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民用型煤加工管理制度
時間:2022-10-28 04: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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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民用型煤加工管理,規范民用型煤加工行為,提高民用型煤質量,切實維護消費者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煤炭經營監管辦法》、《河北省煤炭經營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縣政府《關于加強煤炭市場監督管理的通告》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所稱民用型煤是指以無煙煤、煙煤、褐煤為原料,摻入定量添加劑,經機械加工成型的適用于家庭和機關團體炊事、取暖及飲食服務行業食品加工用的蜂窩煤。
二、本辦法適用于本縣境內所有從事民用型煤加工、銷售活動的企業。
三、民用型煤加工和銷售實行統一管理。縣煤炭市場管理辦公室負責民用型煤加工業的規劃、指導和監督管理。
四、未經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審查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從事民用型煤加工和銷售活動。
五、民用型煤加工銷售企業向省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申請煤炭經營資格審查,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金在30萬元以上;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800平方米以上面積的儲煤場地和必要的場內裝卸和運輸設備;
(四)獨立擁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煤炭計量衡器和民用型煤加工設備;
(五)符合環境保護以及本縣煤炭經營企業合理布局和總量調控規劃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六、民用型煤加工銷售企業,要積極推行集中粉碎、定點成型、統一配送、連鎖經營的方式,保證質量,方便群眾,穩定供應。產品質量執行GB/T13593-92標準。設置連鎖經營網點,必須符合縣煤炭市場管理辦公室制定的《民用型煤加工網點整體規劃》的要求。
七、縣煤炭市場管理辦公室要加強對民用型煤加工、銷售的監督檢查工作,工商、公安、質監、國土、稅務等部門要相互配合,認真履行職責,堅決打擊無證經營、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等違法行為,共同維護好我縣民用型煤加工市場秩序。
八、對未經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審查批準,擅自從事民用型煤加工活動的,由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責令其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九、本辦法由縣煤炭市場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十、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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