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計劃與項目評估管理制度

時間:2022-11-30 09: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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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計劃與項目評估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家科技部《科技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科發(fā)計字[2000]588號),為推動我省科技計劃項目評估活動健康、有序的發(fā)展,加強對省級科技計劃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所指的科技計劃與項目評估,是指由科技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根據委托方明確的目的,遵循一定的原則、程序和標準,運用科學、可行的方法對科技計劃和項目所進行的專業(yè)化咨詢和評判活動。

第三條科技計劃與項目評估工作必須遵循獨立、客觀、公正和科學的原則,保證評估活動依據客觀事實作出科學的判斷。

第二章評估類型和對象

第四條科技計劃與項目評估按科技計劃的管理過程,一般可分為立項評估、執(zhí)行過程評估、項目績效評估和跟蹤評估四類:

(一)立項評估,是在編制科技計劃時對實施該項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進行的評估;

(二)執(zhí)行過程評估,是指計劃實施過程中對計劃與項目是否按照預定的目標、規(guī)劃執(zhí)行,及對其未來的發(fā)展態(tài)勢所進行的評估。評估的目的在于發(fā)現(xiàn)問題,調整或修改目標與策略;

(三)項目績效評估,是在科技計劃項目完成后對項目的目標實現(xiàn)情況、水平、效果和影響,經費使用的政策相符性、目標相關性和經濟合理性所進行的評估;

(四)跟蹤評估,是在年度計劃和中長期計劃完成后所進行的后效評估,重點評估科技計劃的整體效果,各類計劃集成支持的重點工作的整體績效,以及計劃實施對科技、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作用。

第五條科技計劃與項目評估的對象:省級科技計劃與重大項目,各類科技計劃集成支持的重大科技工程與專項。

第三章組織管理

第六條省科技計劃與項目評估工作由省科技廳和省財政廳共同負責。省科技廳負責科技計劃與項目評估工作的組織、管理、指導、協(xié)調和監(jiān)督,會省財政廳對省級科技計劃和重大項目經費的預算、經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評估;省財政廳負責科技計劃與項目評估經費預算的審批,并對評估工作進行監(jiān)督。

第七條省科技廳發(fā)展計劃與財務處具體負責省級科技計劃與項目評估工作的綜合管理:

(一)與修訂科技計劃與項目評估的技術規(guī)范、標準;

(二)組織中介機構和專項計劃主管處室進行科技計劃與項目的評估;

(三)監(jiān)督和考核評估機構。

第八條省科技廳專項計劃主管處室負責本部門計劃項目的立項、執(zhí)行過程評估,配合進行項目績效評估和跟蹤評估。

第九條根據計劃管理工作需要,省科技廳于每年三季度提出下一年度的評估工作建議計劃和經費預算,商省財政廳后實施。

第十條從事省級科技計劃與項目評估業(yè)務的評估機構必須持有科技部或省科技廳頒發(fā)的科技評估資格證書。

第十一條科技計劃與項目評估可實行有償服務。科技計劃與項目評估業(yè)務收費數額,由委托方與評估機構在委托合同中協(xié)商議定。

第四章評估程序

第十二條科技計劃與項目評估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評估需求分析和方案設計;

(二)簽訂評估協(xié)議或合同;

(三)采集評估信息并綜合分析;

(四)撰寫評估報告。

第十三條評估機構根據委托方的需求,在對評估范圍、評估對象及評估可行性等方面進行咨詢和必要研究分析后,確定評估目標和評估方案。

第十四條評估方案得到委托方認可后,評估機構應與委托方簽訂委托合同。評估合同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評估范圍、對象;

(二)評估目的;

(三)評估工作時限;

(四)信息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