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經紀業務管理制度
時間:2022-05-28 08: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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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xx市糧食收購秩序,規范糧食經紀活動,促進糧食經紀人隊伍的健康發展,依照《糧食流通管理條理》、《xx省實施〈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辦法》和《xx省糧食局〈糧食經紀人業務規范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xx市糧食經紀業務管理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糧食經紀人是指活躍在農村市場,以盈利為目的,直接向種糧農民或其他糧食生產者收購原糧,銷售給糧食經營企業、飼料及工業用糧企業、個體糧食加工戶或自然人。
第三條糧食經紀人從事經紀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四條糧食經紀人的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法律法規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條縣級以上(含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區域內糧食經紀活動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資質條件
第六條從事糧食經紀活動的經紀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糧食經營資金籌措能力;
(二)具備鑒別糧食質量的基本技能;
(三)熟悉糧食收購政策和有關糧食收購、儲存、運輸常識;
(四)具有加蓋委托人公章的《糧食收購許可證》復印件。
第七條申請從事糧食經紀活動,應當向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提供個人簡歷、資金等書面材料。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申請者授予糧食經紀人資格,并頒發《糧食經紀人資格證》。
第八條糧食經紀人應當持《糧食經紀人資格證》與有《糧食收購許可證》的糧食企業簽訂《糧食經紀合同》后,方可從事糧食收購活動。
第九條《糧食經紀合同》為格式合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合同法》相關規定明確雙方的責任與義務,合同內容應當注明代購糧食的品種、數量、價格、質量標準、貨款結算及付費方式。
第三章業務管理
第十條糧食經紀人應當明確各自收購糧食的市場份額,自覺遵守糧食收購紀律,共同維護糧食收購市場秩序,保障收購本市場份額內的糧食。
第十一條糧食經紀人應當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不壓級,不抬級,不得在收購的糧食中摻雜使假,不得收購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糧食。
第十二條糧食經紀人應當遵守國家糧食收購政策,依質論價,不壓價,不抬價,切實保護好種糧農民利益。
第十三條糧食經紀人應當積極配合和支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糧食收購市場管理與指導工作,履行經紀人義務
第十四條依法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經紀人,應當告知售糧農民或者在收購場所掛牌公示收購的糧食品種、收購價格和質量標準。
第十五條糧食經紀人收購糧食,應當及時支付售糧者售糧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單位、組織或者個人的委托代扣、代繳任何稅費、款項。
第十六條糧食經紀人應當向與其簽訂《糧食經紀合同》的糧食企業提供各種收購信息,反映糧食收購活動中遇到的各種情況。
第十七條糧食經紀人跨區域收購糧食,應當向收購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接受收購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管理與監督。
第十八條糧食經紀人根據其經紀業務需要,可以以股份合作、聯合經營等合作方式與糧食企業進行購銷合作,并與糧食企業簽訂合作合同,在合同規定的范圍內從事合作業務。
第十九條糧食經紀人應當加強經紀行業自律,在維護糧食市場秩序方面發揮監督和協調作用。
第二十條糧食經紀人由委托企業一年一聘。一經聘用,委托企業應當將其聘用資料報送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糧食行業協會應當吸收糧食經紀人為協會會員,在經紀人多的地方,可以成立農村糧食經紀人分會。協會應當為經紀人提供下列服務:
(一)組織糧食經紀人進行經紀業務和政策法律知識培訓,不斷提高糧食經紀人經紀業務水平,增強糧食政策和法律法規的適應能力;
(二)組織糧食經紀人向農民宣傳糧食生產政策,引導農民調整種植結構,種植市場適銷對路、收益更高的糧食品種;
(三)傳遞糧食市場信息,在經紀人之間架起信息共享的橋梁。
第二十二條在糧食收購期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經紀人市場行為的規范、管理與監督,以增強經紀人內部自我約束力。
第二十三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鼓勵和引導糧食經紀人直接與糧食生產者簽訂糧食訂單,或者根據糧食企業需要,協助糧食企業走村入戶做好糧食訂單工作。
在收購期間,糧食經紀人應當按糧食訂單要求履約,優先保證收購訂單糧食,確保農民訂單收益,形成訂單糧食業務與糧食經紀業務發展互動、雙贏的局面。
第二十四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鼓勵和引導糧食經紀人與農民開展糧食品種兌換業務,通過品種兌換業務收購農民余糧,為農民提供需要的各種物資,滿足農民需求。
第二十五條糧食企業應當對其所屬糧食經紀人加強管理,保持聯系和溝通,了解糧食經紀人的糧食收購信息;敦促糧食經紀人履行《糧食經紀合同》,幫助糧食經紀人解決糧食收購中遇到的問題。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糧食經紀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其所從事的糧食收購活動,視同無證收購,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41條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取消糧食經紀資格,禁止從事收購糧食活動:
(一)未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取得《糧食經紀人資格證》;
(二)未簽定《糧食經紀合同》。
第二十七條糧食經紀人違反本《辦法》第14條規定,和在收購活動中有壓低或抬高價格收購糧食、欺行霸市、強買強賣等行為的,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43條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取消糧食經紀人資格,解除糧食經紀人聘用合同。
第二十八條在收購活動中,發生下列不正當行為之一的,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44條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取消糧食經紀人資格,解除糧食經紀人聘用合同:
(一)壓低糧食品種等級標準;
(二)在糧食中攙雜使假;
(三)拖欠售糧者售糧款;
(四)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中所指糧食收購,是指為糧食經營企業、工業及轉化用糧者、個體糧食加工戶,在農村開展零散收購糧食的活動。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xx市糧食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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