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制度
時間:2022-10-27 11: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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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醫療保險體系,保障城鎮非從業居民的基本醫療,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和省政府《關于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冀政〔2007〕99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第二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堅持低水平、廣覆蓋的原則,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合理確定籌資標準和保障水平。由政府主導,基金籌集采取個人繳費與政府補助相結合的辦法,重點解決城鎮居民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費支出。
第三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由市、縣(市)分別統籌。廣陽區、安次區和*開發區按照本實施方案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市統籌。各縣(市)參照本實施方案,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醫療消費水平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情況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第二章參保范圍
第四條城鎮中小學階段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非從業城鎮居民都可自愿參加屬地統籌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常年隨農村父母在城鎮上學的中小學生、入托幼兒也可自愿參加屬地統籌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在勞動就業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的居民,經政府就業扶持不能就業的可自愿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就業以后應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第五條現役軍人、在校大學生和已享受異地養老保險金待遇、退休后戶籍遷入本市的人員,不屬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
第三章籌資標準和補助辦法
第六條在校中小學生、18周歲以下非在校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個人繳納50元,各級財政補助110元。
上述人員中屬于重度殘疾(1-2級)和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鎮居民,其醫療保險費全部由各級財政負擔。
第七條18周歲及以上重度殘疾(1-2級)和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380元。個人不繳費,其醫療保險費全部由各級財政負擔。
第八條低收入家庭60歲以上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380元。其中,個人繳納130元,各級財政補助250元。
第九條女50周歲、男60周歲以上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380元。其中,個人繳納260元,各級財政補助120元。
第十條其他城鎮居民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380元。其中,個人繳納280元,各級財政補助100元。
第十一條在國家和省財政補助的基礎上,廣陽區、安次區、*開發區參保居民的補助資金由市、各區財政各承擔50%。
國家、省和市對縣參保居民財政補助標準為人均85元。各縣應當按人均不低于15元的標準給予補助。
第十二條市居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將參保居民人數和財政補助金額,于每年11月底前報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于下年3月底前將財政補助資金撥付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三條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對職工家屬、困難家庭繳費部分給予適當補助,單位補助資金在稅前列支。鼓勵各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對居民醫保進行捐助。
第四章參保登記與基金籌集
第十四條參保登記按照下列方式進行:
(一)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學前教育階段的兒童由所在學校統一負責組織參保,以學校為單位直接到市居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二)低保對象或重度殘疾(1-2級)的城鎮居民,本人持民政或殘聯等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材料,到市居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直接辦理參保手續。
(三)低收入家庭60歲以上及符合參保條件的其他城鎮居民,持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民政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等有效證件,到戶籍所在地街道(社區)或鄉鎮勞動保障服務站(所)辦理參保手續。
第十五條廣陽區、安次區和*開發區負責本轄區城鎮居民醫保的宣傳發動、擴面征繳及參保人員的申報登記、信息錄入和醫保證卡的發放等工作。
第十六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年度繳費制,參保居民每年在規定的期限內應當一次性足額繳納下一個參保年度的醫保費,繳費地點為指定金融機構。
第十七條符合條件的居民應當及時參保,參保居民中斷繳費的,按新參保人員重新計算繳費年限。
新出生的嬰兒可以在90天內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按一個醫療待遇支付期繳費并享受待遇。
第十八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來源為:
(一)參保居民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各級財政補助的資金;
(三)社會捐助的資金;
(四)從其它渠道籌集的資金;
(五)基金利息收入。
第十九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付,執行統一的社會保險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基金使用應當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第二十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國家規定免征各種稅費。
第五章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用于支付各類學生及18周歲以下非在校居民因疾病、意外傷害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費報銷,以及其他參保居民因疾病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費報銷。住院和門診報銷設立起付線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
第二十二條在校中小學生和18周歲以下非在校居民住院醫療費用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6萬元,其他參保居民年度住院醫療費用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3萬元。
第二十三條參保居民住院起付標準根據醫療機構等級確定:一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為400元;二級定點醫療機構為600元;三級定點醫療機構為900元。
第二十四條起付標準以上、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內的住院醫療費用的支付,采取“分段計算、累加支付”的辦法。支付比例為:
(一)起付標準以上至10000元的醫療費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50%,個人自付50%;
(二)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的醫療費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60%,個人自付40%;
(三)20000元以上的醫療費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70%,個人自付30%。
第二十五條繳費年限與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掛鉤。參保居民連續繳費滿5年以上,每增加一個參保年度,報銷比例提高0.5%,最高可提高10個百分點。
第二十六條建立門診大病制度,參保居民患惡性腫瘤(含白血病)、重癥尿毒癥及器官移植,需要門診治療的,持本人醫療保險證、診斷證明、住院病歷復印件及相關檢驗、化驗報告,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鑒定后,可申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大病專用證》,持證到指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其門診治療費用可列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門診大病起付標準為每年1200元,報銷比例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60%,個人負擔40%,門診大病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5000元。
第二十七條參保居民超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可通過參加大額醫療補充保險和醫療救助等方式解決(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管理服務
第二十八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管理。參保居民因病需要住院時,應當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公布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中選擇就醫。
第二十九條參保居民就醫時,應當持本人醫保證、卡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住院發生的費用,除由個人負擔的部分與醫療機構直接結算外,其余部分由醫療機構與市居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結算。
第三十條參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轉院治療的,應當按照逐級轉院原則辦理,并實行區外轉診轉院備案制度。參保居民因病情嚴重,經市區內三級甲等醫療機構診治需轉往外地同級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須到市居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準。
參保居民按規定在本統籌地區以外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報銷比例在原基礎上降低10個百分點。
未按轉診轉院規定在統籌地區以外住院治療的費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條參保居民探親、旅游等在外地期間突發急病,確需住院醫療的,應當在入院后3個工作日內及時告知市居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并在出院后7個工作日內攜帶相關材料,到市居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區外轉診轉院標準辦理報銷手續。不按規定辦理手續的費用自理。
第三十二條參保居民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但是,其中各類學生及18周歲以下非在校居民因意外傷害發生的醫療費用除外:
(一)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治療的;
(二)自殺、故意自傷、自殘的;
(三)斗毆、酗酒、吸毒及其它因違法、犯罪行為所致傷病的;
(四)意外傷害、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由他方承擔醫療費賠償責任的;
(五)屬于工傷保險(含職業病)或生育保險支付范圍的;
(六)按有關規定不予支付的其它情況。
第三十三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特殊檢查、特殊治療、違規處罰等管理辦法,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但用藥目錄不再區分甲類、乙類,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報銷比例為50%,并在此基礎上適度增加兒童用藥品種和范圍。
第三十四條市居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協議,通過訂立和履行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規范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和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視不同情況,責令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標準、財政補助標準及醫療待遇等其它內容需要調整時,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商有關部門提出具體方案,報同級政府批準。
第三十七條因重大疫情、災害及突發性事件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三十八條本實施方案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實施方案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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