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戶區異地定銷管理制度

時間:2022-12-01 02: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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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戶區異地定銷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棚戶區改造異地定銷安置房的建設和管理,維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棚戶區拆遷改造順利實施,根據《*區棚戶區改造實施方案》、《*區棚戶區改造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等相關文123124

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異地定銷安置房,是指為妥善安置棚戶區被拆遷人,由區政府主導、市場化運作,在拆遷異地以確定的銷售價格、套型面積向被拆遷人定向銷售的安置住宅房。

第三條*區棚戶區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棚改辦)負責全區異地定銷安置房建設管理的統籌協調工作,于每年年初組織區建設局、規劃局、國土資源局及老礦辦事處、夏橋辦事處、*鎮政府,根據拆遷計劃編制異地定銷安置房建設地點、規模等建設計劃,報區政府審批。老礦辦事處、夏橋辦事處、*鎮政府根據區政府批復意見辦理本轄區內異地定銷安置房用地出讓前土地整理的各項手續,并負責做好前期工作。區棚改辦負責異地定銷安置房建設面積和戶型比例方案的審定,并委托設計部門進行異地定銷安置房總體方案設計、建筑方案設計,委托測繪部門進行面積圖測。經批準的規劃設計作為土地出讓條件,異地定銷安置房開發建設單位不得隨意變更。上述規劃設計等費用納入土地使用成本。區棚改辦下設的工作組按各自職責負責異地定銷安置房的建設、監管工作和安置房的回購及安置工作,區發改經貿、建設、規劃、房管、國土、財政、監察、物價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區國土資源局可采取限房價競地價的方式,也可采取限地價競房價的方式出讓異地定銷安置房建設用地。異地定銷安置房的地價和回購房價,由區棚改辦會同區國土、物價、建設、房管等部門制訂,報區政府批準。異地定銷安置房土地出讓時,公示文件應包括《異地定銷安置房建設監管協議》和《異地定銷安置房回購協議》格式文本。競得土地的開發建設單位在與區國土資源局簽訂出讓協議時,應同時與區棚改辦簽訂《異地定銷安置房建設監管協議》、《異地定銷安置房回購協議》,協議應載明回購房屋的數量、戶型、回購價格(含閣樓和地下庫房等附著物)、建筑標準、回購標準和交付時限。異地定銷安置房交付時限從土地出讓確認之日起計算,多層住宅不超過12個月,小高層住宅不超過24個月。

第五條異地定銷安置房安置價格由區棚改辦牽頭,會同區財政、物價、建設、房管、規劃、審計、監察等部門共同核定,以本小區異地定銷安置房建筑成本招標價格加土地成本、配套成本及合理管理費用來確定,報區政府批準并予以公示。

第六條異地定銷安置房施工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標準進行異地定銷安置房建設,區棚改辦要根據監管協議對異地定銷安置房建設實施監督和管理。異地定銷安置房交付使用時應達到回購標準,凡經區棚改辦核查不符合標準的,由區棚改辦責令開發建設單位限期整改。

(一)異地定銷安置房交付使用時應達到《*區房地產開發住宅項目交付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要求,室內門窗、水電、潔具及地面、內墻等設施應達到上房即可入住的125126

標準。

(二)異地定銷安置房單套圖測建筑面積與產權管理部門實測建筑面積誤差比控制在3%以內(含3%),產權管理部門實測建筑面積大于圖測建筑面積時,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面積不予支付房款;產權管理部門實測建筑面積小于圖測建筑面積時,面積誤差比超出3%的不足部分按安置價200%的標準由開發建設單位賠償。

(三)異地定銷安置房套型設計以中小套型為主,每套建筑面積原則控制在45—90平方米。各套型比例由區棚改辦確定,并在土地出讓文件中公布。

第七條開發建設單位在競得施工建設權后應按異地定銷安置房協議規定的時間開工。未經批準逾期開工的,以逾期開工的建筑面積計算,從逾期之日起按每月15元/平方米的標準(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向區棚改辦支付逾期懲罰性違約金。超過合同約定的最長時間仍未開工的,區棚改辦可依法解除合同,重新確定開發建設單位,保證金不予退還。開發建設單位要按照協議約定的異地定銷安置房交付使用日期按期交房,逾期交付使用的,以未交付使用的異地定銷安置房建筑面積計算,從逾期之日起按每月20元/平方米的標準(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向區棚改辦支付違約金;6個月后仍未交付使用的,自第7個月起按每月30元/平方米的標準(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支付違約金,直至交付使用。開發建設單位應支付的違約金,由區棚改辦從應付開發建設單位的回購款中折抵。

異地定銷安置房回購款可按以下兩種付款方式支付。

(一)到期一次性支付回購款方式。開發建設單位(以下簡稱乙方)在承建的異地定銷安置房交付使用6個月后,憑《異地定銷安置房建設監管協議》、《異地定銷安置房回購協議》與區棚改辦(以下簡稱甲方)結算回購款,由甲方在30日內按照合同約定結算。

(二)按工程序時進度分次支付回購款方式。甲方根據乙方承建的異地定銷安置房工程序時進度,分四次支付回購款。

第一次:異地定銷安置房基礎工程全部完成并經驗收合格后,乙方將核算的預付款金額報甲方審計,甲方審計無誤后15日內向乙方預付回購款的10%。

第二次:異地定銷安置房主體工程全部完成并經驗收合格后,乙方將核算的預付款金額報甲方審計,甲方審計無誤后15日內再向乙方預付回購款的15%。

第三次:異地定銷安置房具備全部交付使用條件后,乙方將核算的預付款金額報甲方審計,甲方審計無誤后15日內再向乙方預付回購款的25%。

第四次:異地定銷安置房實際交付使用6個月后,甲方應在30日內對異地定銷安置房款進行結算。

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預付回購款利息。利息計算方式為:預付款金額×(銀行同期基準貸款年利率+1%)×(付款日期至異地定銷安置房實際交付使用日期之間的天數+180天)÷360天。預付的回購款和乙方127128

應付的利息由甲方從應付的總回購款中折抵。

分期開工建設的異地定銷安置房,按每一期建設面積結算工程款。

第八條棚戶區異地定銷安置房申購程序

(一)棚戶區改造項目實施前,由轄區辦事處、*鎮政府在異地定銷安置房數量、戶型確定后,向區棚改辦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申請異地定銷安置房審核意見表》,報區棚改辦審批。

(二)區棚改辦審核完畢后,擬定《*區棚戶區改造異地定銷安置房供應意見書》,報經區政府批準后簽發。

(三)轄區辦事處、*鎮政府應在現場公示向被拆遷人提供的異地定銷安置房的地點、套數、戶型和樓房平面圖、層差系數、房屋價格及申請購買期限等事項。

(四)被拆遷人申購異地定銷安置房的,應在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一并選擇異地定銷安置房的房源。被拆遷人選擇異地定銷安置房的,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就近上靠標準戶型進行安置,合法建筑面積超過最大標準戶型40平方米的,可按照標準戶型選擇多套房屋安置,多套房屋面積之和不得超過原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20平方米。

第九條區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對異地定銷安置房的建設、選購、銷售進行全過程監督。

第十條在異地定銷安置房建設與管理過程中相關人員應依法辦事,廉潔自律,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區紀檢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區棚改辦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