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行政執法責任追究規定

時間:2022-12-07 09: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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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行政執法責任追究規定

第一條為了保證國家司法行政相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規范本局行政執法行為,防止和糾正違法和不正當的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市司法局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司法局系統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造成錯案的,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后果的,依照本辦法追究責任。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錯案,是指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認定事實失實,證據不足,定性不準,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有誤,作出錯誤的處理決定或不履行法定職責,違反法定程序的案件。

第三條追究錯案責任應當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糾、處罰與過錯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作出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并對行政管理相對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追究責任。

第五條錯案的認定渠道有:

(一)審判機關依法撤銷、部分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

(二)復議機關作出的撤銷、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或確認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法律文書;

(三)行政執法檢查;

(四)當事人控告、申訴、群眾舉報、監察機關和上級司法機關移交或新聞媒體曝光;

(五)其他能夠認定錯案的渠道。

第六條錯案責任人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認定:

(一)因執法人員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錯案的,由該執法人員承擔責任;

(二)行政執法意見經執法人員所在機構負責人審查批準后造成錯案的,應由該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執法人員分別承擔相應責任,但因執法人員故意隱匿或者提供虛假情況而導致錯誤批準的,由執法人員承擔主要責任,執法人員堅持正確意見而未被采納的,由審查批準機構的負責人承擔全部責任;

(三)行政執法意見經相關機構會簽后報局領導批準造成錯案的,應由直接負責的執法人員及其所在機構的負責人、會簽機構經辦人員及其所在機構的負責人、簽字批準的局領導分別承擔相應責任,但堅持正確意見而未被采納的有關人員不承擔責任;

(四)經集體討論后作出的行政執法行為造成錯案的,主持會議的負責人承擔主要責任,其他參加會議討論決定的人員承擔相應責任,但堅持正確意見而未被采納的有關人員不承擔責任;

因機構負責人的行政指令造成錯案的,應由該負責人承擔主要責任,直接負責的執法人員承擔相應責任,但直接負責的執法人員提出反對意見的,該執法人員不承擔責任;指派沒有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行為而造成錯案的,由指派人承擔責任。

第七條行政執法錯案責任分別按照下列規定追究:

(一)錯案情節較輕,造成損害后果較小,給予責任人通報批評,并限期改正;

(二)錯案情節嚴重,造成損害后果較大,按照《行政監察法》、《國家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

(三)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行政執法發生錯案的,執法人員及審查批準的機構負責人在當年的公務員考評中不得評為優秀等次,所在機構不得評為行政執法先進單位;錯案符合第七條第二、三項情形的所在機構的執法人員和機構負責人,在當年的公務員考評中不得評為“稱職”以上等次。

第九條錯案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追究責任:

(一)徇私枉法、收受賄賂而造成錯案的;

(二)故意隱匿、涂改、銷毀證據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而造成錯案的;

(三)錯案發生后,故意隱瞞事實真相或者不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損害擴大的;

(四)威脅、收買舉報人或案件查處人、妨礙錯案查處工作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十條錯案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究責任:

(一)因過失造成錯案且后果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錯案危害后果的;

(三)配合錯案查處工作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十一條錯案追究工作由局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具體事項由其下設的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機構辦理。因違反廉政建設規定的違紀行為而造成錯案的,先由政工科調查后移交領導小組,按本辦法追究。

第十二條錯案責任的追究:

(一)認定的錯案屬于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局法制部門應當提出責任追究建議,經領導小組負責人批準后,直接追究錯案責任人的責任;

(二)認定的錯案屬于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局法制部門應當提出立案建議,經領導小組負責人批準后,移送政工科調查處理。

(三)認定的錯案屬于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局法制部門應當會同局政工科提出建議,經領導小組負責人批準后,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第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司法局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司法局提出追究錯案責任的申請。局法制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后15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受理。

局法制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90日內依法提出處理意見,報領導小組負責人批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處理意見的,經領導小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天。

第十四條行政執法錯案責任人對追究其責任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領導小組申請復核,或者依法向有權機關申訴。

領導小組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