內村民自建二層(含二層)以下住宅工程,嚴格執行“一書一證”制度。按以下程序辦理:

1、建房戶向屬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村(居)民委員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并填寫《村鎮村(居)民建房申報審批表》;

2、鄉鎮人民政府村鎮建設管理機構派員現場踏勘,提出初審意見報鄉(鎮)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建房并需使用耕地的,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核發《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在原址翻建的,可直接按本條(三)款第4項規定辦理。

3、建房戶持《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房用地手續;

4、建房戶在辦妥用地手續后將有關證件、資料交鄉鎮人民政府村鎮建設管理機構審查,鄉鎮人民政府村鎮建設管理機構對沿街房屋的外觀設計進行把關,符合條件的,核發《村鎮村(居)民房屋建設許可證》;

5、建房戶在取得《村鎮村(居)民房屋建設許可證》后,開工前應將所選擇的施工隊伍或建筑工匠報鄉(鎮)人民政府村鎮建設管理機構備案,并經鄉(鎮)人民政府村鎮建設管理機構派員現場定位放線后,方可開工建設;

6、房屋施工過程中,應接受鄉(鎮)人民政府村鎮建設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在辦理村鎮建設項目審批手續時,應將辦理程序和辦事制度公開,接受群眾監督。審批時限:鄉鎮人民政府不超過15個工作日,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超過20個工作日。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并在15個工作日內補發證件。

第九條在建制鎮、集鎮(鄉)規劃區范圍內搭建臨時建筑,必須由建設單位或個人向鄉鎮人民政府村鎮建設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并核發臨時建設用地、工程規劃或村鎮房屋建設許可證后方可搭建。需臨時占用土地的還應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臨時建筑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如國家或集體需要用地時,必須無條件限期拆除。

第十條強化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重點應放在抓好工程的結構質量和施工安全上,加大對工程的地基驗槽和主體結構施工過程、預制構件等涉及結構安全的建材以及施工用電和安全防護等專項監督檢查力度。尤其是對跨度、跨徑在9米以上或高度在4.5米以上的廠房、公共建筑和公益事業建設項目,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按要求進行工程地質勘察,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隊伍施工。

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流動抽查與定點監督檢查制度和相應的巡查報告制度。

鄉鎮人民政府村鎮建設管理機構除對村(居)民自建低層住宅進行不定期檢查外,對其管理的“限額以下工程”要進行定期檢查,監督落實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各項規程、規范和制度。同時,主動接受上級村鎮建設管理機構的工作指導。

村(居)民委員會應根據農村建設的需要,組建村(居)民建房自治管理小組,發揮其在村(居)民建房過程中的自治管理作用。

第十一條加強村鎮建設工程的抗災、減災管理。在村鎮建設選址時,必須充分考慮避開地質條件不穩定、抗震不良、滑坡、泥石流、塌陷、洪水和風口等自然災害易發生地段以及有嚴重環境污染、不便于進行基礎設施配套的地域。在工程設計審查時,要根據地域特點提高抗震、抗風等防災的設計標準,并區分不同工程類型和結構形式,組織編制或推薦使用村鎮建設工程防災減災設防標準和標準圖集,引導農民建設安全住房。同時,加強抗震、抗風等知識的普及和宣傳教育,提高農民的安全防范意識。

第十二條引導村鎮建設工程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改變傳統的建造模式和建筑結構;推廣新型村鎮居民住宅設計方案和通用設計、標準設計圖集,引導農民建設經濟安全適用、節地節能節材的住宅。

第十三條鼓勵具有資質等級或從業資格的施工隊伍和個人承攬相應的村鎮建設工程施工任務,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給予政策上的支持。

承擔村鎮建設工程施工任務的施工企業和施工隊伍,應當按照規劃、設計圖紙和有關技術規范、標準組織施工。

第十四條妥善做好村鎮建設工程重特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處置和信息報告工作。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要建立村鎮建設突發事件的預警機制,確保重特大質量安全事故在第一時間內得到有效控制,并按時限要求逐級上報情況,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損失和負面影響。

第十五條村鎮建設工程各方責任主體的違法、違規和各級職能部門的違紀、不作為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本規定使用的《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河北省村鎮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村鎮村(居)民建房申報審批表》、《村鎮村(居)民房屋建設許可證》,除建設部和省建設廳統一規定的制式外,其它可根據實際需要自行印制。

第十七條各級村鎮建設工程管理部門,要按照本規定確定的各自職能,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和措施,確保本規定的順利實施。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市建設局返饋。過去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規定和辦法,按本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本規定由*市建設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