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國土局過錯追究制度
時間:2022-12-01 09: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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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1)為嚴格執行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加強行政執法監督,促進國土資源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指過錯是指國土資源管理人員在履行公務過程中,故意或過失實施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或運用法律法規和規章不準確,使國家、單位及公民法人等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行為。
二、實施要求
過錯責任追究堅持事實求是,有錯必糾,懲處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處理國土資源執法過錯行為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
三、過錯責任范圍
行政執法過錯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行政執法過錯。
(1)未按法律、法規規定和程序辦理審核、批準土地征用、出讓、轉讓、出租、抵押、臨時用地等。
(2)未按法律、法規規定和程序實施調查、測繪、確權、登記發證的。
(3)未按規定的權限、標準和程序處理土地違法或運用法律法規不當,處罰顯失公正。
(4)明知土地違法案件正在查處或土地權屬糾紛正在調查中,為其辦理用地或登記手續。
(5)參與用地單位弄虛作假、騙取用地批文、土地證書以及逃避各種稅費。
(6)越權審核、審批或辦理超出本部門、本崗位權限的各類批準手續。
(7)未按法律法規程序辦理有關礦產資源手續。
(8)違反法律、法規及規定的其他行為。
四、過錯責任的認定
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按以下規定認定過錯責任人。
(1)由于經辦人瀆職、失職致使審核人作出錯誤的認定,經辦人為錯案責任人。
(2)由于審核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批準人失誤而造成錯案的,審核人為過錯責任人。
(3)由于批準人的主觀過錯造成錯案的,批準人為錯案責任人。
(4)負責審核、批準人員對發生的錯案,應發現而未發現的除追究經辦人責任外,還要相應追究審核和批準人員的責任。
(5)經集體討論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發生的錯案,主持人或決策人為錯案主要責任人。
五、過錯責任的追究方式
(1)對國土資源管理人員的行政執法過錯,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理:
一是批評教育,限期改正。
二是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
三是調離原崗位。
四是行政處分。
五是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被責任追究處理的過錯責任人造成行政賠償的,根據過錯情況,視情扣發工資及目標責任保證金,當年考核定為基本稱職、不稱職或不定等次,過錯責任人應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責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從輕處理。
一是發生行政執法過錯后,能主動認錯并及時糾正,未發生嚴重后果的。
二是行政執法過錯輕微,未發生嚴重后果的。
(4)有下列行為之一,應從重追究。
一是以權謀私、索賄、受賄而發生行政執法過錯的。
二是因主觀臆斷、玩忽職守或故意發生行政執法過錯的。
三是因行政執法過錯造成嚴重后果的。
(5)被處理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十五日內向局提出申訴。
(6)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我系統行政執法部門或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以及向有關部門舉報、申訴、控告的,執法部門和人員不得抵制和打擊報復。
六、過錯追究的時效
以上責任人的過錯追究不受時間限制,不論是調離該工作崗位、升遷、退休等都要對該過錯負責。
本制度從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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