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機械維修制度

時間:2022-10-31 04: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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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機械維修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農業機械維修業務,保證農業機械維修質量,維護農業機械維修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農業機械維修,是指使用工具、儀器、設備,對農業機械進行維護和修理,使其保持、恢復技術狀態和工作能力的技術服務活動。

第三條從事農業機械維修經營及相關的維修配件銷售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農業機械維修者和維修配件銷售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機械維修和維修配件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保護農業機械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國家鼓勵農業機械維修技術科研開發,促進農業機械維修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和新設備的推廣應用,提高維修質量,降低維修費用,節約資源,保護環境。

第二章維修資格

第七條農業機械維修者,應當具備符合有關農業行業標準規定的設備、設施、人員、質量管理、安全生產及環境保護等條件,取得相應類別和等級的《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并持《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農業機械維修業務。

第八條農業機械維修業務實行分類、分級管理。

農業機械維修業務根據維修項目,分為綜合維修和專項維修兩類。綜合維修根據技術條件和服務能力,分為一、二、三級。

(一)取得一級農業機械綜合維修業務資格的,可以從事整機維修竣工檢驗工作,以及二級農業機械綜合維修業務的所有項目。

(二)取得二級農業機械綜合維修業務資格的,可以從事各種農業機械的整車修理和總成、零部件修理,以及三級農業機械綜合維修業務的所有項目。

(三)取得三級農業機械綜合維修業務資格的,可以從事常用農業機械的局部性換件修理、一般性故障排除以及整機維護。

(四)取得農業機械專項維修業務資格的,可以從事農業機械電器修理、噴油泵和噴油器修理、曲軸磨修、氣缸鏜磨、散熱器修理、輪胎修補、電氣焊、鈑金修理和噴漆等專項維修。

第九條申領《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農業機械維修業務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者營業執照;

(三)相應的維修場所和場地使用證明;

(四)主要維修設備和檢測儀器清單;

(五)主要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明。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發放《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的決定。不予發放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農業機械維修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按原申請程序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式樣由農業部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統一印制并編號,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按規定發放和管理。

第十一條農業機械維修者應當將《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并公開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

第十二條農業機械維修者應當在核準的維修類別和等級范圍內從事維修業務,不得超越范圍承攬無技術能力保障的維修項目。

第十三條農業機械維修者和維修配件銷售者應當向農業機械消費者如實說明維修配件的真實質量狀況,農業機械維修者使用可再利用舊配件進行維修時,應當征得送修者同意,并保證農業機械安全性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

禁止農業機械維修者和維修配件銷售者從事下列活動:

(一)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的農業機械維修配件;

(二)使用不符合國家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的維修配件維修農業機械;

(三)以次充好、以舊充新,或者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四)利用維修零配件和報廢機具的部件拼裝農業機械整機;

(五)承攬已報廢農業機械維修業務。

第十四條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機械維修和維修配件銷售從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工作的指導,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和技能水平。

第三章質量管理

第十五條維修農業機械,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范或者與用戶簽訂的維修協議,保證維修質量。

第十六條農業機械維修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在質量保證期內,農業機械因維修質量不合格的,維修者應當免費重新修理。

整機或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3個月。

第十七條農業機械維修配件銷售者對其銷售的維修配件質量負責。農業機械維修配件應當用中文標明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有質量檢驗合格證。

在質量保證期內的維修配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包修、包換、包退。

第十八條農業機械維修當事人因維修質量發生爭議,可以向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投訴,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受理,調解質量糾紛。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十九條農業機械維修者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量具、儀表、儀器等檢測器具和其他維修設備,對農業機械的維修應當填寫維修記錄,并于每年一月份向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維修情況統計表。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加強對農業機械維修者的從業資格、維修人員資格、維修質量、維修設備和檢測儀器技術狀態以及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業機械維修監督檢查制度,加強農機執法人員培訓,完善相應技術檢測手段,確保行政執法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十二條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執法人員實施農業機械維修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否則受檢查者有權拒絕檢查。

第二十三條農業機械維修者和維修配件銷售者應當配合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開展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未取得《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從事維修業務的,由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并于5日內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不能保持設備、設施、人員、質量管理、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等技術條件符合要求的,由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限期整改;逾期達不到規定要求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收回、注銷其《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注銷《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后,應當自注銷之日起5日內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被注銷者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超越范圍承攬無技術能力保障的維修項目的,由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三、四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二、五項的,由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下罰款:

(一)農業機械維修者未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懸掛統一的《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的;

(二)農業機械維修者未按規定填寫維修記錄和報送年度維修情況統計表的。

第二十九條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原農牧漁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4年11月15日的《全國農村機械維修點管理辦法》([84]農[機]字第42號)同時廢止。

關于《農業機械維修管理規定(草案)》的說明

為了貫徹落實《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及《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412號令)的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強農業機械維修管理工作,農業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在原《全國農村機械維修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基礎上,重新起草了《農業機械維修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一、必要性和起草過程

我國農機維修網點數量大,分布面廣,目前一、二、三級及專項農機修理點達到23.4萬個。農機維修服務網絡是農機社會化服務體系的重要部分,是農業機械高效運行的保障。農機維修質量問題不僅關系到農業機械的技術狀況和資源節約,也關系到維修當事人的切身利益,更關系到人身安全。因此,加強農機維修管理十分重要。

重新修訂起草《規定》的主要原因:一是原《辦法》頒布實施時間過長,內容需要修改完善。原《辦法》是原農牧漁業部和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4年11月15日聯合的,至今已經21年,雖經1997年和2004年兩次修訂,但修改的條款極為有限。原《辦法》制定于計劃經濟年代,現在農機維修經營體制發生了很大變化,有必要對管理的各項內容進行修改完善,以保證其可操作性和效果。二是落實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規范行政許可行為的要求。2004年頒布實施的《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對農機維修管理和農機維修行政許可做出了相關規定,有必要根據《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對《辦法》進行修訂完善,規范管理。

起草過程:2005年6月,農機化管理司組織農業部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站、農業部農機維修研究所和部分省農機管理部門的同志組成起草小組,在調研考察、收集資料的基礎上著手起草。起草時參考了交通部2005年6月頒布的《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征求了各省(區、市)農機管理部門的意見,通過互聯網公開向社會征求了意見,召開了專家論證會,聽取了有關專家的意見。

二、《規定》的主要內容

《規定》共6章30條,主要明確了下列內容:

(一)農機維修資格審批制度。根據《農業機械化促進法》第24條的規定和國務院412號令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規定:農機維修者應具備有關農業行業標準規定的條件,取得《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后,方可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從事農業機械維修業務。

(二)對維修業務實行分類分級管理。農業機械維修業務分為綜合維修和專項維修兩類。綜合維修根據技術條件和服務能力,分為一、二、三級。對維修業務分類分級管理,是過去的一貫做法,比較符合維修管理的實際,機動車也采取分類管理。《規定》中還明確了各等級的維修范圍,相應的維修技術條件由農業行業標準確定,標準正在制定之中。

(三)農機維修日常管理制度。農業機械維修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農機維修者應當依法從事農機維修業務,不得有銷售、使用假劣農機維修配件等違法行為,并要填寫維修記錄,保證維修質量。

(四)監督檢查制度。農機化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對農機維修者的監督檢查工作,并要確保執法的公開、公平、公正。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于名稱的更改。將原《農村機械維修點管理辦法》改為《農業機械維修管理規定》,一是因為“農村機械維修點”的提法容易誤解為其所限定的范圍在鄉村,不包括在市、縣所在地的農機維修點;二是為了與《農業機械化促進法》規定的“農業機械維修”的提法相一致。

(二)關于質量保證期制度問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農業機械維修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在質量保證期內,農業機械因維修質量不合格的,維修者應當免費重新修理。整機或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3個月。”關于整車或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的確定問題:交通部頒布的《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規定,汽車為100天,摩托車為80天,其他機動車為60天。起草組對陜西、山東、寧夏、遼寧等省的8個地市縣的農機管理部門、30個農機維修點以及部分農機維修送修戶進行了調查,70%左右農機維修點規定農業機械整機和總成修理的質量保證期不少于3個月,30%的維修點規定為6個月,機手普遍對3個月的保證期表示認可。專家組進行了認真討論認為,根據農業機械的使用情況,確定為3個月比較適宜。其他的維修項目由于差別較大,不好規定統一的質量保證期,可以由維修點根據維修配件質量保證期等有關規定設定。

(三)關于繼續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頒發問題。因為農機維修管理中的一些職責涉及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建議,兩部、局商定繼續由兩個部門聯合頒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