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制度
時間:2022-02-01 1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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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征收集體土地管理,保障各項建設的順利進行,維護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土地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征收集體所有土地及房屋拆遷的安置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是我市集體土地征收及安置補償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統一征地及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工作的組織協調。市轄區人民政府負責實施本轄區范圍內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等具體工作。
第四條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含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第五條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按照被征土地的區位確定。具體標準根據國家制定區片綜合地價的有關規定另行。
自征地協議簽訂后,農民在被征土地上取土賣土,依據《土地法》有關規定,按實際取土量和土方市場價核算費用,從征地補償費中扣除。
第六條農民宅基地及莊點內公共用地的補償,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采取貨幣補償方式的,宅基地及莊點內的公共用地的補償按本辦法第五條進行。
(二)采取實物與貨幣相結合的方式補償的,宅基地及莊點內的公共用地不再補償。
第七條國家及自治區重點工程征地補償標準,按照自治區制定的標準執行。
第八條拆遷農民住房的,按照“一戶一宅”的原則,只對一處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采取實物補償結合貨幣補償的方式進行安置;其他宅基地上建造的屬于補償范圍的房屋以貨幣補償的方式進行。
凡在2003年1月1日以后未經批準,違法違章建造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一律不予補償。
第九條拆遷房屋采取實物補償結合貨幣補償的,按以下規定進行安置:
(一)采取以實物補償(以房還房),被安置在統一建設的居住小區的,以一處宅基地的房屋計算,拆遷房屋面積在100平方米以內的,根據結構系數按下表進行折算后返還房屋。
(二)拆遷房屋建筑面積超過100平方米小于300平方米的,按面積系數0.6和房屋結構系數進行折算后返還房屋;超過300平方米的建筑物,超出部分按附表一的標準實行貨幣補償。給予住房安置的,原農民住房的附屬設施(含室內裝修及其它附屬設施如圍墻、地坪、水井、門樓、廁所等)不再進行補償。
(三)經折算后返還房屋總面積不足100平方米的,其差額部分面積享受政府優惠價格每平方米500元購買,超出100平方米以上的面積,按市場價購買。
(四)拆遷房屋屬磚混結構或磚木結構的,只對附表一中所例一、二等進行實物補償,其它等級的房屋均采取貨幣補償方式進行補償。但被拆遷戶只有一處宅基地且房屋結構為土木結構或簡易結構的,可按本條(一)、(二)、(三)款給予實物補償。
(五)征地拆遷范圍內凡不能同時具備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的房屋,均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拆遷補償。
房屋面積調查以*市規劃局2003年航片(衛星圖片)為準。
第十條拆遷房屋采取貨幣補償的,補償標準按本辦法附表一執行。
第十一條被征收土地其他地上附著物按以下標準進行貨幣補償:
(一)特殊結構房屋如廠房、鋼屋架棚、庫房等可參照本辦法附表一執行。
(二)溫棚和其他地上附著物的補償,由市轄各區人民政府依據*市規劃局航片(衛星圖片)進行實際調查核實后,按照附表二、表三、表四的補償標準包干進行補償。
(三)除土地補償費外,湖地、漁溏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含清溏費)按照每畝2000元由轄區政府進行包干補償。
(四)畜牧養殖用地上的看護房屋統一按兩間進行貨幣補償,補償標準按附表一執行。房屋以外的其它附著物按附表三標準進行貨幣補償。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不予補償:
(一)自2003年1月1日后,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批準,在承包土地上搶種的樹木、農作物和搶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或對建筑物進行裝修的;
(二)到期或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性建筑物、構筑物。
(三)不具備生產條件或東西朝向的溫棚。
第十三條農民使用的土地被全部征收后,其家庭常住人口每人可按成本價購買5平方米的營業房,用于解決就業和收入問題。
第十四條農民承包的耕地被一次性征完的,可由征地部門根據實際征收農民土地面積(不含荒地、湖地),每畝一次性給予三年的生活補助費1500元。生活補助費由征收土地的單位承擔,由轄區人民政府負責按年度發放。
第十五條拆遷房屋采取實物補償的,在安置住房沒有交付前,由拆遷人給被拆遷人家庭常住人口每人每月支付60元的過度期租房補助費。
凡拆遷農民住房的,由拆遷人一次性給按被拆遷人家庭常住人口每人支付60元搬家補助費。
第十六條按照本辦法規定已支付補償費或進行安置后,被征地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建設施工。對阻繞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土地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被安置人員無正當理由逾期不領取補償安置費用的,由市轄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專戶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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