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區房地產稅收規章制度

時間:2022-01-10 03:50:00

導語:城區房地產稅收規章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城區房地產稅收規章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城區房地產稅收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項目管理及發票使用管理暫行制度》國稅發〔〕128號)及其他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房地產業。即在城區地域內從事上述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本制度管理。

建筑安裝業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和其它工程作業。

銷售不動產的范圍包括新建房屋銷售和二手房交易。銷售不動產時連同不動產所占土地的使用權一并轉讓的行為比照銷售不動產。

南湖四校區經濟開發區和赤壁風景區所轄范圍。凡在上述區域內發生的建筑安裝行為及轉讓土地使用權和銷售不動產業務都應納入本制度管理范圍。本制度所稱的城區包括區的赤壁、東湖、禹王三個辦事處。

第三條發生房地產業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房地產業應納地方各稅費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四條房地產業應納稅費的主要種類為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發展費、河道堤防維護費、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契稅、耕地占用稅。

第五條下列行為屬于房地產業稅收管理的征稅范圍:

(一)以轉讓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方式銷售建筑物的行為。

(二)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的行為。

(三)以投資入股名義轉讓土地使用權或不動產所有權。而收取固定收入或按銷售收入一定比例提成的行為。

(四)未到國土、房管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或不動產確權、轉移手續。并將土地使用權或不動產所有權自主轉讓或銷售給他人,同時向對方收取了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

(五)土地使用者之間相互交換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不動產產權人之間相互交換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以及土地使用者和不動產產權人之間相互交換土地使用權和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

(六)接受他人委托代建不動產。不動產建成后將不動產交給委托方的行為;房地產開發過程中,投資者在工程完工前,將自身全部的權利、義務(即已完工工程及其他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的行為。

(七)對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合作建造不動產的行為,依據下列不同情況,分別征收營業稅:

1合作雙方按比例取得部分不動產所有權或取得固定利潤或按比例取得銷售收入的對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按轉讓土地使用權行為征稅。應以銷售者作為納稅人征收銷售不動產營業稅;

2對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期滿后不動產無償歸還提供土地使用權一方的對提供土地使用權的按“服務業—租賃業”征稅,對出資方按“銷售不動產”征稅,將出資方的投資額確定為應納稅營業額;

3合作雙方成立合營企業。房屋建成后,雙方采取風險共擔、利潤共享的方式分配利潤的只對合營企業按銷售不動產征稅。

第六條統一征管機構。市區聯合成立城區房地產稅收征管專班。統一負責城區房地產業各項稅收的日常管理工作。

統一在市行政服務中心辦理,統一稅務登記管理。房地產業和建筑安裝業的新辦企業的稅務登記。由新的征收單位負責受理。原已辦理的稅務登記由各征收單位統一向新征收單位移交。

對現行納稅人進行分類認定,統一票證管理。稅務機關應嚴格按國家稅收征管規定。分為自開票納稅人和代開票納稅人。符合自開票條件的納稅人,稅務機關的監督下使用微機票自行開具。其它納稅人用票一律由稅務征收機關在納稅服務窗口”統一代開。原已向納稅人發放的各類發票統一收回。

建筑安裝業屬外地的以所承接工程項目產權所屬確定稅款歸屬。市直、區、經濟開發區之間進行劃轉。統一稅款劃轉。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工程項目產權所屬確定稅款歸屬;建筑安裝業屬本地的以稅務登記為依據確定稅款歸屬。

不得隨意多征、少征或免征。統一政策執行口徑。稅務部門應按照統一政策口徑、統一征收標準開展稅收征收管理。

第七條納稅人發生轉讓土地使用權或銷售不動產行為。分別按下列稅(費)率或附征率征收地方各種稅費:

1營業稅按銷售收入額征收。教育費附加按營業稅稅額3%征收;河道堤防維護費按營業稅稅額2%征收;

2地方教育發展費按銷售收入的1‰征收;

3印花稅按書立的購房合同和建筑安裝合同金額征收。稅率0.03%由書立合同的雙方分別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4土地增值稅按銷售收入預征。由稅務機關匯算清繳;單純轉讓土地按5%比例依預售收入預征土地增值稅;非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單位按轉讓收入的2%預征土地增值稅;

5企業所得稅。銷售非普通住房或其它不動產附征率4%銷售普通住房附征率2%凡財務制度健全的并經稅務機關認定按銷售收入預征,預征率2%開發項目完工后,由稅務機關匯算清繳;

統一由市城區房地產稅收征管專班統一征收,屬國稅局征管范圍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納的企業所得稅。按季劃轉。

6個人所得稅。凡不能據實征收的按銷售款附征,銷售非普通住房或其它不動產附征率4%銷售普通住房附征率2%

7契稅按取得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成本價征收。稅率4%其中普通住房為2%

8耕地占用稅按實際占用耕地面積征收。征收標準為每平方米10元。

個人將購買不足五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五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五年(含五年)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余額征收營業稅。個人銷售非住宅一律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從年6月1日起。

分別按下列稅(費)率或附征率征收地方各種稅費:納稅人發生建筑安裝行為。

1營業稅按工程收入額征收。教育費附加按營業稅稅額3%征收;河道堤防維護費按營業稅稅額2%征收;

2地方教育發展費按工程收入的1‰征收;

3印花稅按書立的建筑安裝合同金額征收。稅率0.03%由書立合同的雙方分別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4建筑安裝企業所得稅。附征率2%凡財務制度健全的并經地稅機關認定按工程收入預征,預征率2%開發項目完工后,由稅務機關匯算清繳。

5個人所得稅。凡不能據實征收的按工程款附征,附征率2%

第八條納稅人提供建筑安裝勞務、轉讓土地使用權或銷售不動產。指成交合同的總價格,包括向對方收取的各種物質利益、分期付款金額以及金融機構提供的按揭貸款;價外費用,包括向對方收取的手續費、基金、集資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費用。

納稅人提供建筑安裝勞務、轉讓土地使用權或銷售不動產的價格明顯偏低而無正當理由的以及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以本地區當月或近期轉讓同類土地使用權或銷售不動產的平均價格作為其營業額;沒有同類平均價格的按核定的計稅價格作為其營業額。

第九條納稅人提供建筑安裝勞務、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業務行為應納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第十條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或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的應在不動產銷售合同簽訂或建筑業工程合同簽定并領取建筑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資料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不動產、建筑工程項目登記。

應督促建筑施工單位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或項目登記;向建筑施工單位支付工程款項時必須憑正式建筑安裝發票,任何單位或個人在與建筑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后。未提供建筑安裝發票的不得支付其相應工程款。

第十一條房地產開發單位或個人在發生房地產經營業務收入時。按月將取得的經營業務收入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費。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驗收合格后在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前,要到稅務機關將預售房專用收據換成銷售不動產專用發票。房地產開發單位或個人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款項(包括收取預收定金)時,不得以其他任何收據代替。

第十二條稅務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要進一步加強部門協調配合。共同抓好房地產各環節稅收控管;加快房地產業稅收征管互聯網開發與應用,完善綜合信息共享機制。

(一)城區兩級發展改革委應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批準后及時向稅務部門傳遞有關房地產項目立項信息。

(二)國土管理部門應向稅務部門及時傳遞土地使用權交易信息。內容包括承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名稱、土地位置、價格、用途、面積等。同時在辦理土地使用證時嚴格執行“先稅后證”有關規定。辦理土地權屬登記或變更登記的單位、個人必須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供已征稅證明。凡未提供已征稅證明的不能辦理土地權屬登記或變更登記。同時。稅務機關應對上述信息認真核對。

(三)城建、規劃部門應向稅務部門及時傳遞市區房地產開發及建筑工程項目審批信息。

(四)房產管理部門按照“先稅后證”規定。稅務機關應對上述信息認真核對。

受理契稅辦理事項,地稅契稅征收窗口應依據納稅人提供的完稅證明和主管稅務機關的審核意見。對于報送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同時,稅務部門應將實施有關稅收管理過程中獲取的信息按月定期傳遞給各有關職能部門。

第十三條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在征稅過程中。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納稅人若采取編造虛假合同、隱瞞收入、降低房價、減少房屋面積等方式造成少繳或不繳稅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納稅人違反規定未使用預售房款專用收據、專用發票和支付建筑施工工程款項時未憑稅務機關出具的正式建筑安裝發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未做到先稅后證”規定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相關職能部門未按要求及時傳遞信息。情節嚴重造成稅款流失的失職單位補交相應流失稅款,并對相關失職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城區房地產稅收征管專班應按本制度制定出具體的實施方案。

第十五條本制度未盡事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