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開發計劃項目管理制度

時間:2022-11-30 09: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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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開發計劃項目管理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為加速農業科技成果的試驗、示范和轉化,促進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規范農業科技開發計劃項目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業科技開發計劃是全省科技發展計劃的組成部分,為重點圍繞農業及與農業相關的科技成果的試驗示范、成果轉化和產業化設立的專項科技計劃。目的是采用先進農業科技成果改進、更新現有農業生產技術,提高大面積農業生產技術水平,有效開發利用資源,培育區域性支柱產業,建立和完善科技與經濟結合的機制,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第三條農業科技開發計劃根據全省農業科技發展的方針、政策、規劃,編制和項目指南(以下簡稱指南)。實行單位申報、專家評審、擇優支持的原則。按照強化集成的要求,加強成果供需對接,加強省、市、縣、三級科技計劃的協調聯動,在市、縣立項支持的前提下,省科委將重點支持省級農業綜試基地和科技示范園區建設。

二、資助原則

第四條市、縣科委應將農業科技開發項內入各自科技發展計劃。

第五條省科委定期農業科技開發計劃項目指南,將優先安排和支持下列范圍項目實施。

(一)糧棉油綜合增產增效技術;

(二)畜禽水產集約化、規模化綜合飼養管理技術;

(三)農副產品加工、保鮮、貯存技術及農業廢棄物利用增值技術;

(四)農業高新技術和綠色食品開發技術;

(五)國外和省外先進適用的農業生產技術;

(六)區域性農業后備資源的綜合高效開發技術。

第六條農業科技開發計劃項目的投入資金,以項目承擔單位自籌為主,省科委視縣、市投入情況適當資助。重大農業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相應增加資助強度。

第七條農業科技開發計劃項目經費以撥款支持為主,經費有償使用部分選擇項目集中投入。

第八條農業科技開發計劃項目經費屬科技三項經費,實行一次核定并撥款,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擠占、挪用和收取管理費。

三、項目申報

第九條農業科技開發計劃項目的申報條件:

1、項目必須是國家、省、市、縣的各類科技攻關計劃取得的突出成果,或從國外,省外引進并加以試驗示范、消化吸收的成果,科技含量高,符合《指南》規定的選題范圍;

2、項目必須能形成物化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國內外市場需求,投入產出比高,能取得較好的社會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

3、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有較高的管理水平和較強的技術力量(或技術支撐單位),同時應有較為配套的生產環境,所需的能源與原材料有保證,應有一定的自籌資金;

4、經費有償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具備按期償還的能力,并有良好信譽的企、事業單位擔保。

第十條農業科技開發計劃項目的申報程序

1、農業科技開發計劃項目的申報工作,原則上由各省轄市科委(以下簡稱市科委)歸口統一辦理。各有關廳局直屬單位通過廳局辦理。省科委每年三月份受理一次。

2、農業科技開發計劃項目,均由項目承擔單位編制《科技項目計劃設計書》,單位主管部門提出意見(蓋章),報送各市科委或有關廳局。

3、各市科委、省有關廳局對申報項目,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九條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和篩選并簽署意見(蓋章),在規定申報截止日期內集中將《科技項目計劃設計書》一式六份報省科委農村科技處。

第十一條農業科技開發計劃項目的申報辦法

1、農業科技開發計劃項目申報,主要實行基地和園區所在縣(市)與省農業科研、教學單位之間“聯合申報,以地方為主”的辦法。具體由縣(市)科委根據基地和園區建設規劃的方向和內容要求,提出技術成果需求,與農業高等地校、科研曦對接,聯合申報,操作時由縣(市)科委扎口負責申報和立項初審工作。同時,所有申報項目縣(市)都必須列入縣(市)科技計劃。各省轄市科委要做好縣(市)上報項目的審查和統一上報工作,并從中篩選部分項目列入市科技計劃。

2、國家級攻關成果、省外優秀科技成果和國外引智成果的轉化項目,可由科教單位直接申報,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