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認證中心管理制度
時間:2022-10-31 04: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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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價格認證中心工作的管理,規范價格認證工作的行為,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價格認證中心是指國務院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設立、并經同級政府編制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從事價格鑒定、價格認證、價格服務的事業單位。價格認證中心應具有事業法人資格,能夠獨立承擔相應的社會法律責任。
第三條價格鑒定、價格認證、價格服務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價格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價格認證中心在價格鑒定、價格認證和價格服務工作中,應服從和服務于整個價格工作,在價格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四條價格認證中心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國家計委頒發的各項規定,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價格認證中心按照依法、公正的原則,開展各項業務活動。
第二章業務職責
第六條接受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和仲裁機構的委托,對刑事、民事、行政、經濟等案件中涉及的各類標的進行價格鑒定。
第七條接受當事人委托,對訴訟案件中涉及的各類標的進行價格認證。接受當事人委托,進行價格糾紛調解。
第八條接受市場主體提出的各類有形無形資產、各種商品和服務價格認證。主要包括依法對國有資產、房產、地產價格的認證,對各類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價格的認證,對抵押物、拍賣物、過期無主物、留置物及保險理賠索賠等物品價格的認證,對需要認證的服務項目價格進行認證等。接受單位或當事人委托,對各類中介價格評估機構的結論進行認證。
第九條面向社會為生產經營者等各類組織和公民提供關于價格政策法規、市場行情、價格預測等咨詢;接受委托,為部門、行業或企業的調定價工作提供前期調研和可行性研究咨詢;為政府價格管理和經濟決策提供服務。
第十條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委托,做好有關價格管理方面的事務性工作;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內價格認證中心的業務工作;辦理其它涉及價格的事務性工作。
第三章組織機構與人員管理
第十一條各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與價格認證工作相適應的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證中心應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設立相應的內部機構,配備、聘用業務工作所需的價格鑒證、經濟、技術或其他相關專業人員。
第十二條價格鑒證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價格認證中心應加強對其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整體素質。價格鑒證人員要經過專業培訓,并按規定取得相應的崗位資格證書。價格鑒證人員暫分為價格鑒證復核裁定員、價格鑒證師、價格鑒證員。價格鑒證復核裁定員除具有價格鑒證師的上崗資格外,可從事價格鑒證的復核裁定業務,并具有在《價格鑒證復核結論書》上簽名的資格。價格鑒證師除具有價格鑒證員的上崗資格外,還具有主持內部審核、出庭質證、在對外的《價格鑒證結論書》上簽名等的資格。價格鑒證員,具有從事價格鑒證的上崗資格,并具有與價格鑒證師共同在內部的《價格鑒證技術報告書》上簽名的資格。
第十三條價格認證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為該認證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由設立該中心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任免。
第十四條價格認證中心要提高工作效率,并相應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復核裁定制度。價格認證中心在出具價格鑒定和價格認證結論前,要在內部進行審核。在委托人對出具的價格鑒定、價格認證結論要求復議時,應及時作出復核結論、重新鑒定或補充鑒定;也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告之委托人向上級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認證中心提出復核裁定或者重新鑒定。國家計委價格認證中心為價格鑒定、價格認證的最終復核裁定機構。
(二)培訓考核制度。價格認證中心對其工作人員和組織機構的工作態度、工作質量要建立考核制度。通過加強培訓,定期考核,不斷提高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工作水平。
(三)檔案管理制度。價格認證中心對承辦的各項業務中涉及的重要原始記錄、處理意見、鑒定結論等有關材料,要及時整理,分類建檔,妥善保管。
(四)信息交流制度。價格認證中心之間應對工作情況、經驗、業務資料及其它有關各種信息進行及時溝通交流,建立相應的信息網絡,并定期對業務工作的主要情況進行調查分析。
第十五條價格認證中心應遵守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對業務工作中涉及需要保密的有關資料和情況負責保密,并根據工作特點制定保密規定。
國家計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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