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稅收征管資料管理制度

時間:2022-01-13 02: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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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稅收征管資料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全市國稅系統稅收征管資料管理,保證稅收征管資料的完整和安全,提高稅收征管信息資源的利用效率,為稅源監控、納稅評估、稽查選案提供準確依據,根據《河北省國家稅務局稅收征管資料管理辦法(試行)》及稅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稅收征管資料是指國稅機關在稅收征收管理活動中,受理納稅人報送和內部形成的,用以記錄和反映納稅人具體納稅行為并具有利用和保存價值的憑證、報表、賬冊、文書、文件、證明等各類資料的總稱。

第三條稅收征管資料管理包括稅收征管資料歸集、整理、移交、歸檔、保管、調閱、銷毀等環節。

第四條稅收征管資料管理遵循科學規范、安全集中、系統完整、簡便實用、真實準確的原則,實現資源共享,提高利用效能。

第五條各縣(市)區國家稅務局征管部門是稅收征管資料管理的主管部門。稅收征管資料管理本著“誰受理、誰生成、誰保管”的原則,實行分工負責制。

稅收征管資料管理分歷史檔案管理和當年檔案管理。辦稅服務廳、稅源管理部門及其他業務部門負責當年受理資料的歸集、錄入、整理、裝訂、歸檔等工作。

稅源管理部門包括縣(市、區)國稅局所屬稅務分局和內設的稅源管理科(股)。其他業務部門指除辦稅服務廳以外的縣(市)區國稅局內設職能科室。

第二章稅收征管資料的內容和歸集

第六條稅收征管資料的歸集由各級國稅機關根據工作職責和業務環節分工負責。

第七條稅收征管資料歸集的內容包括:

(一)稅務登記類資料:包括設立登記、重新稅務登記、變更登記、停業(復業)登記、注銷登記資料,驗證、換證資料,外出經營報驗登記資料,非正常戶處理資料,遺失稅務證件報告資料,存款賬戶賬號、財務會計制度及核算軟件備案報告資料,納稅人跨縣(區)遷入、遷出資料等。

(二)認定管理類資料:包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資料,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管理資料,稅務資格認定、年審資料,委托代征資格認定管理資料,納稅申報方式核定審批資料,一般納稅人簡易辦法征收申請審批資料,匯總申報申請審批資料,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資料等。

(三)發票管理類資料:包括發票領購、印制、代開、驗舊、繳銷、核銷、丟失、被盜、流失、稽核、擔保等環節依法形成的發票管理資料,以及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稅控系統管理資料,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抵扣憑證審核檢查資料等。

(四)申報征收類資料:(1)申報類資料:包括各稅種申報表及其附表、財務會計報表,代扣、代收、代征稅款報告表,延期申報申請資料,出口貨物退稅申報資料、委托金融機構代扣稅款協議書等;(2)核定類資料:包括核定財務不健全納稅人的應納稅額資料,核定征收納稅人納稅定額調整資料等;(3)征收類資料:包括催報催繳資料,稅款征收憑證,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資料,欠稅管理資料,納稅人合并(分立)情況報告、欠稅人處置不動產或大額資產報告資料,注銷清算資料,稅收會統資料等;(4)減免退稅類資料:包括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資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申請資料,企業所得稅涉稅事項申請審批資料,納稅人稅務事項備案資料,多繳稅款退付利息申請審批資料,其他退稅處理資料等。

(五)納稅評估類資料:包括評估對象確定、疑點問題分析、約談舉證、實地核查、評估處理各環節形成資料等。

(六)稅收法制類資料:包括催報催繳資料、違法違章處理資料,稅務行政處罰聽證資料,納稅人提起行政復議、賠償的申請書、附報材料及行政訴狀副本,國稅機關受理、審查行政復議、賠償案件的調查材料及相應的處理決定書,國稅機關向法院提交的答辯狀、上訴狀、強制執行申請書等文書資料。

(七)稅務執行類資料:包括一般稅務執行資料,納稅擔保資料,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資料等。

(八)其他稅務文書類:指除上述文書資料外的其他稅務資料。

第八條:辦稅服務廳、稅源管理部門及其他業務部門各相關業務崗位將本環節歸集形成的稅收征管資料于當月月底前移交本部門檔案管理人員。

第三章稅收征管資料的整理、歸檔

第九條辦稅服務廳、稅源管理部門應建立當年資料室(柜),各業務管理部門應建立資料柜,并設兼職資料管理員進行管理。

第十條稅收征管資料分為長期資料和年度資料。長期資料包括稅務登記類資料、認定管理類資料、發票管理類資料,以及財務會計制度及核算軟件備案報告書、納稅人存款賬戶賬號報告表等不涉及所屬年限長期使用的資料。

第十一條稅務登記類、認定管理類、發票管理類和申報征收類資料,企業和個體建賬戶實行按納稅人逐戶設置制式檔案資料盒,建立單戶檔案;個體“雙定戶”實行按類別設置制式檔案資料盒,建立綜合檔案。

納稅評估類、稅收法制類、稅務執行類資料不論企業或個體一律按類別設置制式檔案資料盒,建立綜合檔案。

第十二條紙質稅收征管資料的整理、歸檔一般按以下流程操作:分檢資料—確定歸檔范圍—分類整理—裝訂—編制檔案號—裝盒—編目—上柜。

第十三條歸檔資料必須是稅收征管業務流程各環節和綜合征管軟件各崗位辦理完畢后的正式資料。資料應文字清楚、內容完整、手續齊全。

第十四條凡涉及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和其他涉稅當事人需簽字、蓋章的文書必須以紙質形式保存。經省局同意取消納稅人紙質申報資料的除外。

第十五條稅收征管資料歸檔時應按稅收征管環節、時間順序依次排列,并按要求整理、裝訂成《稅收征管檔案》(附件1),案卷各部分的排列順序是:案卷封面、卷內目錄、資料、卷內備考表、封底。

(一)案卷封面包括目錄號、檔案卷號、分冊號、納稅人名稱、保管期限、形成年度、形成單位,在歸檔時應逐項按規定填寫清楚準確。

(二)卷內目錄包括順序號、檔案內容、頁號、備注,歸檔時要按順序填寫卷內目錄。

(三)稅收征管檔案卷內資料要按規定的順序進行科學排列,并依次編寫頁碼。同時,對密不可分的資料依次排在一起,即:正件在前,附件在后;批復在前,請示在后;結論性資料在前,依據性資料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卷內資料內頁編號一律編在檔案資料的右上角處。

(四)卷內備考表包括本卷情況說明、立卷人、檢查人、立卷時間。有關備考表中的內容,都應逐項填寫在備考表內。若無情況說明,也應將立卷人、檢查人的姓名和時間填上,以示負責。

第十六條資料管理人員在整理、歸檔稅收征管資料時,發現資料短缺不全的,應督促經辦人補齊,補齊后的才準予歸檔。

第十七條稅收征管檔案裝訂實行左側固定線裝,采用“三眼一線”裝訂法,以左、下邊整齊為主。裝訂好的檔案應做到資料齊全、順序規范、目錄清晰、裝訂整齊牢固。

第十八條各縣(市)區國家稅務局原則上應統一設置歷史檔案室,負責歷史稅收征管檔案的保存。長期資料和當年的納稅人資料由所屬稅源管理部門、辦稅服務廳按誰受理誰保管的原則分別負責保管在各自的資料室(柜)。次年三月底之前,將當年的納稅人資料(注銷納稅人包括長期資料和當年資料)移交本級局歷史檔案室保存。

對條件確不具備的縣(市、區)局,具有征收職能的全職能稅務分局形成的歷史檔案資料可由稅務分局保管,但要有專門的歷史檔案室,并明確專人負責管理。

資料移交時,應填寫《稅收征管資料移交清單》(附件2),列明資料名稱、份數,交接雙方清點核對、簽章(簽字)、注明移交、接收時間。

第十九條對稅收征管檔案的案卷,以主管國稅機關為單位編制案卷目錄,以歸檔范圍的排列順序編制流水號。單戶檔案卷號按照便于查詢的要求,結合稅務登記編號編制。綜合檔的檔案卷號為檔案類別的順序號,稅務登記類為DJxx(xx為順序號。下同)、認定管理類RDxx、發票管理類FPxx、納稅申報資料類SBxx、納稅評估類PGxx、稅收法制類FZxx、稅務執行類ZXxx、其他稅務文書類QTxx。

第二十條稅收征管資料按所屬年度歸集、整理,跨年度的月份或四季度申報資料歸檔到所屬年度資料中,企業所得稅年度報表資料應歸入次年的稅收征管資料中。納稅評估資料按稅款入庫時間進行歸檔。

第四章稅收征管資料的保管

第二十一條稅收征管資料歸檔后,必須妥善保管,嚴格執行安全和保密制度。稅收征管檔案的保管必須做到“三專”、“六防”,即:專人、專柜、專庫(室),并有防火、防盜、防蟲、防潮、防塵、防高溫等項防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稅收征管檔案的保管期限按其類別的不同,要求如下:

(一)一般稅務行政處罰案件,保存期為十五年。

(二)其他稅收征管檔案,保存期為十年。

稅收征管檔案的保管期限,原則上從檔案所屬年度的次年1月1日起計算。長期資料自納稅人注銷稅務登記日期所屬年度的次年1月1日起計算。

第五章稅收征管資料的調閱

第二十三條稅收征管資料的調閱包括查詢、借閱、調用。

第二十四條有關單位和人員調閱稅收征管檔案時,應填寫《稅收征管檔案調閱單》(附件3),按檔案管理制度履行有關調閱手續。

(一)本機關國稅人員調閱稅收征管檔案,由檔案管理部門同意;國稅系統其他單位人員調閱稅收征管檔案,由縣(市、區)國家稅務局主管局長簽署意見。查閱稅收征管檔案的,應在指定的場所進行;借閱、調用稅收征管檔案的,應按規定的時限及時歸還。

(二)國稅機關以外單位調閱稅收征管資料,須持本單位介紹信,并出具有效身份證明,經本級國稅機關負責人審批同意后方可辦理。查閱稅收征管檔案應當在檔案室進行,調閱人要為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和國稅機關保密。

(三)調閱稅收征管檔案時,檔案管理人員應在現場,并做好登記和調閱資料記錄,填寫《調閱檔案登記簿》(附件4)。

第二十五條調閱人調取稅收征管資料,應妥善保管,不得損毀、丟失或更改相關內容。

第二十六條調閱人歸還調取的稅收征管資料時,檔案管理員要認真檢查所調取的資料是否完好、齊全。如發現有丟失或損毀的,責成調閱人負責補正。

第二十七條超過期限未歸還的,由檔案管理員負責督促歸還,歸還時應辦理核銷手續。

第六章稅收征管資料的銷毀

第二十八條稅收征管資料在保管期限內,任何人不得擅自銷毀。

第二十九條稅收征管檔案保存期滿后,應嚴格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編制檔案銷毀清冊、實行監銷制予以銷毀。具體工作程序為:由檔案管理人員提交稅收征管檔案銷毀報告并編制銷毀清冊,報請縣(市、區)國稅局局長審核批準后,指定兩名以上的監毀人員進行銷毀,并在銷毀清冊上簽字。

失去保管價值、雖未到保存期限的稅收征管資料,需要銷毀的,按上述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銷毀可采取粉碎、燒毀等方式進行。

第七章稅收征管資料的檢查及責任

第三十一條各級國稅機關應建立和實行稅收征管資料檢查考核及責任追究制度,制定資料管理的質量標準,每年按照要求對基層單位征管資料進行專項或綜合檢查,并將檢查考核情況作為征管質量考核的主要依據。對未按資料檔案管理規定執行或未達標的,視不同情況分別追究當事人和相關領導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各縣(市、區)國家稅務局應定期對稅收征管資料的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其主要內容及標準為:資料收集是否齊全、完整;整理、裝訂是否統一、規范;歸檔、使用是否符合規定;保管是否實行“三專”、“六防”;調閱、銷毀是否履行了必要手續。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市、區)國稅局、上級國稅機關可以視情況,根據相關規定對其責任人追究相應責任。

(一)收集錄入稅收征管資料不及時的;

(二)隱匿稅收征管資料、不完整移交的;

(三)保管不善,造成稅收征管資料檔案毀壞、遺失的;

(四)擅自銷毀稅收征管資料檔案的;

(五)未按規定保密的;

(六)利用稅收征管資料和數據謀求私利的;

(七)其他過錯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