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制度

時間:2022-10-31 02: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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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制度

一、聯絡員制度

(一)縣安委會各成員單位確定一名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科室負責人擔任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聯絡員,并報縣安委會辦公室備案,經審查后予以公布。

(二)聯絡員主要職責是:負責本部門與縣安委會辦公室的日常聯絡工作;協調、落實縣安委會及其辦公室部署的各項工作任務;收集、整理、上報安全生產工作信息、先進經驗;每周一向縣安委會辦公室報送本單位上周工作情況及本周工作打算;每月5日前向縣安委會辦公室報送本單位上月工作情況和下月工作計劃。每月報送的安全生產工作信息數量不少于4條。

(三)定期召開聯絡員會議。每2周召開一次各行業安全管理組織牽頭單位聯絡員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各行業安全管理組織牽頭單位分管負責人會議。會議內容主要是通報情況,交流工作,研究討論安全生產工作問題。根據領導安排或應部門要求,遇有重大事項,可不定期召開專題協調會議。相關部門的分管負責人參加會議,或根據工作需要,邀請部門主要負責人出席。

二、工作通報制度

(一)縣安委會各成員單位每年7月10日將上半年工作情況及下半年主要工作思路形成書面材料報送縣縣委會辦公室。每年1月10日前將上年度工作情況及本年度主要工作思路書面報送縣安委會辦公室。

(二)有關部門下發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文件、會議材料、領導講話、典型經驗、事故通報等及時報送縣安委會辦公室。

(三)縣安委會辦公室每季度向有關部門通報一次重點行業或領域安全生產形勢及部門主要工作部署落實情況。

(四)縣安委會辦公室不定期將有關部門工作部署、典型經驗等在縣安委會辦公室網站和《臨沭安全生產簡報》上進行宣傳報道,并呈報縣委、縣政府領導。

三、監督檢查制度

(一)縣安委會辦公室以與有關部門聯合的方式,對相關行業或領域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二)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是有關行業或領域生產經營單位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及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落實縣政府、縣安委會及縣安委會辦公室工作部署情況等。

(三)監督檢查采取明查和暗訪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四)監督檢查結束后,縣安委會辦公室應書面向有關部門反饋監督檢查情況。

(五)縣安委會辦公室接到事故舉報或信訪件,屬于有關部門管轄范圍內的,以書面形式函送有關部門辦理。有關部門接到函件后,應妥善處理,并將辦理結果及時報送縣安委會辦公室。

四、報告備案制度

(一)縣直有關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后,在上報縣政府的同時,抄送縣安監局。

報告內容:事故發生單位、時間、地點、事故類別,人員傷亡及救治情況,財產損失,現場處置以及初步原因分析等。

(二)火災、道路交通、特種設備等事故,有關部門在調查處理結束形成事故結案處理意見后,應及時將調查處理情況報送縣安監局。

(三)縣安監局組織調查的事故,批復結案后,應將調查報告和批復意見抄送相關部門。

(四)有關部門應將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方案以及重大危險源、監控措施等報送縣安監局備案。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后,應及時告知縣安監局。

(五)有關部門直接組織的安全生產檢查和督查,工作結束后,將檢查或督查情況抄送縣安監局。

五、綜合分析制度

(一)綜合分析工作在有關部門半年或年度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報告和工作總結的基礎上進行。

(二)綜合分析的內容主要是安全生產工作基本情況,取得的成效,并針對面臨的形勢和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加強安全監管、防范事故的對策和措施建議等。

(三)縣安委會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于每年7月底、1月底前提出上半年、上一年度綜合分析報告。

(四)根據安全生產形勢需要,縣安委會辦公室適時會同有關部門針對相關領域的安全生產突出問題進行專題調查研究,形成調研報告,根據需要上報縣委、縣政府,并抄送有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