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車下鄉補貼資金管理制度

時間:2022-12-21 02: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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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車下鄉補貼資金管理制度

實施汽車、摩托車下鄉補貼政策是推動汽車產業轉型升級、促進農村消費、擴大內需的一項重要舉措。根據財政部等七部委《汽車摩托車下鄉實施方案》(財建[2009]104號)和省財政廳等部門《關于印發*省汽車摩托車下鄉實施方案的通知》(浙財企字[2009]81號)有關規定,現特制定汽車摩托車下鄉補貼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如下:

一、汽車摩托車下鄉補貼對象及實施時間。

1.自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我縣農民將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報廢并換購輕型載貨車(以下簡稱換購輕型載貨車),報廢車輛車主與新購車輛車主為同一農民的,可給予財政補貼。享受財政補貼的輕型載貨車每戶限購一輛。

2.自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我縣農民購買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車的,可給予補貼。享受補貼的微型客車每戶限購一輛。

3.自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止,我縣農民購買摩托車的,比照家電下鄉政策給予財政補貼。享受補貼的摩托車每戶限購兩輛。

補貼產品中三輪汽車指原三輪農用車;低速貨車指原四輪農用車;輕型載貨車指總質量大于1.8噸但不超過6噸、至少四個車輪且用于載貨的機動車輛;微型客車指發動機排量在1.3升及以下、至少四個車輪且用于載客的機動車輛(不含轎車)。

享受補貼的汽車及摩托車產品目錄及生產企業名單請登錄"*財稅網"(*)"下載中心"查看。

享受補貼的汽車兩年內不得過戶。

二、補貼產品及企業的確定。

1.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條件且經過國家強制性認證的輕型載貨車、微型客車以及摩托車,均可作為補貼車型;生產上述產品且同意對產品質量、經銷網點、售后服務、價格、銷售統計和政策宣傳等工作進行承諾并簽訂責任書的企業,可以參與汽車摩托車下鄉產品生產和銷售。

2.換購輕型載貨車,需要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報廢。車主應當提供必備的要件,將報廢的車輛交售給依法設立的汽車回收企業回收拆解,取得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注銷證明。

三、補貼辦法。

1.農戶對將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報廢并換購輕型載貨車的,按換購輕型載貨車銷售價格10%給予補貼,換購輕型載貨車單價5萬元以上的,實行定額補貼,每輛定額補貼5000元。同時對報廢的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實行定額補貼,報廢三輪汽車每輛定額補貼2000元,報廢低速貨車每輛定額補貼3000元。

2.農戶對購買微型客車,按銷售價格10%給予補貼。購買的微型客車單價在5萬元以上的,實行定額補貼,每輛定額補貼5000元。

3.農戶對購買摩托車,按銷售價格13%給予補貼。購買摩托車單價5000元以上的,實行定額補貼,每輛定額補貼650元。

四、補貼資金申請、審核與兌付。

我縣補貼資金兌付現實行"鄉級審核、縣級兌付"辦法。鄉鎮(街道)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后,凡符合補貼要求的,需填寫《汽車摩托車下鄉補貼資金申報表》(附件1)一式三份,復印申報資料一式二份(鄉鎮街道留存一份,上報縣財政局一份),并按期匯總填寫《汽車摩托車下鄉補貼資金匯總表》(附件2)上報縣財政局;凡不符合補貼要求的,應在購買人申報時及時告知當事人。購買人提出申請且資料齊全的,負責兌付補貼的縣財政局于15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直接支付到購買人儲蓄存折賬戶。

(一)換購輕型載貨車和購買微型客車、摩托車的我縣農民應按規定的時間要求,及時持相關資料到戶口所在地鄉鎮(街道)申報財政補貼。

1.換購輕型載貨車的農民申請補貼時應提供以下材料:①已報廢車輛的報廢汽車回收證明;②機動車注銷證明;③新購車輛的機動車銷售發票;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行駛證或機動車登記證書;⑤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復印件;⑥購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⑦購買人儲蓄存折(縣郵政銀行或縣信用聯社開設的糧食綜合直補一折通)。

2.購買微型客車、摩托車的農民申請補貼時應提供以下材料:①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行駛證或機動車登記證書;②機動車銷售發票;③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復印件;④購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⑤購買人儲蓄存折(縣郵政銀行或縣信用聯社開設的糧食綜合直補一折通)。

(二)鄉鎮(街道)審核補貼時,須核查隨車附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復印件和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車輛型號"項第一位數字為"1"或"3"或"5"、"總質量(kg)"項大于1800kg但不超過6000kg的,確認為輕型貨車;"車輛型號"項為第一位數字為"6"、"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300ml的,確認為微型客車。

五、優化服務,強化監管,切實做好汽車摩托車下鄉補貼工作。

各鄉鎮(街道)要增強服務意識,提高辦事效率,認真審核把關,防止騙取財政補貼資金行為的發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擠占、挪用補貼資金,不得拖延兌付時間。對違反上述有關規定的行為,一經查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規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