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完善廉租住房保障規定

時間:2022-05-30 09: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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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完善廉租住房保障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廉租住房保證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獎勵;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促進廉租住房制度建設。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鄉村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4號)廉租住房保證方法》建設部、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統計局令第162號)市人民政府關于完善住房保證體系穩定住房價格的若干意見》鄭政〔〕24號)和《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廉租住房保證方法〉通知》鄭政〔〕2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方法適用于區范圍內鄉村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證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方法所稱鄉村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第四條區房產管理局負責本區廉租住房保證工作。廉租住房保證的具體工作由區廉租住房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區廉租辦)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及區民政局實施。

共同做好廉租住房保證工作。區發展改革、建設、監察、財政、國土資源、統計、公安、勞動和社會保障、物價、稅務、金融管理、土地貯藏及住房公積金管理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

第五條鄉村低收入家庭住房保證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納入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住房建設規劃。

明確廉租住房保證的工作目標和措施,區房產管理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區鄉村低收入家庭住房保證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章保證方式及標準

實物配租、公房租金核減為輔。第六條本區廉租住房保證方式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

(一)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是指區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依照規定的規范發放租賃住房補貼。

(二)實物配租是指區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提供住房。

(三)公房租金核減是指區人民政府參照租賃住房補貼規范。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只能享有一種保障方式。

由區房產管理局會同區財政、民政和物價等部門根據我區經濟發展水平、居民平均住房狀況、市場平均租金和鄉村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經濟接受能力等因素確定,第七條租賃住房補貼保證面積及補貼標準。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補貼規范為4元/人·月·平方米。年租賃住房補貼保證面積為20平方米/人。

具體計算公式見附件1第八條租賃住房補貼額度依照住房保證面積、補貼規范、家庭人口和補貼系數等因素綜合確定。

第九條實物配租保證面積原則上不超過60平方米/戶。

第十條實物配租租金規范實行政府定價。

第三章保證資金

第十一條廉租住房保證資金采取多種渠道籌措。主要包括:

(一)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計提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全部余額;

(二)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依照不低于10%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證的資金;

(三)行政、事業單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5%

(四)經濟適用住房轉讓時補繳的政府收益;

(五)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證的資金;

(六)上級財政布置的廉租住房建設、收(回)購及租賃補貼等專項資金;

(七)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租金收入;

(八)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十二條廉租住房保證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帳核算、專款專用。包括收(回)購、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開支以及發放租賃住房補貼開支。

第十三條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修繕維護、設備維修更新和管理等。

第十四條廉租住房保證資金實行廉租住房專戶管理。

第十五條區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區房產管理部門制定廉租住房保證資金管理方法。

區財政、審計和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廉租住房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監督、審計。

第四章建設管理

納入本區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第十六條廉租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申報年度用地計劃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

應當考慮鄉村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和就業便利,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的規劃布局。做到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就近避遠、方便生活。

應根據鄉村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需要,第十七條新建廉租住房。合理確定套型結構;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依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

新建廉租住房采取在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與相對集中建設相結合的方式。

應當由區廉租辦提出廉租住房總建筑面積、套數、空間布局、套型結構,第十八條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和相對集中建設的廉租住房項目。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者回購等意見,并在用地規劃和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中明確。

應當由區廉租辦提出廉租住房總建筑面積、套數、空間布局、套型結構,第十九條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者回購等意見,并在用地規劃、土地出讓前置條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

應當由區廉租辦提出廉租住房總建筑面積、套數、空間布局以及套型結構等意見,第二十條配套建設過渡性廉租住房的城中村和舊城改造項目。并在用地規劃、土地出讓前置條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

第二十一條區人民政府投資建設、收(回)購的廉租住房由區廉租辦具體管理。

租用期限和租金規范按有關規定執行。城中村和舊城改造項目中配套建設的過渡性廉租住房由區廉租辦統一管理。

第二十二條新建廉租住房。

第二十三條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多余房屋作為可租賃住房以一定租金規范向領取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出租,租金規范由區物價部門會同區房管、財政和民政部門根據我區住房市場租金規范、財政接受能力等因素確定,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仍有多余房屋的作為周轉住房向外來務工人員和大中專畢業生出租。

第二十四條廉租住房建設免收鄉村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區人民政府規定權限范圍內的經營服務性收費減半征收。

依照《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4號)有關規定,廉租住房建設、收(回)購和租賃。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十五條政府投資集中建設廉租住房項目依照《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方法》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新建廉租住房在交付使用前。具備基本居住條件。裝修費用納入建房本錢。

應視實際需要進行基本裝修,政府收購其他住房作為廉租住房時。相關費用從區廉租住房保證資金中支出。

廉租住房的建設裝修規范見附件2

第五章申請及核準

第二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申請廉租住房保證:

(一)具有區非農業戶口。其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區常住戶口6年以上。家庭成員如有戶口遷入的遷入必需滿2年以上。

(二)持有區民政部門發放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證金領取證》或者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證規范2倍的低收入家庭認定證明。

(三)無自有住房。

其他應當列入廉租住房保證的家庭按區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家庭成員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和撫養關系,第二十八條申請廉租住房保證應當以家庭為單位。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請家庭應當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第二十九條申請廉租住房保證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戶口簿、身份證和結婚證。

(二)區民政局核發的市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證金領取證》或者其他合法的有關低收入證明。

(三)無住房或者現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6平方米的證明。

(四)其他證明資料。

第三十條申請廉租住房保證依照以下順序操持:

(一)申請: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領取《市區廉租住房保證申請表》提出書面申請。

(二)受理: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并對家庭人口、家庭資產、現居住地點和工作單位等情況進行調查,提出受理意見。審核、調查結果和受理意見應當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公示,公示時限不得少于10日。公示期滿后,將申請資料和受理意見提交區民政部門。

(三)初審: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并將申請人的申請資料轉區廉租辦。

(四)審核:區廉租辦自接到申請資料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將申請人姓名、工作單位、現住房地址、家庭人口、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受理單位及廉租住房保證方式等情況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公示。區廉租辦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經核實,申請人確實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區廉租辦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五)核準: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區廉租辦對申請人進行登記后發放《市區廉租住房保證資格證》明確保證方式、保證規范、批準時間和有效期限等內容。

第三十一條廉租住房保證實行動態管理。

并在市區廉租住房保證資格證》有效期屆滿前復核完畢。保證對象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情況無變動的市區廉租住房保證資格證》有效期限延續一年;保證對象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情況發生變化但仍符合保證條件的應當根據實際變化情況對《市廉租住房保證資格證》作出變卦登記;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證條件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證資格。保證對象應當在有效期滿前一個月,主動向區廉租辦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變化情況。區廉租辦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年度審核。

第三十二條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證家庭不再符合保證條件時。過渡期內按市場租金規范的50%計租。過渡期滿,仍不騰退廉租住房的按市場租金規范計租。

第六章租賃住房補貼發放及實物配租

第三十三條租賃住房補貼由區廉租辦支付給保障對象。

委托銀行按月支付。區廉租辦應當為保障對象在銀行料理個人專戶。

應當與保證對象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議,第三十四條區廉租辦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時。并在協議中明確補貼額度、停止發放補貼的情形等內容。

第三十五條保證對象承租政府提供的可租賃住房的應當與區廉租辦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并將房屋租金按季繳至區廉租辦指定帳戶。

房屋租金超出租賃住房補貼的超出局部由保證對象自行承當。

第三十六條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區人民政府新建、改建和收(回)購的住房;

(二)騰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三十七條實物配租原則上用于保證對象中的烈士遺屬、嚴重殘疾人員和家庭成員中有60周歲以上老人且無自有住房的家庭。

第三十八條對符合實物配租保障條件的保證對象采取輪候方式安排實物配租。區廉租辦根據《市區廉租住房保證資格證》所載的批準時間按先后順序實施輪候。輪候期間。

保證對象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區廉租辦。由區廉租辦核實后,輪候期間。根據實際情況做出變卦登記或者取消輪候資格的決定。

第三十九條對輪候到位的保證對象。由區廉租辦與其簽訂《市區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出具《廉租住房入住通知書》料理入住手續。

第四十條實物配租保證對象應當將房屋租金按季繳至區廉租辦指定帳戶。

第四十一條對公房租金核減保證對象。并在協議中明確補貼額度、停止發放補貼的情形等內容。

第四十二條公房租金核減所需補貼資金從區廉租住房保證資金中支出。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區房產管理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并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第四十四條區廉租辦應當按戶建立廉租住房保證檔案。及時掌握鄉村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化等有關情況。

第四十五條廉租住房保證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出廉租住房保證:

(一)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3個月以上的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三)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四十六條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證對象未依照合同約定騰退廉租住房的區廉租辦應當責令其限期騰退;逾期未騰退的可以依照合同約定。或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置。

第四十七條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或者騰退實物配租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交以前房租。

第四十八條廉租住房保證實施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