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救助制度
時間:2022-01-13 06: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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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的救助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救助對象是指:戶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其子女死亡或傷殘,夫妻不再生育也未收養子女,夫妻有一方年滿50周歲的家庭。
經市人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發給《*市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救助證》,并由政府發給救助金。
第三條救助金發放標準。
(一)子女死亡或因意外傷殘、因病致殘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肢體殘、聽力殘、言語殘、視力殘、智力殘、精神殘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夫妻有一方年滿50周歲后,每年發給不低于800元的救助金。
(二)子女因意外傷殘、因病致殘且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肢體殘、聽力殘、言語殘、視力殘、智力殘、精神殘殘疾等級為二級或二級以下)的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夫妻有一方年滿50周歲后,每年發給不低于600元的救助金。
第四條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救助所需資金從市、縣計劃生育事業費中列支。市縣兩級財政各負擔50%。救助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專款專用。
第五條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資格確認程序。
(一)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申請救助的,應當在每年的1月份向戶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填寫《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救助審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證、戶口本、《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1982年6月15日前出生的可由戶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出具證明)。
2、獨生子女死亡的,提供醫療機構、公安機關或村(居)委會出具的死亡證明。獨生子女意外傷殘或因病致殘的,提供由市殘聯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二)村(居)民委員會收到《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救助審批表》及相關材料后要進行核實,符合條件的張榜公示,公示期為3天。無異議的由村(居)民委員會簽署意見,于當年2月底前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申請后,應當及時審核,并在申請人所在的村組(社區、單位)張榜公示,公示期為5天。無異議的于當年3月底前報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不符合條件的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
(四)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對救助對象逐戶調查審核后,符合條件的在申請人所在的村組(社區、單位)張榜公示,公示期為5天。無異議的于當年4月底前報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不符合條件的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
(五)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于當年6月底前完成調查核實,符合條件的予以審批。
第六條市縣兩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類救助對象的實際數量,測算所需資金,于當年7月15日前報同級財政部門。
第七條救助資金的撥付和發放參照《*市計劃生育獎勵資金發放管理暫行辦法》(洛政辦〔2006〕32號)有關規定執行。在當年9月底前將救助金發放給救助對象。
第八條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于當年9月15日前,將下一年度救助對象測算數量報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
第九條市、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對已確定的救助對象每年組織審核一次。
第十條救助對象領取救助金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調查屬實的,由人口計生行政部門收回《*市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救助證》,停發救助金或收回已發放救助金。
(一)救助對象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
(二)救助對象再婚后子女數發生變更的;
(三)偽造、騙取有關證明材料的。
第十一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責令改正,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索取、接受救助對象財物的;
(二)在對救助對象進行鑒定、調查、審核、上報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三)因工作不負責任,造成救助對象漏報、錯報和工作延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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