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設備配套費征收規定

時間:2022-01-10 1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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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設備配套費征收規定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城市基礎設備配套費的征收管理。改善市民生產和生活條件,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城市基礎設備配套費是指市政府對城區進行市政公用基礎設備建設所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行政區域內城市基礎設備配套費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條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單位和個人。

城市基礎設備配套費按建筑面積計收,按鄂財函430號和鄂價房服函08號文件規定。收費標準為55元/平方米。

第四條城市基礎設備配套費屬財政性資金。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實行免征城市基礎設備配套費的建設項目如下:

(一)按鄂財函〔〕430號文件規定:

1托兒所、幼兒園的非盈利性用房;

2學校的教育用房;

3社會福利設備;

4市政工程設備;

5軍事設備;

6城市規劃區內按規定程序批準的農村村民在本村集體土地上按規定面積建設的住房。

(二)因市政建設及其它公用設備建設。按建筑面積拆一還一的原則予以減免。

(三)對落戶工業園區的招商引資工業項目。

第六條對符合以下條件的建設項目的城市基礎設備配套費減免。經市規劃局審核后,報請市政府審批。減免部分按先征后返的程序辦理。

1黨政機關、群團組織、司法機關的辦公用房實行部分減免。

2對其他申請減收配套費的特殊建設項目。城市基礎設備配套費征收標準的減收幅度由市政府結合我市實際在省定標準的20%內掌握。

第七條以下建設工程。不得減免城市基礎設備配套費:

(一)城市規劃區內城區房地產開發項目;

(二)城市規劃區內商業性開發項目;

(三)已辦理免繳、減繳城市基礎設備配套費手續的建設工程需要改變或擅自改變建設工程使用性質的應重新辦理該建設項目使用性質變更手續。

第八條拆一還一”政策指標不能流通、不得轉讓。持有原“拆一還一”政策指標的單位和個人只能在本單位或個人建設項目中沖抵配套費。企業無資產安置職工或資產不足安置職工、確需變現“拆一還一”政策指標用于安置職工的由企業提出申請。報請市政府審批,由市政府收購相應的拆一還一”政策指標;企業憑市政府批準件和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查通過的職工安置方案,市財政部門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九條城市基礎設備配套費由建設單位和個人憑市城市規劃部門開具的城市基礎設備配套費繳費憑證。

第十條城市基礎設備配套費手續費返還按市政府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財政、審計、價格、監察等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本暫行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