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河道工程維護管理制度
時間:2022-11-02 03: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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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河道的維護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山東省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河道,包括韓莊運河、伊家河、嶧城大沙河(含分洪道)、陶溝河(含燕井河、新溝河、王場新河)、陰平沙河、四支溝、周營沙河、薛城大沙河、薛城小沙河、十字河(含分洪道)、郭河、城河、城郭河、北沙河、界河。
本辦法所稱河道防洪排澇工程體系,包括堤防、護岸、水閘及其他分洪、滯洪、調洪等防洪、排水工程設施及其管理設施。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河道的防洪排澇工程體系受益范圍內有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均應依照本辦法繳納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以下簡稱維護管理費)。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是指:
(一)在各級工商、稅務機關登記注冊的各類企業;
(二)在各級工商、稅務機關登記注冊,有營業收入的事業單位。
第五條本辦法第二條所列河道防洪排澇工程體系的受益范圍,已報經省有關部門批準并已頒布。
第六條維護管理費由市、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分級征收。市屬以上(含市屬、改制企業按原隸屬關系)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應繳納的維護管理費,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區(市)屬以下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應繳納的維護管理費,由所在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
第七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筑、安裝、運輸等流動性企業應繳納的維護管理費,由其工商登記注冊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
第八條維護管理費的征收標準,按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上年度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1‰計征。銀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計征;保險公司按上年保費收入的0.6‰計征;各類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按上年收入的1‰計征。
第九條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均以區(市)以上統計部門或稅務部門提供的數據為準。
第十條維護管理費按年度征收,由征收機關根據應繳費單位上年度的營業收入或銷售收入確定應繳納數額,并送達繳款通知書。繳費單位必須按通知書規定的數額、期限繳納,逾期未繳納的,按日加收欠繳費額的2‰的滯納金。
第十一條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繳納的維護管理費,可列入生產、經營成本。
第十二條應當繳納維護管理費的單位,因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確實無力繳納的,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可給予減免照顧。
第十三條征收維護管理費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到同級物價主管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持證收費。收費時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
第十四條維護管理費納入預算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不得挪用。主要用于河道工程的運行管理、維護、監督等費用支出。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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