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價格管理規章制度
時間:2022-12-07 10:26:00
導語:農藥價格管理規章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第一條為規范農藥市場價格行為,保持農藥價格基本穩定,維護農民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增產和農民增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定價目錄》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省境內發生農藥價格行為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藥價格是指用于預防、消滅或控制危害農業、林業的病、蟲、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調節植物、昆蟲生長的化學合成或者來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質的一種物質或者幾種物質的混合物及其制劑品等價格。
第四條列入管理目錄的農藥品種為吡蟲啉、毒死蜱、噻嗪酮、多菌靈、三環唑、乙草胺、草甘磷。市、縣需要增加管理品種的,應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核準。省級價格主管部門依據農藥品種更新以及生產量與使用量變化情況,對列入管理目錄的農藥品種實行動態管理,適時調整。
第五條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農藥品種實行屬地管理,由農藥生產流通企業工商登記注冊所在地的市、縣(區)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政府指導價。各地價格主管部門應將轄區內政府指導價管理的農藥品種目錄和生產企業名錄告知企業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農藥價格管理的原則:
(一)有利于農藥安全生產和使用,有利于農民節支增收,有利于生態環境保護;
(二)生產經營者能彌補合理的成本支出并獲得適當利潤;
(三)反映市場供求;
(四)體現農藥質量與效果的差異;
(五)保持農藥品種間的合理比價與地區間的價格銜接;
(六)鼓勵和支持高效、低毒農藥以及新品種農藥的研制開發、生產、推廣和使用。
第七條農藥出廠基準價格作價公式為:
無稅出廠基準價=(生產成本+期間費用)÷(1-銷售利潤率)
含稅出廠基準價=無稅出廠基準價×(1+增值稅率)
農藥生產成本和期間費用,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有關規定執行。銷售利潤率一般不超過5%,浮動幅度不超過15%。
第八條農藥批發價格作價公式為:
批發價格=(含稅出廠價格或進貨價格+運雜費)×(1+綜合差率)
農藥零售價格作價公式為:
零售價格=(批發價格+運雜費)×(1+批零差率)
批發環節綜合差率不超過15%,零售環節批零差率不超過10%。外省、市農藥進入本省市場銷售的,其經營差率與省內執行同一標準。
第九條實行政府指導價農藥品種為進口的,銷售指導價格按照與國內農藥同質同價的原則報進口商注冊地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進口農藥批發價格作價公式為:
進口農藥批發價格=[進貨價格(包括到岸價格、關稅、外貿手續費、銀行手續費、保險費、商檢費)+港口雜費]×(1+綜合差率)
綜合差率不超過15%,進口農藥零售價格作價公式與國產農藥相同。
第十條當農藥市場價格顯著上漲時,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可依法提請采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最高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價格臨時干預措施,維護市場農藥價格穩定。
第十一條農藥生產者、經營者必須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供年度生產經營概況以及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農藥品種的產量、進貨量、銷售量、相關價格、銷售收入、利潤和納稅等情況并確保相關文字材料、數字與有關憑證真實可靠,企業負責人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承擔責任。價格主管部門應保守企業的商業秘密。
第十二條在制定農藥指導價格時,價格主管部門應認真履行定價程序,按規定開展成本監審、集體審議、價格公示等工作。
第十三條農藥銷售應明碼標價。積極推行在農藥使用標簽上標明農藥出廠價格或銷售價格,促進價格行為規范,增強農藥價格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農藥品種銷往外省的,銷售價格應與當地價格水平銜接。
第十五條農藥銷售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一)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或最高限價制定價格的;
(二)采取降低質量,以次充好、自立收費項目等手段變相提高農藥價格的;
(三)捏造、散布農藥漲價信息,惡意囤積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的;
(四)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農藥生產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五)不按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
(六)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其他生產經營者合法權益的;
(七)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十六條農藥生產者、經營者應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拒絕按照規定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提供虛假資料的,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處罰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江蘇省農藥價格管理暫行規定》(蘇價農[1997]71)號同時廢止)。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江蘇省物價局負責解釋。市、縣(區)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 上一篇:會計監管研究論文
- 下一篇:企業會計委派制探究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