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行政執法投訴制度

時間:2022-12-07 09: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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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行政執法投訴制度

一、為了監督司法行政系統依法行政和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維護司法行政部門的形象,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上級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有關文件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管理相對人認為司法行政部門和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地司法行政機關法制部門投訴

1、執法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2、執法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不合法或不適當的;

3、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違反法定程序的;

4、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濫用、超越職權的;

5、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拘私舞弊、執法不公的。

三、司法行政機關職能部門應當公開投訴電話,建立信件和電話投訴登記,不得拒絕或推倭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投訴,并針對投訴的不同情況分別進行處理:

1、對受理的投訴案件,由領導批示交辦的部門進行處理。接受交辦投訴案件的部門,應當認真負責辦理,并將辦理結果及時報送法制部門備案。

2、對行政處罰不服而投訴的,應告知投訴人有權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3、對投訴人的投訴,無論其是否要求答復,在有可能的情況下,都有應將辦理結果及時通知投訴人。

四、司法局每年應向太倉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及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告受理投訴案件的辦理情況。

五、本制度由太倉市司法局負責解釋。

六、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