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制度
時間:2022-01-18 09: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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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城鎮職工生育和接受計劃生育手術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需要,根據《*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行政區域內城鎮各類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都應當按照本辦法參加生育保險,為其職工、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三條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管理工作。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屬的醫療保險經辦中心,具體辦理生育保險業務。
第四條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第二章生育保險基金
第五條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利息;
(三)延遲繳費生育保險費的滯納金;
(四)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六條生育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以本單位年度職工工資總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本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我縣企業及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生育保險繳費比例原則上確定為職工工資總額的0.7%.
用人單位職工月人均繳費工資低于上年度全縣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核定繳費基數;用人單位職工月人均繳費工資超過上年度全縣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記入繳費基數。
機關和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生育保險繳費比例確定為職工工資總額的0.4%,由縣財政負擔。
第七條用人單位必須如實申報職工人數、工資總額,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與基本醫療保險費同時繳納。
第八條生育保險基金統籌層次與基本醫療保險一致,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生育保險。
第九條生育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女職工休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
(二)女職工生育醫療費用;
(三)職工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
(四)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按規定享受的獎勵費用中的部分費用。
第十條生育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生育保險基金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生育保險費的征繳和生育保險基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依法對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章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職工從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下月起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當月未繳納生育保險費的,醫療保險經辦中心從下月起暫停未繳費用人單位職工生育保險待遇。重新繳費時,應補足欠繳的生育保險費,并按日繳納2‰的滯納金,從重新繳費的下月起恢復用人單位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在欠費期間,用人單位職工因生育及采取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以支付,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女職工生育或中止妊娠,在下列休假時間內,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休假為90天;難產的,增加休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孩子,增加休假15天;晚育的,增加休假30天。
(二)女職工懷孕8周以下(含8周)中止妊娠的,休假21天;懷孕8周以上16周以下(含16周)中止妊娠的,休假30天;懷孕16周以上28周以下(含28周)中止妊娠的,休假42天,懷孕28周以上中止妊娠的,休產假90天。
生育津貼標準按照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按照本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貼低于女職工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機關和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女職工生育中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貼,休假期工資由用人單位照發。
第十四條女職工在妊娠期、分娩期、產褥期內,因生育所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等生育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金中支付:
(一)實施長效節育手術的;
(二)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的;
(三)符合國家和省、市、區計劃生育規定,實施長效節育手術后,又實施復通手術的;
(四)中止妊娠的,但違反國家和省、市、縣計劃生育規定無正當理由自行中止妊娠的除外。
其各項的正常標準為:
(一)人流:230元/人(含藥流)。
(二)引產:600元/人次。
(三)上取環:上環60元;取環:30元。
(四)產前檢查:260元/人。
(五)正常產:700元/人次。
(六)剖宮產:2000元/人次。
(七)實施長效節育手術:1500元/人。
對于多胞胎正常產每多一胎加100元,剖宮產每多一胎加150元。
因實施前款規定的計劃生育手術引起的并發癥的,治療并發癥發生的醫療費,由施術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女職工因生育引起并發癥的,治療并發癥的醫療費用,或者休假期間治療其他疾病的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下列情形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一)劃外分娩或非婚生育的費用;
(二)第二次及以上終止妊娠的費用(一個生育保險年度內);
(三)因自殺、自殘、斗毆、酗酒、吸毒、他傷、其他非法行為和交通事故、醫療事故造成妊娠終止的費用;
(四)在生育、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皮下埋植術、絕育術、輸卵管復通術中因醫療事故發生的費用;
(五)在零售藥店購買避孕藥、避孕工具等費用;
(六)使用人類輔助生育技術手段發生的除分娩醫療費用及生育津貼外的費用;
(七)涉及嬰兒的醫療、護理、保健等費用;
(八)超出生育保險規定范圍和標準的其他費用。
第十七條對符合《*省城鎮計劃生育家庭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獎勵實施意見》所規定的獎勵對象條件的職工,所在單位參加生育保險并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后應享受的一次性2000元的獎勵費,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500元。
第十八條男職工的配偶無工作單位,但符合國家和省、市、縣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男職工本統籌地區生育醫療費、計劃生育手術費定額補貼標準的50%,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四章生育保險服務管理
第十九條生育保險醫療服務實行定點醫療管理。職工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應當到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職工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條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的范圍,按照國家、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標準等有關規定執行。超出范圍的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條女職工領取生育津貼,應當到縣醫療保險經辦中心辦理手續,并提交縣人口與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和定點醫療結構或定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嬰兒出生、死亡或者孕婦流產的醫學證明及相關規定要求材料等。
第二十二條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所規定獎勵條件的,憑退休審批表、獎勵審批表和《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經縣計劃生育部門核實后,到縣醫保中心領取500元獎勵費。
第二十三條符合本辦法第十八規定的,憑男職工配偶所在地居民(社區)、村委會出具的無工作單位的證明、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證明以及所發生醫療費用的有效憑據及相關規定要求材料等,到縣醫保中心按規定報銷醫療費。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處理。對未按照規定繳納、少繳或欠繳生育保險費的,限期補繳所欠金額,并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生育保險基金。
第二十五條職工以非法手段騙取生育保險待遇,虛報、冒領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計劃生育手術費和獎勵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并追究用人單位、當事人及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單位或個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由相關部門對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或者其法定代表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一)擅自多收或減免應當繳納的生育保險費的;
(二)無故拖延撥付、增發或減發生育保險待遇的;
(三)濫用職權、侵占、挪用、貪污生育保險基金的。
二十七條縣醫療保險經辦中心與定點醫療機構簽定醫療服務協議。造成生育保險基金損失的,要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及縣醫保中心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六章基金結算及管理
第二十八條生育保險采取定點醫療,據實結算的辦法,由縣醫保中心直接審核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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