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制度

時間:2022-12-08 03: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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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實行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制的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投資項目的備案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企業投資《江蘇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以外的不使用政府性資金的項目,應按有關要求填寫備案申請表,報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第二章備案機關及權限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為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實施機關。

第五條中央企業、省管企業和跨市級行政區域、跨流域的基本建設類投資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技術改造類項目由省經貿委備案;其余項目按照屬地原則,由項目所在地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負責備案。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市、縣(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備案權限劃分,由各市人民政府自行決定。

第六條基本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特大型企業集團,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批準中長期發展規劃的,規劃內屬《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內的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實施備案。

第三章備案申請表的內容與填寫

第七條項目單位申請備案時應向項目備案機關提交項目備案申請表。項目備案申請表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法人基本情況;

(二)項目基本情況;

(三)項目投資基本情況。

第八條項目單位申請備案時,應當同時提交以下文件:

(一)項目法人證書或項目業主的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二)屬國家規定實行許可證生產、經營管理的項目,需提交相關部門出具的初審意見;

(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條項目單位提交的備案申請表一式五份,并附磁盤等電子文檔一份。項目單位應當對其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章備案程序

第十條項目單位按照所在地的備案權限劃分,直接向相應的項目備案機關申請備案,由該機關作出準予或者不準予備案的決定。

第十一條項目備案機關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收到項目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項目申報單位,要求項目申報單位進行澄清、補充或者提交相關文件,或者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項目備案機關作出備案決定前,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行業主管部門在收到征求意見函(附項目備案申請表)后5個工作日內,應當向項目備案機關提出書面審核意見;逾期沒有反饋書面審核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十三條項目備案機關應于受理項目備案申請后的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備案的決定并向社會公開。

項目備案機關難以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備案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7個工作日,并應及時書面通知項目申報單位,說明延期理由。

第十四條項目備案機關的備案決定應以書面形式作出。備案決定應當主送項目單位,抄送同級國土、環保、規劃等相關部門和下級項目備案機關。作出不準予備案決定的,項目備案機關應當在書面決定中說明不準予備案的理由。

第十五條項目申報單位對項目備案機關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依法提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備案條件及效力

第十六條項目備案機關主要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查:

(一)是否屬于備案范圍;

(二)是否屬于本備案機關管轄范圍

(三)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四)是否符合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標準;

(五)依法應當審查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項目申報單位憑項目備案機關出具的項目備案通知書,依法辦理土地、環保、規劃等各方面的手續后方可開工建設。

土地、環保、規劃等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將辦理意見抄送項目備案機關。

第十八條應當備案但未申報的項目,已經申報但未取得準予備案通知書的項目,國土、規劃、環保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相關手續不完善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九條各級項目備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項目備案情況及項目實施情況的檢查、監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備案機關可以撤銷對該項目的備案,或者責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在項目申報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

(二)未按備案內容進行建設的;

(三)應當備案但未申報且已擅自開工建設的;

(四)已經申報備案但未取得準予備案通知書且已擅自開工建設的;

(五)相關手續不完善且已擅自開工建設的;

(六)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應當重新備案而未重新備案的。

第二十條各級項目備案機關要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材料的整理、歸檔和分析,于每季度之后10個工作日內向上級項目備案機關報送項目備案申請表的相關內容。

第六章變更及其備案

第二十一條項目備案通知書有效期2年,自簽發之日起計算。項目在項目備案通知書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備案通知書自動失效,不得再作為辦理有關手續的依據。如項目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在項目備案通知書有效期屆滿前30天內向原項目備案機關申請延續。

第二十二條經項目備案機關備案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單位應于下列變化或者調整發生之前,以書面形式向原項目備案機關報告,并申請重新備案。

(一)項目法人發生變化的;

(二)項目總投資發生變化且預期超過原備案總投資20%的;

(三)項目建設規模調整且預期超過原備案建設規模20%的;

(四)項目主要建設內容和產品技術方案發生變化的;

(五)項目建設地點發生變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