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規定

時間:2022-12-07 09: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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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規定

為促進我市司法行政機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大力加強法制建設,嚴格依法行政,全面履行監督管理的各項職能,保障我市司法行政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市政府相關文件精神,結合司法行政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考核評議范圍

市局執法科室:公證律師管理科

法制宣傳教育科

基層工作科

二、考核評議內容及標準

(一)行政執法

1、超越法定職權執法的,每件扣2分;

2、聘用不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執法的,發現一名扣2分;

3、超越法定期限執法的,每次扣1分;

4、未出示執法證件的,每次扣2分;

5、未向當事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每次扣2分;

6、違法采取扣押、查封等強制措施或違法實行檢查措施、執行措施的,每起扣5分;

7、使用或損毀扣押、查封。登記保存的物品,每次扣1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每次扣3分;

8、未出據行政執法文書或行政執法文書不規范的,發現一次扣1分;

9、簡易程序處罰案件未在本機關備案的,每件扣2分;

10、罰沒財物未使用法定票據的,每次扣2分;

11、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適用法律錯誤的,每起扣3分;

12、執法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致使當事人合法權益、公共利益、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每起扣4分;

13、執法人員濫用職權,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每起扣5分;

14、違反罰繳分離規定直接收繳罰款的,每次扣3分;

15、一般程序處罰案件未按規定程序審核的,每件扣2分;

16、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發現一次扣1一5分。

(二)行政復議工作

1、行政執法機關不提交復議答辯意見、證據、依據等材料的,每起扣2分;

2、行政執法機關阻撓當事人申請復議或打擊報復當事人的,每起扣5分;

3、行政執法機關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復議決定的,每次扣2分;

4、行政執法行為經復議被撤銷的扣4分,責令補正的,扣2分;

5、行政執法行為經行政訴訟被終審撤銷的,每起扣5分。

(三)行政執法監督

l、規范性文件未上報審查的,發現一件扣2分;

2、規范性文件經備案審查被撤銷、變更、糾正的,每件扣1分;

3、規范性文件違法,被上級機關責令改變拒不糾正的,每件扣5分;

4.行政執法機關拒不按照上級機關決定履行其法定職責或不糾正其錯誤執法行為的,每次扣2分;

5、重大處罰決定未上報備案的,每件扣2分;

(四)其他評議考核內容

1、超越權限或者范圍發放行政執法證件的,每件扣1分

2、未按規定公示行政執法相關內容的,每項扣1分;

3、行政執法案卷不規范,管理混亂的,每卷扣1分;

三、評議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一)評議考核采取執法案卷抽查、行政執法暗訪調查等方式進行,行政處罰案卷卷宗每年抽查一次,每次抽查不少于10卷,行政執法暗訪調查不定期進行。

(二)對行政執法機關的評議考核實行扣分制,基礎分100分;評分低于80分以下者視為行政執法責任制不合格。

(三)評議考核工作由司法局辦公室組織實施。

(四)行政執法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評為依法行政先進單位:

1、違法行政,行政執法人員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違法行政,造成惡劣影響,被上級機關(含市政府本級)依法查處的;

3、截留坐支私分罰款、財物的;

4、制發規范性文件未上報備案,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

5、拒不執行司法機關行政訴訟終審判決的;

6、拒不執行上級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決定的。

(五)對行政執法責任制不合格的科室和部門不得評先進,科室和部門負責人不得被評為先進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