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還林成果項目管理制度
時間:2022-01-26 11: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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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家退耕還林政策,加強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建設項目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遼寧省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規劃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遼寧省退耕還林補助資金管理辦法》以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縣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規劃》范圍內各類建設項目,即基本口糧田建設項目、后續產業發展項目和補植補造項目。
第三條按照省里規定的目標、任務、資金、責任“四到縣”的原則,縣政府對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建設項目負總責,將項目建設目標和責任落實到相關職能部門和鄉(鎮)、村、戶。
第四條*縣鞏固退耕還林成果項目管理辦公室成員由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縣財政局、縣農村經濟發展局、縣林業局、縣水利局、縣畜牧局抽調人員組成,負責年度計劃編報、審核、下達,項目實施方案上報和審批,以及項目建設過程中的監督、管理、檢查和項目竣工后驗收以及資金管理等工作。
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使用和監督管理。
財政局負責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使用監督以及地方配套資金和工作經費的落實。
農村經濟發展局、畜牧局負責后續產業發展中設施農業項目實施方案的編制,項目的組織實施、監督檢查、技術指導等工作。
林業局負責補植補造項目、后續產業發展中干鮮果種植項目實施方案的編制,項目的組織實施、監督檢查、技術指導等工作。
水利局負責基本口糧田建設項目實施方案的編制,項目的組織實施、監督檢查、技術指導等工作。
各鄉鎮負責項目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二章計劃的申報與下達
第五條各鄉(鎮)根據《*縣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規劃》確定的任務、退耕農戶對建設項目的實際需求,以及項目建設條件,編制本鄉(鎮)年度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規劃工程建設任務和資金使用計劃,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后報縣鞏固退耕還林成果項目管理辦公室。
第六條縣鞏固退耕還林成果項目管理辦公室結合《*縣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規劃》,審核、匯總各鄉(鎮)年度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規劃工程建設任務和資金使用計劃,經綜合平衡后,形成*縣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規劃工程建設任務和資金使用計劃,經縣政府同意后,由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退耕辦會同財政、農業、林業、水利、畜牧等部門聯合上報到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退耕辦和財政、農業、林業、水利、畜牧等部門。
第七條根據省、市下達的年度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規劃工程建設任務和資金使用計劃,縣鞏固退耕還林成果項目管理辦公室結合各鄉鎮上報的年度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規劃工程建設任務和資金使用計劃,綜合平衡后,將年度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規劃工程建設任務和資金使用計劃下達到有關鄉鎮,同時抄送財政、農業、林業、水利、畜牧等部門。
第八條縣農村經濟發展局、林業局、水利局、畜牧局根據縣鞏固退耕還林成果項目管理辦公室下達的年度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規劃工程建設任務和資金使用計劃將工程建設任務落實到各鄉(鎮)、村和退耕農戶。
第三章項目前期審批
第九條縣農村經濟發展局、林業局、水利局、畜牧局將下達的年度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規劃工程建設任務落實到鄉(鎮)、村和退耕農戶后,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咨詢設計單位,以縣為單位分別組織編制年度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規劃基本口糧田建設、后續產業發展設施農業建設、后續產業發展干鮮果基地建設、補植補造工程項目實施方案。
第十條項目實施方案要達到指導施工的設計深度。實施方案要包括項目承擔單位、項目建設地點、項目建設規模及建設內容、項目建設技術方案、項目投資及資金來源、受益退耕農戶數量、建設年限及建后管理等方面內容。
第十一條年度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規劃的各項目實施方案編制完成后,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由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同時抄送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第四章項目組織實施與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根據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的項目實施方案,在縣政府統一領導下,各行業部門負責本行業年度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規劃建設項目的具體組織實施、監督檢查、技術指導等工作。
第十三條各鄉鎮人民政府對本鄉鎮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建設項目負總責,負責本鄉鎮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規劃建設項目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十四條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規劃建設項目具有較強的政策性,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要積極推行退耕農戶全過程參與的工作機制,加強項目民主管理,依法保障退耕農戶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保障退耕農戶享有更多更切實的民主權利。
要實行工程建設公示制度,結合鄉村政務公開,將工程建設范圍、內容、標準進行公示,接受廣大群眾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五條各業務部門和各鄉鎮要嚴格按照批復的項目實施方案進行組織和實施,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內容和建設地點。因客觀原因確需變更的,經縣政府同意,由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履行實施方案變更手續,但年度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規劃工程建設任務的總規模不能調整。
第十六條各鄉(鎮)要根據工程建設特點,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質量管理制度,落實責任,加強監督,確保工程質量。要根據項目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第十七條縣發改委、退耕辦會同財政局、審計局、農業局、林業局、水利局、畜牧局等部門,要按照職能,切實做好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審計和指導等工作。
第十八條各業務部門要加強項目建設統計工作,建立和完善項目建設信息統計報告制度,定期將工程建設情況報縣鞏固退耕還林成果項目管理辦公室和省、市業務部門。
第十九條年度工程建設任務完成后,各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對工程進行全面自查驗收,驗收結果要有驗收人員及項目負責人簽字,自查驗收合格后申請縣鞏固退耕還林成果項目管理辦公室進行項目竣工驗收,縣鞏固退耕還林成果項目管理辦公室和各業務部門對項目全面驗收后將驗收結果報市有關部門。
第五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條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的使用要嚴格執行國家批準的建設內容、規模和范圍。項目建設單位要嚴格執行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農委、省林業廳、省水利廳等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印發遼寧省退耕還林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遼財農[2008]320號)精神,項目建設資金要建立專用帳戶,專款專用,嚴禁挪用資金。在資金撥付、使用等環節,要保證質量,加快進度,防止滯留資金。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縣財政局要加強對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認真接受上級及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規劃建設項目資金來源包括國家專項資金、地方配套資金和群眾自籌資金。縣財政局要根據年度建設任務需要,安排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規劃實施工作經費,確保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二十二條每年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到達我縣后,縣鞏固退耕還林成果項目管理辦公室根據實施方案撥付40%項目起動資金,項目建設完成80%后再撥付40%專項資金,項目竣工經縣鞏固退耕還林成果項目管理辦公室檢查驗收合格,并經項目驗收人員(縣鞏固退耕還林成果項目管理辦公室三人以上)和項目負責人員簽字,財務報帳單據合格后,撥付剩余20%項目專項資金。
第二十三條項目實行質量負責制,項目因后期管理等原因造成項目不能達到使用年限,或經審計發現違反資金使用規定,截留、挪用等造成專項資金損失的單位或個人除追回專項資金外,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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