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制度
時間:2022-10-22 04: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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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的社會福利機構是指國家、社會組織和個人(以下簡稱申辦人)在我市境內舉辦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為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和棄嬰提供養護、康復、托管等服務機構。
第二條社會福利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堅持社會福利性質,保障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社會福利機構的主管部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各縣區民政部門對轄區內的社會福利機構負有監管責任,應加強監督管理。
第四條經各級民政部門審批認定的社會福利機構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以孤兒、棄嬰為服務對象的社會福利機構,必須與當地縣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共同舉辦;社會福利機構收養孤兒或者棄嬰時,應當經民政業務主管部門逐一審核批準,
第六條社會辦福利機構在規劃、建設、稅費減免、用地、用水、用電、煤氣、暖氣等方面與政府辦社會福利機構同等享受國家有關優惠政策。
第七條本辦法適用于唐山市行政區域內所有的社會福利機構。
第二章設置與審批
第八條社會福利機構的設置,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基本標準。
第九條申辦社會福利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社會組織必須具備法人資格;個人必須具有合法身份,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合法身份證明。
(二)建筑設計、安全防火和衛生防疫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具有消防、衛生防疫、電力等部門出具的驗收報告。
(三)注冊經費按床位總數計算,每張床位不低于2000元;并具有驗資報告。
(四)具有一定的規模,具有與業務性質相適應的文化、娛樂、康復醫療設施和工作環境。
(五)具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服務人員與生活能夠自理的服務對象的比例為1:4-7,與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務對象的比例為1:1.5-3。
(六)服務和管理人員身體健康有相關證明,具備一定專業技術水平。
(七)有合法的經費來源。
第十條申辦社會福利機構,申辦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附機構的章程)
(三)機構設置與設施報告(包括單位建設規劃和圖紙、名稱、組織機構、所有制形式、房間和床位設置情況、服務對象、服務范圍、服務設施、娛樂場地、健身場所、康復室、醫務室等)。
(四)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或房屋權屬證書(租賃房屋必須出具租賃期限五年以上的房屋租賃合同)。
(五)資金來源及銀行出具的資金狀況證明。
(六)若由雙方以上合作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機構的,應提供合作方共同簽署的法律文書。
(七)非唐山市戶籍的申辦人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交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介紹函。
第十一條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批
(一)舉辦全市性的社會福利機構必須經市局主管部門受理并審批。社會組織和個人申請興辦社會福利機構,申辦人在提供以上材料后,報所在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縣(市)區民政部門批準后,十日內報市民政局備案。
(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組織和個人,華僑以及國外的申辦人采取合資、合作的形式舉辦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請,報省民政廳主管部門受理審批。
(三)民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所報文件進行審查。對符合設置規劃和條件的,填報社會福利機構審批表,由各縣(市)區民政部門發放《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對不予批準的,審批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申辦人。
第十二條申辦人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后,應當到相應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社會福利機構變更名稱、場所、負責人及性質的,應當按照設置審批程序,報審批部門批準,并報市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社會福利機構歇業或者因為其他原因終止服務,應當向主管部門提交歇業或者終止服務的報告,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或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的文件,妥善安置服務對象。經批準后,交回《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的正本、副本及公章,并到相應登記管理機關注銷登記。
第三章服務與管理
第十五條社會福利機構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勞動用工制度,并與所聘用的工作人員簽訂用工合同。
第十六條工作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準,無任何傳染病史。
(二)熱愛本職工作,遵紀守法,無任何劣跡史。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必須堅持持證上崗。
第十七條社會福利機構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準,并實行財務公開和服務承諾制度。
第十八條社會福利機構必須與服務對象或家屬(監護人)簽訂服務合同,并認真履行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社會福利機構應當根據服務對象的特點開展服務,并堅持心理援助與生活援助并舉,心理健康與身體健康并重,行政性管理與專業化服務同步的原則。
第二十條社會福利機構要按個案建立服務對象健康檔案,有條件的福利機構要對服務對象健康狀況實行計算機管理,并建立個案軟盤檔案。要定期對服務對象進行體檢,做好疾病預防工作。對患傳染病的服務對象,應當及時采取隔離措施,并報告防疫部門。
第二十一條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建立衛生消毒制度,定期消毒餐具、清洗被褥和衣服,達到基本無"四害"標準。
第二十二條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建立安全防火制度,配備必要的防火、滅火器材,指定專人負責安全防火工作。
第二十三條社會福利機構應當配置文化體育活動設施,組織開展有益于服務對象身心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
第二十四條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公益事業捐贈法的規定開展捐贈活動。不得接受任何帶有政治性附加條件的捐贈。
第二十五條民政部門負責對社會福利機構的服務范圍、服務質量及財務狀況進行管理、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六條社會福利機構每半年要向縣區民政主管部門上報社會福利機構基本情況報表。經匯總后,各縣(市)區民政部門上報市民政局。
第二十七條社會福利機構實行年度檢查制度,社會福利機構按審批部門的要求,填報相關表格,持《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副本,到審批部門辦理年度檢查登記。
審批部門應將年檢結果在媒體上公布,讓全社會更好地了解我市社會福利機構的建設情況,以便于服務對象根據情況選擇適合自己需要的社會福利機構。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社會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主管部門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警告、責令補辦有關手續、限期整改或取締等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國家關于老年人、殘疾人和孤兒權益保護的法律規定,侵害服務對象合法權益的;
(二)未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擅自開業的;
(三)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四)未辦理變更手續、擅自改變社會福利機構用途或活動超出許可范圍的;
(五)偽造、涂改、出租、轉讓《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的;
(六)管理混亂,造成責任事故的;
(七)拒不接受主管部門監督檢查和指導管理的;
(八)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社會福利機構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嚴重失職、濫用職權、營私舞弊,應當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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