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戶外燈飾管理制度

時間:2022-11-14 04: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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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戶外燈飾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戶外燈飾的有序設置和規范化管理,美化市容市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云巖區、南明區干道兩側及其他商業地段和景點戶外燈飾的設置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戶外燈飾是指納入城市戶外燈飾規劃和管理的下列燈光設施:

(一)城市干道、橋梁、廣場、公園和其他公共場所設置的燈光;

(二)各種戶外商業廣告和公益性廣告燈光;

(三)建(構)筑物外體設置的輪廓燈、投射燈、霓虹燈等裝飾燈光;

(四)干道沿街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設置的單位名稱、牌匾、字號、櫥窗等戶外燈光。

第四條市城市管理委員會是本市城市戶外燈飾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組織城市戶外燈飾設置和管理,并對城市戶外燈飾管理工作進行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

南明區、云巖區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城市戶外燈飾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劃和要求,負責城市戶外燈飾的設置和管理工作。

規劃、城建、城管、工商、電力、公安、房管、園林、消防以及城市戶外燈飾設置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城市戶外燈飾的專業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戶外燈飾設置規劃,由市規劃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編制城市戶外燈飾設置規劃,應當充分聽取所在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城市戶外燈飾設置和管理單位的意見。

第六條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城市戶外燈飾設置規劃的具體要求,按照下列規定設置戶外燈飾。

(一)城市道路、橋梁、廣場、公園和其他公共場所的戶外燈飾,由市政、河道、園林等有關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按照城市戶外燈飾設置規劃設置;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合城市戶外燈飾行政主管部門督促廣告制作者按照要求設置;

(三)其他戶外燈飾,有關單位和個人按照市人民政府城市戶外燈飾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城市戶外燈飾設置任務書和核準的位置、形式、期限負責設置。

第七條擬建和正在建設中的大、中型公共建筑、商業樓的戶外燈飾設施,必須與建筑同步設計、同步施工。

第八條設置城市戶外燈飾,應當做到美觀、整潔、牢固、安全,不得妨礙交通和消防通道,不得影響城市公用設施功能。

政府鼓勵城市戶外燈飾設計、制作單位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光源和新工藝。

第九條凡安裝夜景燈光照明設施的單位或個人,必須設置防火、防漏電等安全設施。

第十條道路、橋梁、廣場、公共場所的照明設施,應當改進完善,逐步提高照明設施對道路、橋梁、廣場、公共場所的夜景裝飾效果。

第十一條對城市戶外燈飾設置和使用實行以下優惠:

(一)需要占用城市道路進行施工的,經審查同意后,可免交占道費;需要臨時挖掘道路的,可優先辦理破路手續。

(二)辦理有關廣告審批手續,可以減免有關費用。

(三)供電部門保障電力供應,收費標準按省電力部門《關于配合*市在市中心實施“亮麗工程”的通知》中有關優惠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按照規劃要求設置的城市戶外燈飾應當保持設施完好和功能良好,由使用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第十三條城市道路、橋梁、廣場、公共場所、花壇、綠地、園林小品、公共建筑物等戶外燈飾在法定節假日必須與路燈同步開啟,至22時30分后方可關閉。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燈光管理,按照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對不按本辦法規定設置、使用城市戶外燈飾的單位和個人,由城市戶外燈飾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應予以行政處罰的,城市戶外燈飾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其他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戶外燈飾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份規章的決定

(2004年5月3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的有關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修改以下規章:

……

二十、*市城市戶外燈飾管理辦法

1、刪除第六條第(二)項中“戶外商業廣告和公益性廣告燈光設置,制作者應持城市戶外燈飾設置申請,向市城市戶外燈飾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的內容。

2、刪除第十二條中“改變、移動、拆除城市戶外燈飾,應當按照管理權限,經市城市戶外燈飾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