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新產品新技術鑒定驗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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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新產品新技術鑒定驗收工作,強化技術創新管理,促進先進適用新產品的生產和新技術的有效推廣應用,根據《國家技術創新計劃管理辦法》、《新產品新技術鑒定驗收管理辦法》以及《江蘇省新產品新技術鑒定實施細則(試行)》,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新產品、新技術鑒定驗收是指政府經濟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專家,按照規定的形式和程序,對技術創新活動中新產品、新技術的主要性能、技術水平、試(投)產或在生產中試(使)用的可行性、市場前景、社會經濟效益等進行綜合審查評價,作出相應的結論,并頒發《新產品新技術鑒定證書》。
第三條新產品是指采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研制生產,或結構、材質、工藝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較原產品有明顯改進,從而顯著提高了產品性能或擴大了使用功能,并對提高經濟效益具有一定作用,在一定區域或行業范圍內具有先進性、新穎性和適用性的產品。
第四條新技術是指產品生產過程中采用新的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及新工藝裝備等,對提高生產效率、降低生產成本、改善生產環境、提高產品質量以及節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較原技術有明顯改進,達到實用程度并對提高經濟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術。
第五條南京市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委)歸口管理全市企業新產品、新技術的鑒定驗收工作。
第二章鑒定驗收的范圍和原則
第六條企業開發的新產品、新技術,項目開發單位要求組織鑒定的,按照本辦法進行鑒定驗收。
列入國家、省、市經濟管理部門技術創新計劃并獲得財政資金補助的新產品、新技術開發應用項目,須按照本辦法進行鑒定驗收。
第七條對于醫藥、醫療器械、食品、農藥、計量器具、壓力容器等涉及人身和社會安全以及國家需要嚴格控制產品質量和其他國家有特殊規定的新產品、新技術,鑒定驗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新產品、新技術鑒定驗收結論是審查批準產品投產、申領生產許可證(準產證)、組織技術推廣應用和轉讓、參加重大項目招投標、獲得獎勵以及享受有關扶持政策的依據。
第九條新產品、新技術鑒定具體分為新技術鑒定、新產品樣品鑒定和新產品投產鑒定三類。
第三章新技術鑒定的內容、條件和技術文件資料
第十條新技術鑒定的主要內容:
(一)、審查提供鑒定的技術文件資料的完整性、正確性、統一性;
(二)、審查新技術的各項技術指標是否符合技術任務書的要求,評價其技術水平;
(三)、審查新技術推廣應用所需的條件是否具備,安全、衛生、環保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一條申請新技術鑒定應具備的條件:
(一)、已完成技術任務書規定的研究任務,新技術經過與相關技術的對比測試。
(二)、具備技術鑒定所需的全套技術文件資料。
(三)、新技術應用過程已執行環保、安全、衛生等有關規定。
(四)、符合規定的鑒定申報程序。
第十二條申請新技術鑒定應提供的技術文件資料:
(一)、鑒定驗收工作大綱:應寫出新技術名稱、規格型號、研制單位、項目來源、鑒定性質、鑒定依據、鑒定內容以及鑒定驗收的組織與主持單位等。
(二)、技術任務書:提出技術指標,要解決的技術問題,進度安排及責任人。
(三)、技術總結:主要內容為技術方案概述、技術指標與國內外同類技術的對比,技術成熟程度,各項技術難點的解決方法及結論,尚存技術問題及解決方案,研制時間及進度。
(四)、技術經濟分析報告:評價本技術方案的經濟性。包括技術開發投入總額、成本、利潤、社會效益、國內外市場競爭能力分析,進一步技術開發和產業化的投入及內容。
(五)、技術條件: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或經技術質量監督部門審查備案的企業標準,或用戶要求的技術經濟指標(需附簽訂的協議或合同)。
(六)、技術測試報告:法定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或用戶出具的檢測報告,或鑒定委員會專家現場檢測出具的檢測報告,或在鑒定委員會專家監督下企業質檢部門出具的檢測報告。以上檢測報告用于鑒定驗收的有效期為一年。
(七)、其他:
1、涉及到鑒定結論在國內先進以上水平的,須出具查新報告。
2、涉及到列入國家、省、市經濟管理部門技術創新計劃并獲得財政資金補助的新產品、新技術開發應用項目驗收的,須出具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的投資財務決算書。
3、涉及到環保、勞保、安全、衛生的,須出具相應的法定檢測報告或證明。
第四章新產品樣品鑒定的內容、條件和技術文件資料
第十三條新產品樣品鑒定的主要內容:
(一)、審查提供鑒定的技術文件資料的完整性、正確性、統一性;
(二)、審查樣品的各項技術指標是否符合產品技術條件,評價其技術水平;
(三)、考核新產品試產所需的條件是否具備,安全、衛生、環保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四條申請新產品樣品鑒定應具備的條件:
(一)、已完成樣品試制計劃,樣品經法定檢測單位檢測。
(二)、具備樣品鑒定所需的全套技術文件資料。
(三)、樣品已執行環保、安全、衛生等有關規定。
(四)、符合規定的鑒定申報程序。
第十五條申請新產品樣品鑒定應提供的技術文件資料:
(一)、鑒定驗收工作大綱:應寫出新產品名稱、規格型號、試制單位、項目來源、鑒定性質、鑒定依據、鑒定內容以及鑒定驗收的組織與主持單位等。
(二)、計劃任務書:提出試制數量、進度安排、責任人、資金的籌措與使用。
(三)、技術任務書:提出樣品要達到的技術指標,技術文件要達到的要求;試制過程中要解決的技術問題,進度安排及責任人。
(四)、試制總結:主要內容為項目來源,市場前景分析預測;試制數量和時間;試制各階段解決的問題;尚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方案。
(五)、技術總結:主要內容為試制技術方案概述、樣品的各項技術指標,各項技術問題的解決方法及結論,尚存技術問題及解決方案,研制時間及進度。
(六)、技術經濟分析報告:評價本技術方案的經濟性。包括技術開發投入總額、成本、利潤、社會效益、國內外市場競爭能力分析,進一步技術開發和產業化的投入及內容。
(七)、技術條件: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或經技術質量監督部門審查備案的企業標準,或用戶要求的技術經濟指標(需附簽訂的協議或合同)。
(八)、檢測報告:法定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檢測報告用于鑒定驗收的有效期為一年。
(九)、標準化審查報告:主要寫清新產品的種類、用途、特點;標準化系數及經濟效果;貫徹各類標準及法令、法規的情況,未予貫徹哪些標準及原因和相應的過渡辦法;標準化綜合評價及結論(含與國際標準對照程度)。
(十)、產品圖樣:需要產品圖樣用于指導生產和訂貨的新產品應提供全套設計圖樣和產品零部件明細表及外購、外協件匯總表備查。
(十一)、工藝文件:加工工藝、裝配工藝、操作規程、檢驗規程、配方概要及工藝流程等。
(十二)、其他:
1、涉及到鑒定結論在國內先進以上水平的,須出具查新報告。
2、涉及到列入國家、省、市經濟管理部門技術創新計劃并獲得財政資金補助的新產品、新技術開發應用項目驗收的,須出具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的投資財務決算書。
3、涉及到環保、勞保、安全、衛生的,須出具相應的法定檢測報告或證明。
第五章新產品投產鑒定的內容、條件和技術文件資料
第十六條新產品投產鑒定的主要內容:
(一)、審查生產管理用技術文件資料的完整性、正確性、統一性,評價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技術基礎標準,作出是否可以指導批量生產的結論;
(二)、審查試制產品是否符合產品標準及相關技術標準,評價其先進性;
(三)、審查生產設備、工藝工裝、檢測手段是否具備,安全、衛生、環保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七條申請新產品投產鑒定應具備的條件:
(一)、已完成項目開發任務或試產計劃,試產的新產品已經法定檢測單位按產品標準進行過全項型式試驗,經2家以上用戶試用。
(二)、具備投產鑒定所需的全套技術文件資料。
(三)、具備投產所需的工藝裝備、產品出廠的測試設備及相關的原材料、外購、外協件檢驗設備。
(四)、產品及其生產過程已執行環保、安全、衛生等有關規定。
(五)、符合規定的鑒定申報程序。
第十八條申請新產品投產鑒定應提供的技術文件資料:
(一)、鑒定驗收工作大綱:應寫出新產品名稱、規格型號、試制單位、項目來源、鑒定性質、鑒定依據、鑒定內容以及鑒定驗收的組織與主持單位等。
(二)、計劃任務書:提出試產數量、進度安排、責任人、資金的籌措與使用。
(三)、技術任務書:提出試制產品要達到的技術指標,技術文件要達到的要求,設備、工裝、檢測手段要達到的要求,試產過程中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各階段進度安排及責任人。
(四)、試制總結:主要內容為項目來源,市場前景分析預測;試制數量和時間、試驗數量和時間、試用數量和時間;試制各階段解決的問題;尚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方案。
(五)、技術總結:主要內容為試制技術方案概述、試制產品各項技術指標,各項技術問題的解決方法及結論,尚存技術問題及解決方案,研制時間及進度。
(六)、技術經濟分析報告:評價本技術方案的經濟性。包括技術開發投入總額、成本、利潤、社會效益、國內外市場競爭能力分析,進一步技術開發和產業化的投入及內容。
(七)、產品標準: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或經技術質量監督部門審查備案的企業標準。
(八)、檢測報告:法定檢測機構出具的抽樣檢測報告(全項型式試驗)。檢測報告用于鑒定驗收的有效期為一年。
(九)、標準化審查報告:主要寫清新產品的種類、用途、特點;標準化系數及經濟效果;貫徹各類標準及法令、法規的情況,未予貫徹哪些標準及原因和相應的過渡辦法;標準化綜合評價及結論(含與國際標準對照程度)。
(十)、用戶使用報告:分析用戶使用過程中產品的技術性能,評價是否滿足用戶的技術要求。須提供2家以上用戶提供的使用報告。
(十一)、產品圖樣:需要產品圖樣用于指導生產和訂貨的新產品應提供全套設計圖樣和產品零部件明細表及外購、外協件匯總表備查。
(十二)、全套工藝文件:加工工藝、裝配工藝、操作規程、檢驗規程、配方概要及工藝流程等。
(十三)、其他:
1、涉及到鑒定結論在國內先進以上水平的,須出具查新報告。
2、涉及到列入國家、省、市經濟管理部門技術創新計劃并獲得財政資金補助的新產品、新技術開發應用項目驗收的,須出具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的投資財務決算書。
3、涉及到環保、勞保、安全、衛生的,須出具相應的法定檢測報告或證明。
第六章鑒定驗收的組織和管理
第十九條鑒定驗收工作實行分級管理:
(一)、列入國家、省級技術創新計劃的新產品、新技術開發項目,由國家、省經濟管理部門組織鑒定,并由國家、省經濟管理部門統一編號核發鑒定驗收證書。
(二)、列入市級技術創新計劃的新產品、新技術開發項目,以及計劃外的新產品、新技術,企業可申請省經貿委或市經委組織鑒定驗收工作,并由省經貿委或市經委統一編號核發鑒定驗收證書。
(三)、國家、省級鑒定,市經委可接受委托主持鑒定;市級鑒定,由市經委直接主持鑒定或委托縣區計經局主持鑒定。
第二十條鑒定的申請:
新產品、新技術開發單位申請填寫《新產品新技術鑒定驗收申請表》(見附件一)一式三份、全套鑒定驗收技術文件資料和《新產品新技術鑒定證書(草案)》(見附件二)各一份,經企業主管部門初審并簽署意見后報市經委;
部、省、市直屬企業直接向市經委申請。
第二十一條鑒定申請的審批:
市經委收到企業鑒定申請表和鑒定技術文件資料后,在10個工作日內對全套鑒定技術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復。經審查合格后,分下列兩種情況對鑒定作出安排:
(一)、對于申請省級以上新產品、新技術鑒定的,轉報省經貿委審批;
(二)、對于申請市級新產品、新技術鑒定的,由市經委確定鑒定類別、主持單位、鑒定委員會成員以及鑒定時間。
第二十二條鑒定委員會的組成及主要職責:
鑒定委員會由鑒定組織單位組織七至十五位(單數)技術經濟專家組成。專家必須具有高級職稱。項目開發單位的人員原則上不得進入鑒定委員會。
鑒定委員會負責鑒定的技術評議過程,并最后形成鑒定結論及證書報批文件。
第二十三條鑒定會議議程:
(一)、鑒定主持單位主持:宣布鑒定委員會成員名單和主任委員;
(二)、鑒定委員會主任委員主持:
1、由新產品、新技術開發單位宣讀有關鑒定技術文件資料。
2、專家進行現場考察、觀看演示或監督檢測。
3、專家質疑:專家根據已審查的鑒定技術文件資料,提出質疑,新產品開發單位必須據實給予回答。
4、專家評議:由鑒定委員會獨立評議,起草鑒定意見。鑒定組織主持單位列席會議,了解評議情況,但不發表評價意見。新產品、新技術開發單位原則上應回避專家評議會議。
5、鑒定委員會意見內容應包括:是否完成項目計劃或合同書要求的指標,技術資料是否齊全、完整、正確、統一并符合規定,新產品的創新性、先進性和成熟程度,投產(推廣)的條件、價值與前景,存在的問題和改進意見。
6、鑒定委員會評議未通過的,鑒定委員會應寫出未通過的理由。
7、主任委員在鑒定委員會意見原稿上簽字,全體專家在鑒定委員會委員簽字欄簽字。
(三)、鑒定主持單位主持:由鑒定委員會主任委員宣讀鑒定意見。
第二十四條鑒定證書的審批:
(一)、鑒定會結束后,新產品新技術開發單位在1個月內完善鑒定證書并一式十份送鑒定主持單位審查蓋章后報鑒定組織單位進行審核并簽署意見、蓋章。
(二)、鑒定組織主持單位將鑒定申請表l份、鑒定證書1份歸檔。新產品新技術開發單位也應根據檔案管理規定,對鑒定驗收申請表、鑒定證書、鑒定技術文件資料進行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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