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稅社會減免管理制度
時間:2022-01-13 08: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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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正確貫徹農業稅收政策,規范農業稅社會減免程序,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和《河北省農業稅收征收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本省區域內的農業稅納稅義務人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享受農業稅社會減免的對象:
下列人員納稅確有困難的,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減征或免征農業稅及其附加:
(一)生產生活特別困難的農村特困戶耕種農業稅計稅土地,酌情減征或免征農業稅及其附加。
(二)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耕種農業稅計稅土地,免征農業稅及其附加。
(三)家庭承包經營中保留土地,正在服役的義務兵,免征農業稅及其附加。
(四)傷殘軍人耕種農業稅計稅土地,根據其傷殘程度酌情減征或免征農業稅及其附加。殘疾人耕種農業稅計稅土地,根據其殘疾程度酌情減征或免征農業稅及其附加。
(五)無人贍養的孤寡老人、五保戶以及未成年孤兒,免征農業稅及其附加。
第四條農業稅社會減免的報批程序:
(一)農業稅社會減免實行納稅人書面申報制。凡符合農業稅社會減免條件的納稅人,在每年農業稅征收前,應向村委會提出減免申請,并填報《農業稅社會減免申請表》。村民委員會要按照政策規定,對減免申請人進行調查核實,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民主評議后,以村為單位提出減免方案報鄉(鎮)農業稅收征收機關。
(二)鄉(鎮)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應根據村民委員會提交的減免方案對申請減免對象按照政策認真審核,合理確定減免稅額,提出享受農業稅社會減免納稅人和減免稅額的初審方案,報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后,下發各村民委員會在村務公開欄中進行公示。公示的內容應包括:享受農業稅社會減免的納稅人及其當年應納稅額、減免稅額、減免原因等。公示時間一般不得少于7天。如遇有群眾對公示的內容提出異議,鄉(鎮)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應及時會同村民委員會進行調查核實,據實做出調整。無異議后,經縣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審核,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五條農業稅社會減免實行先減后征。享受農業稅社會減免的納稅人享受的減免稅額,每年在下發《農業稅納稅通知書》之前,要核定到應享受減免的納稅人,并在《農業稅納稅通知書》中填列清楚。
第六條各級財政部門及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應認真執行農業稅社會減免政策,做到應減即減,該免則免。在編制年度預算及下達農業稅任務時應考慮農業稅社會減免因素留有余地。要加強農業稅社會減免監督管理,定期開展檢查,對違反農業稅社會減免政策和程序的行為,應責令限期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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