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制度
時間:2022-01-11 09: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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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城市,在優勢產業和關技術鍵領域形成核心競爭力,依據大連市科學和技術“十一五”發展規劃,大連市科技局決定在“十一五”期間增設大連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項目計劃。為規范大連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技術中心”)的組建和管理,參照《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暫行管理辦法》,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工程技術中心是指依托本市有關行業或技術領域內科技實力較強的企業、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組建的科研開發實體。
第三條組建工程技術中心的宗旨是從大連市建設創新型城市和落實市“十一五”科技發展規劃的戰略需求為出發,以建設一流的工程化試驗條件、培養一流的工程技術人才為途徑,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增強產業核心競爭力為主要目標,加強工程化研發平臺建設,開展工程技術研究、試驗和成套技術服務,開發產業發展中的共性、關鍵技術,持續提供成熟配套的技術、工藝、裝備和產品,促進成果轉化和技術輻射,帶動相關行業的技術水平提升和產品更新換代,增強我市產業技術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
第四條工程技術中心組建按照“統籌規劃、突出優勢、市場導向、優勢組合”的原則,從區域布局、行業或產業發展需要入手,建立開放的集科研開發、技術創新和產業化基地于一體的科研開發實體。
第五條工程技術中心的主要任務是:
(一)根據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針對優勢產業或重點領域發展中的重大關鍵技術問題進行攻關,在自主創新和引進技術的基礎上,持續不斷地進行工程化研究開發,創造新成果,開發新技術,為產業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術、工藝、裝備和新產品;
(二)實行開放服務,承接國家、省、市、企業、高等院校或科研機構委托的工程技術研究、設計和技術服務任務,進行工程化的輻射和推廣,并提供技術咨詢;
(三)參與引進技術和裝備的消化、吸收與再創新,成為吸收國外先進技術和裝備、提高產品質量水平的重要技術依托;
(四)培養、聚集和輸送相關專業的工程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為本市企業、行業提供工程技術人才培訓;
(五)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際、國內合作與交流,促進行業、領域的技術發展。參與相關行業技術標準制定工作。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大連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負責組織實施本市范圍內工程技術中心的組建和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并工程技術中心有關政策,編制工程技術中心總體規劃,下達年度工程技術中心項目計劃。負責組織工程技術中心建設過程中的認定、檢查、監督和驗收以及年度考核和階段運行績效評估工作,監督有關經費使用情況。
第七條各區市縣及先導區科技部門、有關企業集團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工程技術中心組建和管理的具體工作。負責組織本地區擬建工程技術中心的推薦工作,督促協調工程技術中心建設與運行。有關企業集團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負責本單位工程技術中心的組建及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人、財、物等保障條件。
第八條為加強工程技術中心的組建和管理,市科技局成立“大連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對工程技術中心的組建進行認定和驗收、運行進行考評和監督,對工程技術中心的建設和發展提出建議。
第三章申報與立項
第九條市科技局根據工程技術中心總體規劃,年度工程技術中心項目計劃指南,采用主管部門推薦申報或向社會公開招標等形式,先組建后認定的方式,組建大連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第十條申請承擔工程技術中心建設任務的依托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有一支技術水平高、工程化實踐經驗豐富、結構合理的技術和管理人才隊伍。項目負責人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以及組織管理與協調能力。
(二)在相關技術領域具有較強的研發實力,具備承擔國家、省、市重大科技項目的能力,擁有一定數量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技術成果、發明專利或專有技術。
(三)基本具備工程技術試驗條件、工藝設備等基礎設施和相對集中的設施場所,有必要的分析、測試手段。經充實完善后,具備承擔工程技術研究、開發和試驗任務的能力。
(四)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有籌措資金的能力和信譽。主管部門具有一定的資金匹配能力并作出相應承諾。
(五)初步形成技術創新機制,具有市場意識強、敢于創新、科學管理水平較高的領導班子,有完善的組織機構和管理隊伍,具備成為獨立核算實體的能力和條件。
第十一條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項目計劃,包含組建啟動資金和項目研發資金,市科技局擇優給予滾動支持。組建啟動資金用于支持工程技術中心的組建;項目研發資金用于支持工程技術中心的研發或中試項目。
工程技術中心組建由依托單位提出、主管部門擇優推薦并組織編報《組建大連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申報書》、《大連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可行性論證報告》和《大連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資金項目申報書》。初審合格后,由市科技局組織專家組進行評審論證、現場考察和綜合評議,確定立項項目,科技局批復工程技術中心組建方案。列入本年度或下一年度工程技術中心項目計劃,簽定科技計劃項目合同書。
工程技術中心必須嚴格按照科技計劃合同書的要求進行組建,在規定期限內進行項目驗收,驗收合格并績效評估優秀,給予滾動支持,其研發項目列入當年度或下一年度科技項目計劃。
第十二條科技計劃項目合同是工程技術中心項目驗收、考核的主要依據,具有法律約束力。逾期不簽定項目合同書或主要指標達不到立項規定要求的,取消項目立項。
第十三條對競爭性強,具備招標條件的工程技術中心建設項目,市科技局采取招投標的形式組織立項,具體按照《大連市科技計劃項目招投標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對具有較好產學研合作基礎、能進入各類省級以上產業基地、示范園區的工程技術中心項目,優先予以支持。
第十五條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共同出資,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組建工程技術中心。
第十六條本市轄區內原則上不重復組建業務范圍相同或相似的工程技術中心。
第四章實施與驗收
第十七條工程技術中心建設周期一般不超過2年。應采取獨立的管理體制,獨立核算或建成獨立法人的科研實體,并制定相應的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配套的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工程技術中心建設期間,須嚴格執行《大連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的規定,定期向主管部門報告建設進展及運行情況。
第十九條工程技術中心建設任務完成后,應及時提出驗收申請,驗收按照《大連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根據《大連市科技計劃項目合同書》,由市科技局組織專家組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后,市科技局頒發證書并掛牌。對驗收未通過的或到期未申請驗收的工程技術中心不再列為組建驗收對象。
第五章運行與管理
第二十條工程技術中心實行理事會或董事會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工程技術中心的理事會或董事會原則上由依托單位和有關成員單位共同組成,具體負責工程技術中心發展規劃、計劃的審定,監督、檢查和審議財務決算及其收益方案,協調成員單位及合作單位關系,聘用或解聘中心主任等。
第二十一條工程技術中心需設立技術委員會,一般為5-9人,由中心依托單位和國內外同行業及相關領域知名專家組成,其中參與建設單位的委員不超過1/3。技術委員會主要審議工程技術中心的發展規劃,研究開發工作方向、計劃和項目,評價工程實驗設計方案,幫助提供技術、經濟、管理咨詢和市場信息等。
第二十二條工程技術中心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保障依托單位、中心、個人的合法權益,并合法使用知識產權。
第二十三條工程技術中心實行開放、流動的機制,其人員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構成。固定人員應包括工程研究開發、設計和管理人員,一定數量的高、中級技術工人,并保證工程技術中心人員的相對穩定。工程技術中心應積極創造條件,吸收和接納國內外相關研究人員參與工作或攜帶科研成果實施轉化,進行工程化研究開發及試驗。
第二十四條工程技術中心應不斷提高開放服務能力。其實(試)驗研究、檢測服務及工程化開發的儀器、設備等應主動加入大連市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共享平臺。
第二十五條市科技局對認定的工程技術中心實行動態管理。每一年對工程技術中心進行一次績效評估,分為優秀、良好、及格和差四個等級。對評估等級優秀的工程技術中心給予適當滾動支持,列入市本級科技項目計劃并推薦申報組建省級工程技術中心;對第一次評估等級差的工程技術中心責令其整改,提出整改措施,在上級主管部門監督下進行整改;連續兩次評估等級差的,取消其工程技術中心資格,同時兩年內不再受理該依托單位組建工程技術中心的申請。
第二十六條工程技術中心組建實施期間,應于每年年底前將建設情況(上年度工作總結和下年度工作計劃)連同相關統計報表,經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報市科技局。
第二十七條工程技術中心驗收后,享受國家和遼寧省有關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相關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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