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基地認定管理制度

時間:2022-01-11 09: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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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基地認定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創辦科普事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強科普陣地和科普能力建設,推動我市科普事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以下簡稱:《科普法》)、《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劃綱要》,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科普基地(以下簡稱:科普基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由政府投資建設以及社會力量興辦的,具有相當規模科普固定場所和設施條件,向社會公眾開放,能夠承擔科學技術普及、宣傳、培訓、服務功能的場所。

第三條*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中共*市委宣傳部(以下簡稱:市委宣傳部)、*市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市科協)是科普基地的業務指導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科普基地依照《科普法》規定,堅持社會性、群眾性、經常性和公益性的原則,為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提高公眾的科學文化素質,推動社會全面進步,開展科普工作。

第二章科普基地的申報

第五條申報對象

(一)各類科技、文化、教育場館。如自然博物館、天文館(站、臺)、氣象臺(站)、地震臺(站)、文化館、青少年科技活動中心和設有植物園、標本館、陳列館等科普場所的高校和科研機構。

(二)具有科普資源的游覽場所。如動物園、自然保護區、旅游景點、歷史人文景觀等。

(三)各類企業、科研機構、院校及其他組織內部具有科普教育功能并有條件向公眾開放的場館。如工農業科技園、科技種養場、實驗室、生產現場、大型工程技術設施等。

(四)其他具備向公眾開展科普教育、展示和示范功能的部門和機構。

第六條申報條件

申報科普基地的單位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獨立開展科普活動的單位。

(二)面向公眾從事《科普法》所規定的科普活動,所從事的業務主題鮮明、內容豐富,能發揮向社會公眾開展科普教育、宣傳和示范作用。

(三)重視科普工作,有長遠的科普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建立健全相關的管理制度。

(四)有穩定的科普活動投入,科普經費列入單位年度預算,保證科普活動正常開展。

(五)建有科普展示廳和相對固定的科普活動場所,包括有科普館、科普畫廊、科普演示設備和模型等。科普基地建筑面積一般應達到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向公眾開放的科普展廳和活動場所面積要達到500平方米以上。

(六)配備有穩定的專(兼)職科普工作管理人員和科普講解員。

第七條申報程序

申報單位須經主管單位推薦,按如下程序申報:

(一)須提交的申報材料

1.*市科普基地認定申請表(表樣附后);

2.申請報告(內容包括申報單位的基本情況、申請理由和科普設施、科普宣傳能力情況);

3.科普工作規劃、計劃、管理制度

4.法人資格、科普經費投入等相關證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并附電子版。

(二)申報及受理時限:即時申報,受理回復時限為7個工作日。

(三)申報受理部門:市科技局政策法規與體制改革處。

第三章科普基地的認定

第八條市科技局、市委宣傳部、市科協組織有關專家組成科普基地評審小組,負責對申報單位的評審。評審小組根據評審條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議和現場考察,提出具體認定意見,報送市科技局、市委宣傳部、市科協審定。

第九條經認定的科普基地,由市科技局、市委宣傳部、市科協聯合發文命名為“*市科普基地”,向社會公布,并頒發牌匾。

第四章科普基地的主要任務

第十條科技博物場館類(科技館、博物館、動植物園、自然景區、工農業園區等)的科普基地,每年開放日不少于200天;科研機構、院校的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和企業類的科普基地,每年開放日不少于60天;各類科普基地每年對青少年實行優惠或免費開放的時間不少于20天(含法定節假日)。

第十一條要運用科普宣傳掛圖、展板、錄像片、宣傳冊、網站(頁)等手段,采用科普專題講座、培訓、競賽、表演、游戲、咨詢等方式,廣泛開展科普活動;根據自身特點和公眾需求,開展針對性強、易被公眾接受的特色或專題科普活動。

第十二條不斷探索科普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形式,加強與社區、鄉村、學校、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等組織的聯系,加強與新聞媒體的合作,積極爭取社會各方面的支持,主動吸引公眾到基地參加科普教育活動,共同推進科普工作。

第十三條積極參與每年的“科技活動周”、各種“科普日”等活動,以及上級部門組織的各類科技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四條接受市科技局、市委宣傳部、市科協交辦的科普任務。

第五章科普基地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科普基地可按《*市關于對科普基地、科普活動等實行稅收優惠政策的認定辦法》(大科政發[2005]5號)有關規定,持科普基地認定批準要件、證明文件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相關材料,到稅務機關辦理免稅申請,經審核批準后,免征營業稅。從境外購買自用科普影視作品,按照國家財稅[2003]55號文件規定,享受相關免稅政策,并向海關備案。

第十六條經評審認定的市科普基地可優先申報省、市各類科技計劃項目。

第六章科普基地的管理

第十七條科普基地接受市科技局、市委宣傳部、市科協的工作指導,積極承擔科普項目和各項任務,開展科普活動,同時要加強與所在區市縣、先導區科技部門、黨委宣傳部、科協的工作聯系,緊密配合當地社會經濟發展開展科普工作。

第十八條科普基地要在每年12月上旬向市科技局報送年度科普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科普工作計劃,并提供各類科普活動的圖片、聲像等資料。

第十九條市科技局對科普基地的科普設施改善、科普器具的技術研發,科普公共服務平臺、數據庫建設,科普培訓,創意性科普活動等弘揚科學文化思想,提高全民科學素質的科普項目,依據《*市促進科普基地發展暫行辦法》(大政辦發[2008]189號),給予一定的資助。

第二十條根據科普基地發展的需要,組織專家進行論證,開展各類咨詢、培訓工作,并向科普基地提供科普圖書、光盤、掛圖等科普資料。

第二十一條市科技局、市委宣傳部、市科協根據科普工作開展情況,每兩年對科普基地進行綜合考核,對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二十二條對科普基地實行動態管理,科普基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撤消“*市科普基地”稱號。

(一)有違法亂紀行為的;

(二)有宣傳封建迷信以及從事反科學、偽科學活動的;

(三)有損害公眾利益行為,經指出仍不整改的;

(四)一年內未能開展科普活動或連續兩年未向市科技局提交工作計劃和總結的;

(五)考核不合格以及已不具備科普基地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