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制度
時間:2022-11-05 03: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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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管理,規范評審專家執業行為,提高政府采購工作質量,根據國家財政部、監察部印發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則庫[2003]119號)及遼寧省財政廳印發的《遼寧省省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采購咨詢專家管理辦法》(沈財采字[2001l27號)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是指符合本細則規定條件和要求,以獨立身份從事和參與政府采購有關訐審與咨詢工作的人員。
評審專家從事和參與政府采購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等采購活動評審,以及相關咨詢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評審專家實行“統一條件;分級考核;資源共享,隨機抽取,管用分離”的管理使用辦法。評審專家通過政府采購專家庫進行管理。財政部門負責專家庫建設與專家集中考核,為各采購單位、采購機構及區、縣采購部門提供專家資源平臺。各采購單位、采購機構及區、縣采購部門負責專家的具體使用與日常考核。
第四條評審專家資格由財政部門實行“開放式”管理,采取公開征集、推薦與自我推薦相結合的方式確定。財政部門應對本地區專家資源整合,采購機構可以按照本細則規定,對自身管理的專家進行初審,并作為評審專家候選人報財政部門審核登記。
第五條財政部門應加強對訐審專家的監督管理,切實規范
專家執業行為。
第二章評審專家入庫規程
第六條申請入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取得評審專家資格的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在政府采購的評審過程中能以客觀公正、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為行為準則;
(二)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精通專業業務,熟悉產品情況,在其專業領域享有一定聲譽;
(三)熟悉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的相關政策法規和業務理論知識,能勝任政府采購評審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獨立身份參加政府采購評審工作,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五)沒有違紀違法等不良記錄;
(六)財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對達不到第六條第二款所列條件和要求,但在相關工作領域有突出的專業特長并熟悉商品市場銷售行情,且符合專家其他資格條件的,可以經財政部門審核后,認定為評審專家。
第八條凡符合本細則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的在職和離退休人員,均可向財政部門、采購人、嚴購機構自我推薦,也可以由所在單位或本行業其他專家推薦。自我推薦或推薦時應填寫《*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登記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報財政部門:
(一)個人文化及專業簡歷:
(二)文化及專業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個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簡況(包括學術論文、科研成果、發明創造等);
(四)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五)本人所在單位或行業組織出具的評薦意見。
第九條財政部門收到申請入庫材料后,經辦人員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入庫材料報主管領導審核批準,而后登記入庫。
第十條凡經財政部門審核登記入庫的專家,即獲得評審專家資格。財政部門應頒發《*市政府采購評申專家聘書》。
第十一條財政部門應當對所聘評審專家的資格每兩年檢驗復審一次,符合評審專家考核條件的可以繼續聘用。評審專家考核見本細則第四章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
第十二條對在政府采購評審工作中有違規行為、不再勝任評審工作、檢驗復審不合格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擔任評審專家申請的,財政部門可以隨時辦理有關解除資格聘用手續。評審專家違規處罰見本細則第五章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九條。
第三章評審專家的權利義務
第十三條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政府采購制度及相關情況的知情權;
(二)對供應商所供貨物、工程和服務質量的訐申權
(三)推薦中標候選供應商的表決權;
(四)按規定獲得相應的評審勞務報酬;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承擔以下義務:
(一)為政府采購工作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審意見;
(二)嚴格遵守政府采購評審工作紀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評審情況(不包括本條第四款內容);
(三)發現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有不正當競爭或惡意串通等違規行為,應及時向政府采購評審工作的組織者或財政部門報告并加以制止;
(四)解答有關方面對政府采購評審工作中有關問題的咨詢或質疑;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評審專家的抽取使用規程
第十五條*市市本級政府采購項目(含政府集中采購,部門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所需評審專家,都應當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抽取。
第十六條評審專家抽取采用網上遠端抽取方式。需要抽取評審專家的單位,直接登陸*政府尹購網“評審專家庫”專欄進行專家抽取工作。具體抽取流程如下:
(一)登陸到*政府采購
(www.sy—procurement.gov.cn)評審專家庫欄。
(二)輸入用戶名、密碼進入評審專家抽取系統。
(三)錄入采購項目信息,包括項目名稱、項目編號、采購形式、采購方式、采購單位、項目預算、項目品目、項目包數。
(四)輸入包號(包號不能重復編制)。
(五)確認每一包的評審專家抽取條件,包括采購品目和評審專家人數。經濟類專家、技術類專家以及法律類專家不能少于評審委員會成員總數三分之二,評審專家可以全為技術類專冢。其中:
公開招標、邀請招標:采購人+經濟類+法律類+技術類≥5人(單數)。
競爭性談判、詢價:采購人+經濟類+法律類+技術類》3人(單數)。
預算300萬(含300萬)以上采購項目:采購人+經濟類+法律類+技術類≥7人(單數)。
(六)按包抽取評審專家,系統隨機生成所需專家數量三倍候選人。
(七)自動語音通知系統按隨機抽取專家順序自動通知評審專家。
(八)自動語音通知系統確定評審專家后,打印最終專家名單,抽取人員與監管人員分別簽字存檔。
第十七條評審專家必須在開標或競爭性談判、詢價前兩個小時內抽取。參加評審專家抽取的有關人員對被抽取專家的姓名、單位和聯系方式等內容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十八條財政部門應當在抽取軟件中設定屏蔽程序,限制評審專家一年內參加政府采購評審工作原則上不超過三次。
第十九條個別技術復雜、專業性極強采購項目,專家庫不能抽取,經財政部門同意后,使用單位可采取選擇性方式確定評審專家。采購結束后使用單位應當將參加該項目評審活動的專家名單報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后將合格的專家錄入專家庫。
第二十條評審專家不得參加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對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評審項目,如受到邀請,應主動提出回避。財政部門、評審專家使用單位也可要求該評審專家回避。
有利害關系主要是指三年內曾在參加該采購項目供應商中任職(包括一般工作)或擔任顧問,配偶或直系親屬在參加該采購項目的供應商中任職或擔任顧問,與參加該采購項目供應商發生過法律糾紛,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情況。
第五章評審專家考核規程
第二十一條評審專家考核實行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兩種形式。日常考核由使用單位(采購機構、采購人、區縣采購機構)負責,日常考核根據采購工作需要隨機進行。集中考核由財政部門負責,每半年進行一次。
第二十二條每次評審活動后,評審專家使用單位對評審專家公正性.專業水平、現場表現、遲到、早退等方面進行考核打分,并將結果報財政部門,對在評審活動表觀極差評審專家財政部門及時除名。考核具體內容如下;
(一)是否認真參加評審活動,履行職責;
(二)專業水平和執業能力是否能夠繼續滿足政府采購評審工作要求;
(三)是否熟悉和掌握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并參加必要的政府采購培訓;
(四)是否能夠在評審過程中獨立、負責地提出評審意見,并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責任;
(五)是否能夠主動回避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評審項目;
(六)有無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情況;
(七)使用單位認為應當考核的其他內容。
附:《*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日常考核表》
第二十三條財政部門應成立考核委員會在日常考核基礎上每半年對評審專家進行一次集中考評,考核結果分為“勝任”、“基本勝任”和“不勝任”。具體標準如下:
(一)勝任:專業水平和執業能力能夠滿足評審需要,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積極參加有關培訓活動,獨立、公正地提出個人的評審意見,主動地提出回避申請,自覺地遵紀守法。
(二)基本勝任:專業水平和執業能力基本滿足評審需要,基本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對個人提出的評審意見能夠負責,遵守相關規定。
(三)不勝任:專業水平和執業能力不能滿足評審需要,不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對個人提出的評審意見不負責,有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現象。
第六章評審專家處罰規程
第二十四條財政部門根據日常考核與集中考核結果,經集體討論報主管領導批準后,對評審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取消其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資格。
(一)故意并且嚴重損害采購人、供應商等正當權益的;
(二)違反國家有關廉潔自律規定,私下接觸或收受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及有關業務單位的財物或者好處的;
(三)違反政府采購規定向外界透露有關評審情況及其他信息,給采購結果帶來實質影響的;
(四)評審專家之間私下達成一致意見,違背公正、公開原則,影響和干預訐標結果的;
(五)以政府采購名義從事有損政府采購形象活動的;
(六)弄虛作假騙取評審專家資格的;
(七)評審意見嚴重違反政府采購有關政策規定的;
(八)集中考核不勝任的。
第二十五條財政部門根據日常考核與集中考核結果,經集體討論報主管領導批準后,對評審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作為不良行為予以通報批評或記錄。
(一)被選定為某項目并且已接受邀請的評審項目專家,未按規定時間參與評審,影響政府采購工作的;
(二)明知應當回避而未主動回避的;
(三)在知道自己為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成員身份后至評標結束前的時段內私下接觸投標供應商的;
(四)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的;
(五)在評標工作中,有明顯傾向或歧視現象的;
(六)末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進行評標的;
(七)違反職業道德和國家有關廉潔自律規定,但對評審結果沒有實質性影響的;
(八)違反政府采購規定,向外界透露有關評標情況及其他信息的;
(九)不能按規定回答或拒絕回答米購當事人詢問的;
(十)在不知情情況下,評審意見違反政府采購政策規定的。
第二十六條對政府采購評審工作中不勝任評審工作需要或本人提出不再擔任評審專家申請的,財政部門應辦理有關解除評審專家資格聘用手續,收回《*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聘書》。
第二十七條評審專家在一年內被兩次通報批評或不良記錄的,將取消其一年以上評審資格;累計三次以上者將不得再從事評審工作。
第二十八條通報批評、不良記錄和取消資格等對評審專家的處理結果,可以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公告。
第二十九條各級監察機關要對屬于行政監察對象的評審專家的個人行為加強監督檢查,涉及有關違規違紀行為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關人員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由于評審專家個人的違規行為給有關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相關評審專家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財政部門、采購人或采購機構在抽取評審專家工作中,違反操作要求予以指定或進行暗箱操作的,或故意對外泄露被抽取評審專家有關姓名、單位、聯系方式等內容的,可根據具體情況,由其上級部門或監察機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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