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規范性文件制定與備案制度

時間:2022-12-07 09: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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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規范性文件制定與備案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司法行政系統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促進司法行政法制建設,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辦公室《*市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辦法》中規定的決定、辦法、意見等。

第三條制定規范性文件,應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從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實際出發,有利于規范和促進司法行政各項業務的全面發展。

第四條規范性文件由業務科室和部門起草,法制部門負責審核、協調、備案工作。

第二章起草、論證

第五條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規范性文件的內容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

2、規定本機關的權利和相對人的義務都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

3、符合法定程序和規范化要求,具有可操作性。

第六條規范性文件涉及的主要問題要進行調研和可行性論證,調研、論證中應廣泛征求基層單位以及有關專家學者的意見。

第七條規范性文件的內容涉及到其他行政機關的權利義務的,應征求有關單位的意見,意見不一致時,送審時要附加說明。

第八條規范性文件的內容涉及其他科室(部門)的業務或與其他科室(部門)業務關系密切的,應當與有關科室(部門)協商一致;無法取得一致意見的,由法制部門提交局領導決定。

第九條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注意與有關文件精神的銜接和協調,對同一事項,如果作出與已文件不一致的規定,應當在送審時說明情況或理由。

第三章審核、

第十條業務部門起草的規范性文件,由業務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連同起草說明和有關資料送局法制部門審核。

第十一條規范性文件審核的內容:

1、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2、是否符合司法行政全局發展的實際需要;

3、是否與已文件及上級文件精神相沖突;

4、規范性文件的內容、格式、用語是否規范、適當。

第十二條法制部門審核后,應及時將審核意見反饋業務部門。業務部門應根據審核意見對規范性文件進行認真修改、完善。法制部門的意見與業務部門的意見不一致時,報局領導研究決定。

第十三條涉及司法行政全局性的規范性文件,由局領導集體研究通過,由業務主管領導簽發。

第十四條規范性文件應以文件形式正式。對關系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規范性文件應通過新聞媒介向社會。

第十五條司法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與其他部門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交由地方政府的規范性文件,在后30日內,報送*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和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四章廢止、修改

第十六條對已失效的或與法律、法規有明顯抵觸的規范性文件,辦公室應提出廢止或修改建議。

第十七條規范性文件的修改,參照本辦法規定的規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進行。修改后要重新。

第十八條規范性文件的廢止,應經局領導集體研究決定,并公開廢止文件的題目和文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