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救災款使用管理制度
時間:2022-12-14 08: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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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救災款是中央和地方政府撥給受災地區用于災民生活困難救助的財政專項資金。為進一步加強救災款的使用管理,切實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和維護災區社會穩定,根據民政部、財政部和省民政廳、財政廳有關救災款使用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救災款是指中央財政和省財政下達的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費、特大自然災害災后重建補助費,各級政府財政安排的自然災害救濟事業費。
第二章救災款的使用
第三條救災款的使用范圍:
(一)解決災民因自然災害造成的無力克服的衣、食、住、醫等生活困難;
(二)緊急搶救、轉移和安置災民;
(三)災民倒房恢復重建;
(四)加工及儲運救災物資。
救災款發放的重點為重災區、重災戶。
重災戶主要指:
1.遭受自然災害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的“特困戶”、“五保戶”和既缺錢又缺糧的“雙缺戶”;
2.家庭遭受重大損失而缺乏自救能力的受災困難戶。
第四條救災款的使用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專款專用,重點使用。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向無災地區撥款,不得實行有償使用,不得提取周轉金,不得用于扶貧支出,不得用于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不得用于行政支出,不得擅自擴大其它使用范圍。
第三章救災款的管理
第五條救災款的預算安排。根據救災工作分級負責的原則,救災款實行分級負擔。各級財政部門在年初編制預算時,要根據上年災情及救災資金需求,編制相應的自然災害救濟事業費預算,如當年遇重大自然災害或災害頻發,實際需要超過當年預算,財政應視財力情況報請政府給予追加。各地民政部門要認真核實災情,實事求是地提出自然災害救濟事業費支出計劃和安排依據,為財政部門安排救災款預算提供翔實可靠的依據。
第六條救災款的申請。當地方遭受嚴重或特大自然災害,地方政府通過自身努力確實難以解決時,可以向上一級政府提出救災款的申請報告,上一級政府可以根據情況給予適當補助。
各級政府向上一級政府申請救災款的報告中,必須如實說明災害損失程度,地方政府已采取的準備采取的救災措施,下一步救災工作存在的困難。申請救災款報告不按規定或者虛報、瞞報、假報,一經查實,上一級政府一律不予安排救災款,因此造成嚴重后果的,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七條救災款的審撥。民政部門在準確核實災情的基礎上,結合地方經濟發展水平、自救能力及救災款安排使用情況,提出具體補助分配方案,同時將分配方案報同級財政部門會商后行文下撥。
第八條救災款的下達。救災款實行逐級下達。各級民政、財政部門接到上級撥款后應及時安排使用救災款,并在收到上級撥款通知后30天內將有關分配使用情況報上一級民政、財政部門。逾期不報,將視為資金沒有安排使用,上級民政、財政部門在今后撥款中可不予安排或在應補助數額中扣除已下撥未安排的部分。
第九條救災款指標下達后,各級民政部門、財政部門必須確保資金及時到位。財政部門要積極調度資金,安排資金及時撥付,保證各項救災支出的需要。不得以任何名義拖延、緩撥救災資金。不得用作任何抵扣。
第十條建立健全救災款財務管理制度。各級都要加強救災款的財務管理,加強預算監督。做到專人負責,專帳管理,手續完備,帳目清楚、完整、準確。
第四章救災款的發放
第十一條基層發放救災款(物),要做到政策公開、數額公開、對象公開。在發放過程中必須堅持民主評議、登記造冊、張榜公布、公開發放的程序,救濟對象和救濟款物數額必須在基層的政務欄及村務欄中公布,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救災款的監督
第十二條各級經管救災款的人員工作變動、調離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經審計和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離任。
第十三條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積極配合審計、監察部門對救災款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十四條在發放、使用救災款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對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條件的救濟對象發放救災款物的;
(二)虛報、克扣救災款物的;
(三)貪污、挪用救災款物的;
(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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