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時間:2022-01-13 06: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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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第139號令)、《*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處置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市建設委員會是本市的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處置的管理工作,依法制定建筑垃圾處置計劃,組織實施建筑垃圾處置許可制度。
各區人民政府、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和本規定的要求,做好建筑垃圾處置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四條建筑垃圾處置管理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區負責、及時清運、合理處置的原則。
第五條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領取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
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需要,委托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實施建筑垃圾處置許可。
第六條申領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提交書面申請(包括建筑垃圾運輸的時間、路線和處置地點名稱、施工單位與運輸單位簽訂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納場的土地用途證明);
(二)有消納場的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具有相應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有排水、消防等設施,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三)具有建筑垃圾分類處置的方案和對廢棄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五)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者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筑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在接到申請后20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符合條件予以許可的,頒發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七條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及時將建筑垃圾清運至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審定的消納場地。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妥善堆置,并采取防風、防揚塵等防護措施。
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可以自行清運,也可以委托經批準的清運單位清運。委托清運建筑垃圾的,應當與清運單位簽訂委托清運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并對清運單位的清運行為進行監督。
第八條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交給未經批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居民個人建房或者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與生活垃圾分別收集,并委托經批準的清運單位清運。
第九條建筑垃圾清運實行雙向登記制度,清運建筑垃圾的車輛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雙向登記卡。清運建筑垃圾的車輛出場時,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的建筑垃圾清運管理人員將出車時間、裝載數量在雙向登記卡上登記,運輸到審定的消納場地后,由消納場地管理人員對裝載數量進行核實,連同到場時間一并在雙向登記卡上登記。建筑垃圾清運結束后,建設單位憑雙向登記卡與清運單位結算清運費,清運量以消納場地實際消納量為準。
第十條實行建筑垃圾處置收費制度。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在處置建筑垃圾時,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交納處置費。處置費主要用于建筑垃圾場建設、管理、運行及處理服務。
第十一條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垃圾的產生、清運、處置工作的監督檢查。對亂撒、亂倒建筑垃圾的,應當責令當事人立即清除。找不到當事人的,應當及時組織清除。建筑垃圾清運結束后,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將現場清理干凈,報所在地的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驗收。
第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
(二)處置超出批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
第十三條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交給未經批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單位處置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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